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優卓商務秘書有限公司 http://www.millvalleymortgagebroker.com 興山縣工商注冊,創業指導,資質證件代理代辦,會計服務(代理記賬),稅務服務,審計服務,軟件銷售與運行 Sat, 28 Jan 2023 18:52:10 +0800 zh-CN hourly 1 https://www.s-cms.cn/?v=4.7.5 業務范圍 Sat, 28 Jan 2023 18:52:10 +0800 業務領域


商務服務:商務代理代辦、創業指導、會計服務、審計服務、稅務服務、市場調查、信用評估 。

信息服務:數據處理和儲存服務;應用軟件及信息系統基礎設備租賃服務。

軟件服務:計算機軟硬件及輔助設備、其他電子產品零售、維護及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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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軟件 Sat, 28 Jan 2023 18:52:10 +0800 業務范圍


軟件服務:計算機軟硬件及輔助設備、其他電子產品零售、維護及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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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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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服務內容


各類各品牌應用軟件及信息管理系統銷售、系統初始化、日常操作指導、營運維護。


軟件運行維護內容


基礎環境運行維護、網絡運行維護、局域網維護、軟件運行維護、硬件運行維護、其他運行維護服務;

局域網安裝、調試服務,局域網維護服務,其他網絡技術支持服務。

主營軟件品牌


用友軟件系列;管家婆軟件系列;保會通軟件系列;金蝶精斗云推廣服務。

數據處理和儲存


信息和數據的存儲、分析、整理、計算、編輯、轉發、傳輸、備份等加工處理服務;

數據集成服務;多元數據管理規?;?、信息處理系統;因特網數據中心服務、存儲轉發類服務;

數據處理服務:數據加工服務、業務流程外包服務、網站內容更新服務、其他數據加工處理服務;企業對個人(B2C)電子商務服務;

軟件運營服務(SaaS);軟件支持與運行平臺服務(PaaS);在線IT企業資源規劃服務、在線殺毒服務;客戶交互服務;

其他數據處理和存儲服務。

設備租賃服務


信息系統基礎設施運營服務(IaaS):服務器/機柜租用服務、服務器托管服務、計算能力租用和虛擬主機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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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我們 Sat, 28 Jan 2023 18:52:10 +0800 title-gsjj.png


        宜昌優卓商務秘書有限公司是經興山縣工商局注冊的一家專業從事工商注冊、創業指導、資質證件代理代辦、會計服務(代理記賬)、稅務服務、審計服務、軟件銷售與運行維護服務等綜合業務為主的專業商務服務公司,公司位于宜昌市興山縣古夫鎮北斗小區55號。

        公司始終堅持“至誠至信、嚴謹公平、專業高效、精益求精”的經營方針,建立了一支在業務領域內理論素養深厚、實踐經驗豐富的專業團隊,同時與多家會計師事務所、工程造價咨詢公司、資產評估公司等中介機構建立了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能高效優質為創業者提供一站式服務,輕松解決創業煩惱,為客戶提供專業化的內部控制服務,行之有效規避風險。

        公司服務承諾:
       一、堅持誠信、客觀、公正的服務原則。我們在服務的過程中始終恪守誠信、客觀、公正的原則。

       二、采用務實、嚴謹、高效的工作方式。我們在發展過程中積聚了一支業務領域內理論素養深厚、實踐經驗豐富的專業團隊,可快速為客戶組成專業的服務小組,確保服務的專業性
,為客戶提供滿意的方案;服務過程中將隨時保持與客戶的溝通,并進行充分討論,憑借公司資深專家的豐富案例操作經驗,優質快捷的工作作風,一定能為客戶提供滿意的服務,最大限度保障客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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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理念

企業精神

服務承諾


服務只有起點,滿意沒有終點

客戶滿意是我們永恒的追求



以客為本、以質求存

以優取勝、以精圖新


堅持誠信、客觀、公正的服務原則

采用務實、嚴謹、高效的工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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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服務 Sat, 28 Jan 2023 18:52:10 +0800 業務范圍


