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司管理,促進公司健康、持續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建立《宜昌拓智財務管理有限公司綜合管理制度》(以下簡稱管理制度)、《宜昌拓智財務管理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以下簡稱薪酬制度)及《宜昌拓智財務管理有限公司代理記賬業務規范》(以下簡稱業務規范),員工必須共同遵守與維護。
第三條 員工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管理制度及業務規范的有關規定辦理業務和事項,承擔全部責任,接受公司考核與管理。
第二章 人事制度
第一條 入職條件及流程:
1.自我評價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
2.自我評價具備從事公司相關業務工作所需的專業能力。
3.詳盡了解與公司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管理制度、薪酬制度及業務規范,對所有條款不存在任何疑問或異議,對權利、義務、責任與風險有清楚和準確的理解。
4.書面提交《入職申請表》及證據資料,并承諾能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管理制度及業務規范的相關規定辦理業務和事項,承擔全部責任,接受公司的考核與管理。
5.經副總經理對提交資料進行審核。
6.副總經理及主管業務經理從是否具有公司業務專業基礎知識和業務技能、是否能夠獨立處理基本業務方面判斷申請人是否具備從事公司業務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
7.公司判斷具有專業能力的與公司簽訂1年期《勞動合同》,試用期1個月;公司判斷不完全具有專業能力的,根據申請人自愿可與公司簽訂《實習合同》。
8. 公司原正式員工無需重新進行專業能力判斷和試用期,提交《入職申請表》及證據資料后經副總經理審核后即可簽訂1年期《勞動合同》。
第三條 解除勞動關系有關規定:
1.記賬會計崗位員工主動解除勞動關系必須提前1個月書面申請,兼任管理崗位員工主動解除勞動關系必須提前2個月書面申請。
2.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除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外,不支付任何補償。
(1)自入職之日起3個月內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的;
(2)年度累計違反公司管理制度、業務規范達5項次的;
(3)全日制員工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或勞務關系的;
(4)合同期內,從業資格(資質)失效的、員工主動離職的;
(5)因失職、營私舞弊,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包括賬務混亂)的;
(6)違反法律法規及職業道德的、嚴重違返公司制度的。
3.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員工必須按管理制度與業務規范規定的程序和要求辦理業務交接;未辦理交接前,必須正常辦理所經手的業務,不得離職。
4.員工所辦理的業務和事項,解除勞動關系后仍按法律法規、管理制度與業務規范的有關規定承擔全部責任。
5.非全日制員工不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社會保險費及個人所得稅員工自行申報。
第三章 學習制度
第一條 員工必須自覺參加與業務有關繼續教育,費用公司承擔。
第二條 公司適時傳遞新法律法規及專業知識,員工必須及時學習,并運用到實際工作中。
第三條 主管業務經理每月安排不少于1次集中業務學習,員工不得缺席。
第四條 員工在學習和工作中遇到難題,應主動向相關部門請教、查閱相關資料或向主管業務經理請求解答。
第五條 主管業務經理對員工傾向性業務難題,應組織集中培訓。
第六條 公司不定期組織與業務有關的專業知識及公司制度有關內容的考試,并按成績實行獎懲。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一條 工作時間嚴禁在辦公室閑談、網聊與工作無關的事。
第二條 工作時間嚴禁在辦公室打電話閑聊與工作無關的事。
