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宜昌優卓商務秘書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依據《合同法》及宜昌《企業集群注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乙方擬注冊 公司,甲方為乙方提供住所托管服務。具體內容為乙方不實際入駐,甲方為乙方對外聯絡提供場所服務。
二、服務費:
1.服務費按年收取,第一年800元,其中公司注冊服務費(不包括印章費及辦證其他應交的收費)300元,住所托管服務費500元;以后年度住所托管服務費500元/年。
2.第一年服務費用在領取營業執照前一次性付清;以后年度住所托管服務費在該協議簽訂對應日前一次性付清。
3.服務費收取后,無論乙方是否變更或正常經營,甲方均不退還。
4.協議期內、如乙方需注冊變更、代理辦稅、代理記賬及其他服務業務,需與甲方另行簽訂協議約定費用。
三、乙方承諾:
1.所提供身份信息及聯系方式等資料真實;
2.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合法經營;
3.協議期內,經營過程中主動告知公司注冊住所、經營場所、生產場所的實際情況,不以欺騙、夸大、混淆、故意隱瞞事實等方式誤導第三人,損害第三人及甲方權益;
4.協議期內發生公司注冊相關信息變更,主動告知甲方;
5.因未履行上述承諾造成任何后果,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四、甲方必須保證協議期內住所托管服務合法。
五、甲方有權不定期按約定的聯系方式聯系乙方,無法聯系乙方或乙方不配合甲方聯系的,甲方有權告知市場監督及稅務等管理部門(宜昌《企業集群注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 集群主辦方通過約定的聯系方式無法聯系入駐企業的,應及時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將該入駐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六、乙方如不按約定時間足額支付服務費,甲方有權告知市場監督及稅務等管理部門,不再為乙方提供住所托管服務,因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七、甲方只為乙方提供公司注冊及雙方約定住所托管服務內容,不向乙方提供任何管理人員及聯系人員。
八、乙方日常聯系人姓名: ,住址: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
九、雙方各自按照法律法規及該協議的約定履行各自義務,均不為對方責任承擔任何責任。
十、甲乙之間發生爭議的,雙方應持積極態度友好協商解決,通過協商無法解決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興山縣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在乙方按約定支付的服務費期內生效,如乙方未按約定期限足額支付費用,該協議自動終止。
十二、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 乙方(章):
甲方代表人(簽字): 乙方代表人(簽字):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