內部審計、內部控制建設、績效評價;

資產評估、工程設計、工程預算、工程結算審核;

驗資、財務報表審計、財務收支審計、財務決算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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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收費


提供直接服務和代理代辦審計服務,在資質許可范圍內提供直接服務,雙方約定收費;代理代辦審計有關服務按項目收費文件標準為依據,雙方約定項目收費,不收取任何代理代辦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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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服務 Sat, 28 Jan 2023 18:52:10 +0800 業務范圍


會計服務:會計事務所服務、財務報表編制服務、代理記賬、會計咨詢、其他會計服務;

稅務服務:公司稅務規劃、稅務咨詢服務,公司稅務編制和審查服務,個人稅務服務,其他稅務服務。

 

服務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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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代理記賬服務內容


1.審核原始憑證數據的正確性、原始憑證附件的完整性;

2..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
3.填報涉稅月報、年報;年度預算及決算公開;
4.資產管理系統信息錄入、編制資產月報及年報;
5.編制年度預算、編制年度財務決算;
6.編制財務月報及政府財務年度報告;
7.為客戶績效評價工作提供協助;
8.協助客戶內部控制建設、并提供合理化建議;
9.配合有關部門財務檢查;
10.整理受托期間會計檔案。


企業代理記賬服務內容


1.建賬、記賬、報稅、月報、季報、年報

2.整理原始單據、票據、記賬憑證、會計賬簿

3.出具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4.每月納稅申報及稅款交納,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

 

代理記賬優勢


1.節省費用,享資深會計顧問服務

2.每月記賬報稅及時準確

3.免費提供多種財稅咨詢指導

4.優惠享受增值服務

 

代理記賬業務流程


每月5日前向客戶收集原始憑證及其他會計資料,每月10日前將會計核算數據提交客戶確認,每月15日前完成涉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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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服務 Sat, 28 Jan 2023 18:52:10 +0800 業務范圍


商務代理代辦:工商登記代理代辦;企業證件代辦;企業資質代理;代收代繳欠款。

稅務代理代辦:稅務代辦;報關代理;退稅代理;其他機構商務代理服務。
創業增值服務:企業住所托管;創業指導;市場調查;信用評估。


服務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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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托管


為創業者提供住所托管及受委托提供工商代理登記、代理記賬、代理年度申報、代理收發各類法律文件、代理申辦其他法律手續:

(1)提供注冊住所和基礎辦公條件;

(2)提供工商注冊、銀行開戶、稅務登記、工商變更、年報公示等服務;

(3)提供代理簽收郵件、信函、法律文書等住所托管服務。  


創業指導


創業咨詢服務;創業規劃服務;創業輔導服務;創業培訓服務;創業人才引進咨詢與策劃服務;

創業技術轉移咨詢與策劃服務;創業融投資咨詢與策劃服務;創業市場開拓咨詢與策劃服務;

創業國際合作服務;其他創業指導服務。  


市場調查


統計調查服務;社會及民意調查服務;社會及民意調查服務;其他市場調查服務;

市場分析調查服務:市場分析研究服務、競爭對象調查服務、消費行為調查服務、企業調查服務、其他市場分析調查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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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 第738號) Sat, 28 Jan 2023 18:52:10 +080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與監督,健全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監督的決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是指行政單位、事業單位通過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資產:

(一)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

(二)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

(三)接受捐贈并確認為國有的資產;

(四)其他國有資產。

第三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實行政府分級監管、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直接支配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機制,加強對本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管理,審查、批準重大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事項。

第五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并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牽頭編制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和有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履行相關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職責,制定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制度和辦法并組織實施,接受國務院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相關部門根據職責規定,按照集中統一、分類分級原則,加強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優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

第六條 各部門根據職責負責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應當明確管理責任,指導、監督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各部門所屬單位負責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七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管理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應當遵循安全規范、節約高效、公開透明、權責一致的原則,實現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統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相結合。


第二章 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


第八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

第九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合理選擇資產配置方式,資產配置重大事項應當經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資產價值較高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并履行審批程序。

