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業務需財務會計與預算會計平行記賬,哪些業務只記財務會計?
單位對于納入部門預算管理的現金收支業務,在采用財務會計核算的同時應當進行預算會計核算;對于其他業務,僅需進行財務會計 核算。即單位對于納入預算管理的現金收支業務,需財務會計與預算會計平行記賬;其他業務只記財務會計。
二、一般情況下哪些屬于預算現金收支?
通常情況下全額撥款單位,財務會計的收入類科目的直接支付金額、財務會計的收入類科目發生對應的貨幣資金科目金額。
三、通常情況下發生了現金收支業務哪些不記預算會計?
一般情況,代收代付款項的收支、單位實有資金賬戶資金墊付的相關支出不記預算會計,如:應繳國庫或財政專戶款項,受托代理款項、轉撥款項等。
四、通常情況下發生的哪些業務或事項不記預算會計?
通常情況,計提(使用)壞賬準備、經營自產存貨入庫、經營領用實物資產、資產折舊及攤銷、實物資產損益、實物資產調撥(受贈、捐贈)、在建工程轉固、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財務會計記入的應收未收及應付未付款項不記預算會計。
五、取得非本級財政預算收入、非本單位本級財政預算收入如何確定會計科目?
主要區分是否在當年本單位政撥款預算指標內,如屬當年本單位政撥款預算指標內應記入“財政撥款收入”、“財政撥款預算收入”,否則應記入“非同級財政撥款收入”、 “非同級財政撥款預算收入” ,不應記入“其他收入”科目。
六、“與本級單位往來資金”、“與預算單位往來資金”分別記入哪個會計科目?
“與本級單位往來資金”實際為前年度財政預算結余資金,按照預算有關規定應納入下年度預算,因此財務會計應記入“財政撥款收入”,預算會計應記入“財政撥款預算收入”。
“與預算單位往來資金”為非本級財政資金,通常有上級財政撥入、主管部門撥入、捐贈等。財務處理應以資金來源(資金文件)確定,如為財政部門或財政部門聯合發文,財務會計應記入“非同級財政撥款收入”,預算會計應記入“非同級財政撥款預算收入”;如非財政部門及其聯合發文的,應根據資金來源定相關科目,比如屬捐贈資金,財務會計應記入“捐贈收入”,預算會計應記入“捐贈預算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