第三條 工作時間嚴禁在辦公室瀏覽與工作無關的網頁。
第四條 按公司規定時間作息。不得遲到和早退;在不影響工作任務及客戶服務需求的前提下,月請假4天內不扣發工資。未履行請假手續脫崗的視同曠工。
第五條 上下班及工作期間加強安全防范,杜絕安全事故發生。因員工責任造成的安全事故,責任員工應承擔全部責任;造成人身傷害的,因公司已履行工傷保險義務,故不再承擔其他任何責任和費用。
第六條 嚴格按照與客戶簽訂協議約定范圍開展服務,不得超范圍服務,更不得為未與公司簽定協議的對象提供服務,否則屬員工個人行為,由員工個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七條 服從工作安排。公司安排工作或調整服務對象,員工必須無條件服從;主動在外聯系的客戶,在能力范圍內,聯系人享有優先權。
第八條 員工除按協議收取服務費外,不得在客戶索取任何財物。
第九條 員工無論在職、離職,都必須保守工作期間知悉公司及客戶的財務信息、各種商業秘密、公司機密等任何不宜對外公開的事項,否則造成公司、客戶影響或損失的,應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條 請求業務解答及處理、反映情況及問題、申請調整崗位(包括更換服務客戶)及解除勞動關系等事項必須以書面形式提交辦公室,并按書面答(回)復辦理,否則屬員工個人行為,由員工個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一條 愛護公司財物,因保管或使用不當造成公司財物遺失損毀(包括損壞)的員工應照價賠償。
第十二條 離職或春節假期必須將所經管的屬公司及客戶財物點交副經理,包括辦公室鑰匙、公司發放的U盤、稅務及銀行加密鎖等,否則出現意外情況造成的后果,由員工承擔全部責任。
第五章 印章、票據管理制度
第一條 印章管理人員應妥善保管印章,實行印章使用登記制度,如因保管不善或使用不當,印章管理人員應承擔全部責任。
第二條 印章管理人員必須認真負責,嚴格按照公司的有關規定辦理。蓋章前認真審核,沒有權限人的簽字,不得蓋章。
第三條 蓋章后出現意外情況造成的后果,有權限人簽字的由權限人承擔責任,無權限人簽字的由印章管理人員承擔責任。
第四條 印章管理人員蓋章涉及有公司留存聯的,印章管理人員負責留存交公司集中保存。
第五條 法定代表人保管銀行留存印簽私章。
第六條 副總經理保管行政公章、負責公司應留存的所有資料。
第七條 會計保管財務公章,網銀審核加密鎖, 負責票據的監管。
第八條 出納保管發票專用章、網銀錄入加密鎖;負責票據的領用、核銷、開具和保管。
第六章 財務制度
第一條 按照《小企業會計準則》進行會計核算;固定資產折舊采用平均年限法;低值易耗品攤銷采用一次攤銷法;成本核算采用移動平均法。
第二條 會計、出納崗位分設,各負其責,各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履行職責,辦理業務,承擔責任;分管財務經理負責公司收支、財務報表及稅務報表審核;會計負責會計核算、納稅申報及票據監管;出納負責資金收付及票據管理(包括領用、開具、核銷及保管)。
第三條 收入管理
1. 收入統一進入公司賬戶,特殊情況確需轉入個人賬戶的,事先必須經分管財務經理同意,并在收到款項7日內轉入公司賬戶。
2. 日常業務收入由業務員按合同約定結算收款。
3. 合作業務逐筆登記,每季度末28日與合作商對賬結算開票,次月7日前收款完畢。
第四條 支出管理
1. 支出嚴格按照程序報銷,附件不全的不得報銷。
2. 發票、明細清單及經手人簽字齊全后,會計審核,分管財務經理審批后付款。
3. 分散零星支出一事一結。
4. 簽單支出,每季度末28日結算收取票據,次月7日后付款。
5. 工資、社保及公積金每月10-15日劃款。
第五條 固定資產購置、辦公用品及服務耗材購買,由分管財務經理安排,會計購買。
第六條 進餐費用分開核算。接待客戶或合作商的記入業務招待費;員工工作進餐記入福利費。
第七條 接待進餐人平標準不得超過60元(不含酒水),接待費超出標準部分從經辦人工資中扣除。
第八條 業務出差由分管經理安排;縣外參加會議、學習培訓由總經理安排后方可參加。
第九條 差旅費、參加會議及培訓學習費用報銷項目及標準如下:
1.往返交通費憑票據實報銷,未經總經理批準不得乘坐高檔交通工具和租用交通工具。
2.住宿費實行上限控制,憑發票報銷??刂茦藴剩亨l鎮60元/天,縣級(含縣級市)城市180元/天,市級城市280元/天,省級城市350元/天。
3.伙食補助及市內交通費實行定補:鄉鎮30元/天,縣級(含縣級市)城市60元/天,市級城市120元/天,省級城市150元/天。
4.會議費、培訓費按總經理事先確定的比例憑據報銷。
第十條 員工薪酬按照薪酬制度的規定結算發放。