資產配置包括調劑、購置、建設、租用、接受捐贈等方式。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完善資產配置標準體系,明確配置的數量、價值、等級、最低使用年限等標準。

資產配置標準應當按照勤儉節約、講求績效和綠色環保的要求,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變化、科學技術進步等因素適時調整。

第十一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優先通過調劑方式配置資產。不能調劑的,可以采用購置、建設、租用等方式。

第十二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應當用于本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國有資產用于對外投資或者設立營利性組織。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應當用于保障事業發展、提供公共服務。

第十四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固定資產、在建工程、流動資產、無形資產等各類國有資產的管理,明確管理責任,規范使用流程,加強產權保護,推進相關資產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五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明確資產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崗位責任。

資產使用人、管理人應當履行崗位責任,按照規程合理使用、管理資產,充分發揮資產效能。資產需要維修、保養、調劑、更新、報廢的,資產使用人、管理人應當及時提出。

資產使用人、管理人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資產交接手續。

第十六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接受捐贈的資產,應當按照捐贈約定的用途使用。捐贈人意愿不明確或者沒有約定用途的,應當統籌安排使用。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應當有利于事業發展和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經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進行。

事業單位應當明確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及其相關權益管理責任,按照規定將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納入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體系。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共享共用機制,采取措施引導和鼓勵國有資產共享共用,統籌規劃有效推進國有資產共享共用工作。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在確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進本單位大型設備等國有資產共享共用工作,可以對提供方給予合理補償。

第十九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根據履行職能、事業發展需要和資產使用狀況,經集體決策和履行審批程序,依據處置事項批復等相關文件及時處置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

第二十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將依法罰沒的資產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全部上繳國庫。

第二十一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對下列資產及時予以報廢、報損:

(一)因技術原因確需淘汰或者無法維修、無維修價值的資產;

(二)涉及盤虧、壞賬以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三)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現有工作需要的資產;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毀損、滅失的資產。

第二十二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發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或者部分職能、業務調整等情形,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國有資產劃轉、交接手續。

第二十三條 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和處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購置、建設、租用資產應當提出資產配置需求,編制資產配置相關支出預算,并嚴格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和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配置資產。

第二十五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和處置等收入,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的有關規定管理。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處置收入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的有關規定管理。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形成的收入,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規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及時收取各類資產收入,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隱匿、坐支。

第二十七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在決算中全面、真實、準確反映其國有資產收入、支出以及國有資產存量情況。

第二十八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國有資產績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績效指標和標準,有序開展國有資產績效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建設公共基礎設施,應當依法落實資金來源,加強預算約束,防范政府債務風險,并明確公共基礎設施的管理維護責任單位。


第四章 基礎管理


第三十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臺賬,依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不得形成賬外資產。

第三十一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采用建設方式配置資產的,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及時辦理資產交付手續,并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對已交付但未辦理竣工財務決算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認資產價值。

第三十二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對無法進行會計確認入賬的資產,可以根據需要組織專家參照資產評估方法進行估價,并作為反映資產狀況的依據。

第三十三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明確資產的維護、保養、維修的崗位責任。因使用不當或者維護、保養、維修不及時造成資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三十四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資產進行盤點、對賬。出現資產盤盈盤虧的,應當按照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有關規定處理,做到賬實相符和賬賬相符。

第三十五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處置資產應當及時核銷相關資產臺賬信息,同時進行會計處理。

第三十六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將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進行轉讓、拍賣、置換、對外投資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以市場化方式出售、出租的,依照有關規定可以通過相應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進行清查:

(一)根據本級政府部署要求;

(二)發生重大資產調撥、劃轉以及單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等情形;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毀損、滅失;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

(五)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發生重大變更,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

(六)其他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資產清查結果和涉及資產核實的事項,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在資產清查中發現賬實不符、賬賬不符的,應當查明原因予以說明,并隨同清查結果一并履行審批程序。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根據審批結果及時調整資產臺賬信息,同時進行會計處理。

