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管理,提 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交通運輸事業健康發展,加快建設交 通強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 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批轉財政部、國家計委等部 門<交通和車輛稅費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 34 號)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以 下簡稱車購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從車輛購置稅收入中安 排用于支持交通運輸行業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車購稅資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則: (一)突出事權。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領域財政事權和支 出責任劃分有關要求,保障好中央財政事權所需的相關支 出,并根據不同時期發展目標對地方財政事權給予一定資金 支持。 (二)保障重點。應當重點保障國家重大戰略目標和納 入國家交通運輸規劃的重大項目建設。 (三)注重績效。應當實行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強化 績效評價結果運用。 (四)各司其職。各級財政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 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項目和資金申報、審核、執行、監管等 相關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實施期限為五年。政策到期后,財政部 會同交通運輸部開展政策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定下一階段 政策實施期限。
第二章 支出范圍和分配方式
第五條 車購稅資金的支出范圍包括: (一)國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國道支出; (二)界河橋梁(隧道)、邊境口岸汽車出入境運輸管 理設施、國家級口岸公路支出; (三)普通省道、農村公路支出; (四)綜合交通運輸支出; (五)重要內河水運支出; (六)重大自然災害影響的交通運輸安全應急保障支 出; (七)交通運輸智能化信息化支出; (八)國務院批準同意用于交通運輸的其他支出。
第六條 國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國道支出,是指用于國家 高速公路和普通國道建設中由中央承擔支出責任部分的支 3 出,主要包括新建、改建和擴建支出。 該項支出分配主要采用項目法。
第七條 界河橋梁(隧道)、邊境口岸汽車出入境運輸 管理設施、國家級口岸公路支出,是指用于界河橋梁(隧道)、 邊境口岸汽車出入境運輸管理設施、國家級口岸公路等建設 中由中央承擔支出責任部分的支出,主要包括新建、改建和 擴建支出。 該項支出分配主要采用項目法。
第八條 普通省道、農村公路支出,是指中央根據地方 普通省道、農村公路的建設任務、養護任務完成情況及財政 投入等情況,對地方普通省道、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給予一定 資金支持的支出。主要包括支持普通省道、農村公路(含縣 道、鄉道、村道及屬于農村公路重要附屬設施的縣級客運站、 鄉鎮運輸服務站)等新建、改建和擴建支出。 該項支出分配主要采用“以獎代補”方式。西藏自治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普通省道支出分配主要采用項目法。
第九條 綜合交通運輸支出是指對符合《國家綜合立體 交通網規劃綱要》等有關規劃要求的、重要的綜合交通運輸 項目給予一定資金支持的支出,主要包括綜合貨運樞紐(物 流園區)、集疏運體系建設及綜合客運樞紐等相關支出。 綜合貨運樞紐(物流園區)、集疏運體系主要采用競爭 性評審方式給予支持,以地方為主體進行實施;綜合客運樞 紐支出主要采用項目法分配。
第十條 重要內河水運支出,是指用于國境國際通航河 流航道、西江航運干線建設、高等級航道及落實國家重大戰 略需要的其他內河航道建設等納入國家相關規劃、有助于完 善綜合立體交通網的項目支出。其中,西江航運干線建設, 在事權改革到位之前,按照現行管理體制和現有資金渠道執 行。 該項支出分配主要采用項目法。
第十一條 重大自然災害影響的交通運輸安全應急保 障支出,是指為提升交通運輸行業對突發事件的應急響應和 處置水平,及時保障和恢復交通運輸正常運行而實施的項目 支出,主要包括啟動國家自然災害救災應急響應等相關重大 災害的公路應急搶通和恢復重建、國家區域性公路應急裝備 物資儲備等相關支出。 公路應急搶通按照災害等級分檔支持,恢復重建、國家 區域性公路應急裝備物資儲備支出分配主要采用項目法。
第十二條 交通運輸智能化信息化支出,是指按照信息 資源整合共享要求,用于構建智慧交通體系的相關建設項目 支出。 該項支出分配主要采用項目法。
第三章 資金審核和下達
第十三條 采用項目法分配的事項,交通運輸部根據國 家重大發展戰略、交通運輸中長期規劃等,編制交通運輸五 5 年發展規劃或專項規劃,對地方上報的項目進行審核,將符 合規劃要求的項目納入“十四五”交通運輸規劃項目庫(以 下簡稱項目庫)。對納入項目庫并完成有關前期工作且具備 開工條件的項目,交通運輸部根據車購稅年度資金規模、項 目具體補助標準、核定的項目車購稅資金額、地方申請及項 目建設進度等,提出項目年度資金安排建議報財政部審核, 財政部審核并下達資金。項目法實施方案詳見附件。 綜合貨運樞紐(物流園區)、集疏運體系等采用競爭性 評審方式分配的事項,由財政部會同交通運輸部研究制訂競 爭性評審實施方案。以地方為主體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經地 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財政部門逐級審核后報交通運輸部、 財政部。交通運輸部、財政部組織開展競爭性評審,根據評 審結果給予支持。實施方案由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另行組織 制定并印發實施。
第十四條 采用“以獎代補”方式分配的事項,各級交 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明確相關建設、養護目標和任務,會同 財政部門建立滿足“以獎代補”考核需要的真實、動態、可 考核的數據支撐系統(以下簡稱數據支撐系統)。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根據各?。▍^、市)建設任務、養護任務完成情 況及財政投入等情況進行考核,根據考核情況“以獎代補”。 實施方案詳見附件。
第四章 績效管理和監督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 照下列要求加強對車購稅資金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 (一)強化績效目標管理。車購稅資金使用主體在申報 項目和資金時,應科學設置明確、具體、一定時期可實現的 績效目標,以細化、量化的指標予以描述并按要求提交。各 級財政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績效目標的審 核,將其作為項目評審評估、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并將審 核后的績效目標隨同資金一并分解下達到具體項目。 (二)做好績效運行監控。各級財政部門和交通運輸主 管部門應當加強車購稅資金執行過程中的績效監控,綜合運 用數據支撐系統等信息化手段,重點監控是否符合既定的績 效目標,項目和資金執行偏離既定績效目標的,應當及時采 取措施予以糾正。 (三)加強績效評價和結果運用。各級財政部門和交通 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客觀公正地組織開展好績 效評價工作,將評價結果及時反饋給被評價單位,對發現的 問題督促整改。交通運輸部對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的 績效評價結果進行審核,財政部將交通運輸部審核確認的績 效評價結果作為預算安排和資金分配的參考因素。 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按照工作職責和有關文件要求開展 車購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 按照職責加強對車購稅項目和資金申報、審核、執行的管理 7 監督,建立“誰申報、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責 任機制。
第十七條 車購稅資金使用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在車購 稅項目和資金的申報、使用過程中,利用不正當手段套取車 購稅資金的,由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職責 分工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 任。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工 作人員在車購稅項目和資金的審核、分配、撥付過程中,存 在利用不正當手段套取車購稅資金等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 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 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 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 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敦斦?交通 部關于印發<車輛購置稅交通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 知》(財建〔2000〕994 號)、《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 商務 部關于印發<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的通知》(財建〔2014〕654 號)、《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 于<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通 8 知》(財建〔2016〕722 號)、《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進 一步明確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補助標準及責任追 究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建〔2016〕879 號)、《財政部 交 通運輸部關于印發<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管理暫行 辦法>的補充通知》(財建〔2019〕272 號)同時廢止。
附:1.“十四五”時期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項目 法實施方案
2.“十四五”時期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以 獎代補”支持普通省道和農村公路實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