第十一條 利潤分配。次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后,如可供分配的利潤大于2萬元,按20%計提盈余公積, 按30%計提業務風險金,按50%分配投資者利潤;如可供分配的利潤小于2萬元,不分配。
第七章 考核制度
第一條 考核依據為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管理制度與業務規范、與客戶簽訂的協議書。
第二條 副總經理負責對員工執行管理制度與業務規范、履行客戶協議的情況進行考核。
第三條 主管業務經理負責對員工辦理的代理記賬業務按照會計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審查和糾正。
第四條 副總經理一月一考核;主管業務經理對每個記賬會計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考核。
第五條 副總經理及主管業務經理在考核、審查員工辦理的業務時和事項時,對發現的問題必須在考核表中披露或專題書面報告,否則應承擔相關責任。
第六條 員工每月7日下班前提交上月《月考核表》及資料,法定節假日順延。業務處理進度考核至考核月份上月末,收款考核月份分別為4、7、10、12月。
第七條 副總經理每月將審核后的月考核表向監事報備后發放。
第八條 監事不定期對公司各項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并有權提出獎懲及整改建議,經理必須無條件執行。
第八章 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 員工無論在職、離職都應對所辦理的業務和事項,按法律法規、管理制度與業務規范的有關規定承擔全部責任,實行責任終身追究制。
第二條 獨立完成業務,辦理人員按法律法規、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承擔全部責任;主管業務經理承擔主管責任。
第三條 審核完成業務,被審核人和審核人按照法律法規、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分別按50%的比例承擔全部責任,主管業務經理承擔主管責任。
第四條 公司內部獎懲:
1.違反規定管理制度與業務規范、違背與客戶簽訂的協議,每項次扣工資100元。
2.公司組織考試,成績在平均分數以上的獎工資100元; 年度累計兩次及以上倒數第一名且成績在90分以下的每次扣工資200元。
3.月請假4天以上的,扣發請假期間日固定工資。
4.客戶不良評價反映到公司每次扣發辦理人員工資100元,客戶反映三次(含三次)以上的,該員工不得再辦理該客戶業務。
5.出現業務差錯(包括記賬憑證摘要不規范)、辦理人員每項次扣工資100元;對考核發現的問題7日內未整改、后期又出現同樣問題的每項次扣工資200元。
6.履職不到位(包括納稅申報超期),每發現一項次扣工資100元。
7.自業務完成之日起,3個月內未收回服務費的,從經辦人第3個月工資中扣回。
8.所辦理業務和事項或因工作失職(按有關規定應辦未事項),造成公司(包括客戶)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的,由辦理人員全額賠償,包括相關部門處罰款等。
9.獨立完成業務員工年度累計出現業務差錯3項次,調整為被審核員工。
10.被審核員工經3個月審核任不能獨立完成業務的,轉為實習生或視同不能勝任崗位工作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第五條 員工違反法律法規及職業道德的、因失職及營私舞弊造成重大影響或損失的,除公司予以開除外,員工還應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承擔全部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條 如對公司《綜合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及《業務規范》存在異議,請勿申請到本公司就職。
第二條 本《綜合管理制度》自制定之日起執行,解釋權屬宜昌拓智財務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條 本《綜合管理制度》在執行過程中,可根據實施實際情況進行修定,修定后自修定之日起執行。
宜昌拓智財務管理有限公司
修定日期: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