由于資產使用人、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資產毀損、滅失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四十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對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資產應當依法及時辦理。對有賬簿記錄但權證手續不全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可以向本級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確認資產權屬申請,及時辦理權屬登記。

第四十一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之間,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與其他單位和個人之間發生資產糾紛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采取協商等方式處理。

第四十二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全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推行資產管理網上辦理,實現信息共享。


第五章 資產報告


第四十三條 國家建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制度。

國務院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全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四十四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主要包括資產負債總量,相關管理制度建立和實施,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和效益,推進管理體制機制改革等情況。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五條 各部門所屬單位應當每年編制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逐級報送相關部門。

各部門應當匯總編制本部門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報送本級政府財政部門。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每年匯總本級和下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送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政府財政部門。


第六章 監  督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監督,組織落實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提出的整改要求,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整改情況。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監督。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監督。下級政府應當組織落實上一級政府提出的監管要求,并向上一級政府報告落實情況。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本級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向社會公開檢查結果。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部門依法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五十一條 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根據職責對本行業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依法進行監督。

各部門所屬單位應當制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內部控制制度,防控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風險。

第五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接受檢舉、控告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處理,并為檢舉人、控告人保密。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檢舉人、控告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配置、使用、處置國有資產未按照規定經集體決策或者履行審批程序;

(二)超標準配置國有資產;

(三)未按照規定辦理國有資產調劑、調撥、劃轉、交接等手續;

(四)未按照規定履行國有資產拍賣、報告、披露等程序;

(五)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六)未按照規定進行國有資產清查;

(七)未按照規定設置國有資產臺賬;

(八)未按照規定編制、報送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

第五十四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較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占有、使用國有資產或者采用弄虛作假等方式低價處置國有資產;

(二)違反規定將國有資產用于對外投資或者設立營利性組織;

(三)未按照規定評估國有資產導致國家利益損失;

(四)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在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有違反預算管理規定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追究責任。

第五十六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浪費國有資產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社會組織直接支配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八條 貨幣形式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的全資企業或者控股企業的資產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五十九條 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國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六十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直接支配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依照中央軍事委員會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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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21〕148號) Sat, 28 Jan 2023 18:52:10 +0800   第一條 為加強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充分發揮該項資金在引導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方面的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財預〔2015〕23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設立,由中央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用于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使用遵循公開公正、擇優高效的原則,圍繞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重點引導地方等有關方面完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融資服務體系,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突破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短板和瓶頸,支持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財政部歸口管理,有關中央主管部門、地方財政部門和同級有關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專項資金有關管理工作。

    財政部負責明確年度專項資金額度,會同中央有關主管部門確定專項資金支出方向、支持方式及支持標準;根據中央主管部門報送的材料及資金安排建議,按程序下達預算、績效目標并撥付資金;組織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和監管工作。

    中央主管部門負責牽頭組織申報資金,審核資金申報主體報送的材料和數據;向財政部及時提供資金需求測算方案、資金安排及績效目標建議;加強業務指導及績效管理,督促有關方面做好專項資金支持政策實施工作。

    地方財政部門與同級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地方職責分工,負責資金申請,明確具體績效目標,組織實施專項資金支持政策相關工作,并進行監督和全過程績效管理。

    資金申報、使用單位承擔資金真實申報、合規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體責任,負責直接受理資金申報材料的主管部門承擔資金申報審核、資金使用監督的直接責任。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范圍包括:

    (一)支持中小企業提升創新能力及專業化水平,優化創新創業環境。

    (二)支持完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促進中小企業開展合作交流。

    (三)支持中小企業融資服務體系建設,促進中小企業融資。

    (四)其他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工作。

    第六條 財政部會同有關中央主管部門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以及中小企業發展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專項資金支持重點。

    第七條 專項資金支持對象包括符合條件的項目或企業,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等機構或載體,開發區、城市等試點示范區域。

第八條 專項資金采取財政補助、以獎代補、政府購買服務等支持方式,主要用于引導地方政府、社會資本等支持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

    第九條 專項資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級財政預算及償還債務,不得用于行政事業單位人員經費、機構運轉經費等。

    第十條 專項資金分配可以采取因素法、項目法、因素法和項目法相結合等方式。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主要依據專項資金有關預算額度、被支持對象有關工作基礎、目標設定及完成情況等因素測算分配資金。

采取項目法分配的,一般由財政部、有關中央主管部門發布申報通知,由有關中央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專家評審或公開招標等工作,并依據評審或招標結果,經公示后確定擬支持對象。

采取因素法和項目法相結合分配的,資金分配方法依據專項資金有關支持政策文件執行。

第十一條 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降費獎補政策涉及的因素法補助資金,以專項資金有關預算額度、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業年化擔保額、區域補助系數為分配因素。

某省份本年度補助資金=專項資金有關預算額度×該省份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業年化擔保額×區域補助系數/∑(符合規定條件的省份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業年化擔保額×區域補助系數)。

關于區域補助系數等有關資金分配具體要求,按照有關資金支持政策文件執行。

    第十二條 財政部按照預算管理程序,最遲于每年中央預算得到批準后90日內將資金下達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在收到專項資金指標發文30日內,將專項資金按要求分解下達。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財政部、有關中央主管部門根據預算績效管理和本辦法的規定,以及專項資金有關支持政策文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對專項資金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加強績效評價結果反饋應用。有關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專項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按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有關工作要求,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等工作。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專項資金的績效評價。地方主管部門按要求組織年度績效自評,加強自評結果審核和應用,加大績效信息公開力度,財政部門對自評結果開展復核。具體開展績效自評的部門和單位對自評結果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十五條 對專項資金的結余資金和連續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結余結轉資金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如發現資金申報、資金使用存在問題的,應當及時報告財政部和有關中央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財政部應當按照規定將專項資金分配結果主動向社會公開。有關中央主管部門、省級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將專項資金支持企業或者具體項目的情況,向社會公示。

    第十八條 對于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中央財政將收回相關資金,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項目申報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項目審核、資金分配、項目執行過程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省級財政部門可會同同級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專項資金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專項資金依法設立,實施期限至2025年。期滿后,財政部會同有關中央主管部門進行綜合評估,按程序確定是否取消政策或延長實施期限。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684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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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機構預算績效評價業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Sat, 28 Jan 2023 18:52:10 +0800

第一條  為引導和規范第三方機構從事預算績效評價業務,嚴格第三方機構執業質量監督管理,促進提高財政資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財政部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的通知》(財預2018167號)、《財政部關于委托第三方機構參與預算績效管理的指導意見》(財預〔20216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第三方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并向各級財政部門、預算部門和單位等管理、使用財政資金的主體(以下統稱委托方)提供預算績效評價服務,獨立于委托方和預算績效評價對象的組織,主要包括專業咨詢機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本條第一款所稱預算績效評價服務是指第三方機構接受委托方委托,對預算績效評價對象進行評價,并出具預算績效評價報告的專業服務行為。

  第三條  第三方機構接受委托依法依規從事預算績效評價業務,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不得侵害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依法依規對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從事預算績效評價業務進行管理和監督。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財政部門的管理和監督工作應當予以配合。

  財政部門加強對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從事預算績效評價業務的培訓和指導。鼓勵社會力量依法依規開展預算績效評價業務培訓。

 第三方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并按照以下原則從事預算績效評價業務:

(一)獨立原則。第三方機構應當在委托方和被評價對象提供工作便利條件和相關資料情況下獨立完成委托事項。

(二)客觀原則。第三方機構應當按照協議(合同)約定事項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開展預算績效評價,不得出具不實預算績效評價報告。

(三)規范原則。第三方機構應當履行必要評價程序,合理選取具有代表性的樣本,對原始資料進行必要的核查驗證,形成結論并出具預算績效評價報告。

  第三方機構出具預算績效評價報告應當由其主評人簽字確認??冃гu價主評人由第三方機構根據以下條件擇優評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具有與預算績效評價業務相適應的學歷、能力;

(三)具備中高級職稱或注冊會計師、評估師、律師、內審師、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咨詢工程師等相關行業管理部門認可的專業資質;

 (四)具有5年以上工作經驗,其中從事預算績效評價工作3年以上;

(五)具有較強的政策理解、項目管理和溝通協調能力;

(六)未被追究過刑事責任,或者從事評估、財務、會計、審計活動中因過失犯罪而受刑事處罰,刑罰執行期滿逾5年。

  第三方機構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之日起,可以通過財政部門戶網站預算績效評價第三方機構信用管理平臺”,錄入本機構下列信息:

(一)機構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辦公場所、通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首席合伙人、從事預算績效評價業務人員、聯系方式等信息;

(二)主評人的資質證書、學歷證書、主評人與第三方機構的勞動合同等信息;

(三)合作的預算績效評價專家信息;

(四)分支機構相關信息;

(五)簽署或參與的主要預算績效評價項目信息;

(六)不良誠信記錄和3年內在預算績效評價活動中重大違法記錄信息;

(七)內部管理制度;

(八)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前款規定的信息發生變更的,第三方機構應當在信息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新。

第三方機構非獨立法人性質的分支機構信息,由總部機構統一錄入。第三方機構獨立法人性質的分支機構信息,由該分支機構錄入。

第三方機構應當對其填報的信息真實性負責。

  委托方可以從預算績效評價第三方機構信用管理平臺”查詢第三方機構有關信息,并在遵守政府采購和政府購買服務有關規定的前提下,按照下列條件擇優選擇第三方機構:

(一)具備開展預算績效評價工作所必需的人員力量、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二)治理結構健全,內部質量控制完備,具有規范健全的財務會計、資產管理、保密管理、業務培訓等管理制度;

(三)具有良好信譽,3年內在預算績效評價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委托方可以根據所委托預算績效評價工作的特殊需求,增加選聘第三方機構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第三方機構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第十條  對于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的預算績效評價事項,委托方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等規定,合理確定第三方機構參與預算績效評價的具體范圍;涉及商業秘密的,按照商業秘密保護有關規定辦理。

十一  第三方機構從事預算績效評價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將預算績效評價業務轉包;

(二)未經委托方同意將預算績效評價業務分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

(三)允許其他機構以本機構名義或者冒用其他機構名義開展業務; 

(四)出具本機構未承辦業務、未履行適當評價程序、存在虛假情況或者重大遺漏的評價報告;

(五)以惡意壓價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業務;

(六)聘用或者指定不具備條件的相關人員開展業務;

(七)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  第三方機構從事預算績效評價業務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制度規定,遵守職業道德,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有關資料,嚴格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并有權拒絕項目單位和個人的非法干預。

第十  第三方機構應當在了解被評價對象基本情況的基礎上,充分考慮自身勝任能力以及能否保持獨立性,決定是否接受預算績效評價委托。確定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應當與委托方簽訂書面業務協議(合同),明確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委托評價的項目和內容、履行期限、費用、支付方式、雙方的權利義務、歸檔責任、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的方式等內容,并嚴格按協議(合同)條款執行。

第十  第三方機構開展預算績效評價業務,應當成立由至少1名主評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組成的工作組,并在評價過程中保持工作組成員的相對穩定。

第十  第三方機構應當加強與委托方及被評價對象的溝通,在調研、全面了解被評價對象相關情況和委托方意圖的基礎上,按照有關規定擬訂科學可行的預算績效評價實施方案。

預算績效評價實施方案應當包括人員配置、時間安排、評價目的、評價內容、評價依據、評價方法、指標體系、評價標準、樣本確定、調查問卷、資料清單以及工作紀律等要素。 

  第十六條  第三方機構可以組織評議專家組對預算績效評價實施方案進行評議。第三方機構未組織對預算績效評價實施方案進行評議的,應當將預算績效評價實施方案報送委托方審核確定。

  評議專家組一般應由委托方代表、第三方機構代表、預算績效評價專家、被評價領域行業專家等共同組成。

第十  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根據預算績效評價實施方案開展現場調查和資料收集整理工作,通過座談、現場調研、問卷發放等方式,獲取評價工作所需要的有關數據和資料。

在特殊情況下,經委托方同意,第三方機構開展評價工作可以采取非現場評價方式進行。

委托方和被評價對象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  第三方機構在完成相關評價工作后,按照以下程序向委托方提交預算績效評價報告:

 (一)按照規定要求和文本格式,撰寫預算績效評價報告初稿,力求做到邏輯清晰、內容完整、依據充分、數據詳實、分析透徹、結論準確、建議可行。

(二)評價報告初稿撰寫完成后,第三方機構應當書面征求被評價對象和委托方的意見。委托方或被評價對象可以組織評議專家組對評價報告進行評議,向第三方機構反饋書面意見。第三方機構應當對反饋的意見逐一核實,逐條說明采納或不予采納的理由,并根據反饋的有效意見對評價報告初稿進行修改。

(三)指定內部有關職能部門或者專門人員,對修改后的評價報告進行內部審核。

(四)經內部審核通過的評價報告,由該項目主評人簽名,加蓋第三方機構公章后,形成正式評價報告,提交委托方。

第三方機構及其簽名的主評人應當對所出具預算績效評價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十  第三方機構在出具預算績效評價報告后,應當根據財政部有關規定,通過預算績效評價第三方機構信用管理平臺上傳預算績效評價報告有關信息。

第二十條  第三方機構和委托方應根據協議(合同)確定的歸檔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及時對評價業務資料進行建檔、存放、保管管理,確保檔案資料的原始、完整和安全。

歸檔資料主要包括立項性材料(委托評價業務協議或合同等)、證明性材料(預算績效評價實施方案、基礎數據報表、數據核查確認報告、預算績效評價工作底稿及附件、調查問卷等)、結論性材料(評價報告、被評價項目單位和委托方的反饋意見、評價工作組的說明等)。 

第二十  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評價工作及評價報告涉及的信息資料負有保護信息安全的義務。未經委托方及其同級財政部門同意,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提供、泄露、公開評價報告和相關文檔資料。

第二十  委托方和被評價對象認為從事預算績效評價的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向財政部門及其行業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舉報。

第二十  財政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加強對第三方機構預算績效評價執業質量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包括以下內容:

(一)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執業情況;

(二)第三方機構錄入信息的情況;

(三)第三方機構的評價報告信息上傳及檔案管理情況;

(四)第三方機構預算績效評價主評人的評定管理情況;

(五)第三方機構內部管理和執業質量控制制度建立與執行情況;

(六)第三方機構對分支機構實施管理的情況;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與第三方機構預算績效評價工作相關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  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對第三方機構預算績效評價工作定向檢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結合的監督檢查機制。對存在違法違規線索的預算績效評價工作開展定向檢查;對日常監管事項,通過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等方式開展不定向檢查。

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根據財政部規定對第三方機構預算績效評價執業質量開展監督檢查。

  財政部應當加強對省級及省級以下財政部門監督管理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預算績效評價業務的監督和指導。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省級以下財政部門監督管理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預算績效評價業務的監督和指導。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要求建立違法違規信息報告制度,將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預算績效評價工作中發生的重大違法違規案件及時上報財政部。

  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預算績效評價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令改正、約談誡勉、通報給行業監管部門或主管部門、記錄不良誠信檔案等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有關規定的;

(二)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中有舞弊行為的;

(三)錄入及變更信息存在虛假的;

(四)由于故意或重大過失而提供虛假數據和結論的;

(五)擅自泄露預算績效評價信息、結論等有關情況的;

(六)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方機構參與預算績效評價選聘、履行預算績效評價協議(合同)過程中,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依法予以處理處罰。

第二十  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開展預算績效評價工作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財政部門行政處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第三方機構預算績效評價業務監督管理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外商投資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預算績效評價業務,應當依法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審查程序。

第三十  省級財政部門可結合地方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具體實施細則,并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十  本辦法自20218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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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號) Sat, 28 Jan 2023 18:52:10 +080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采購需求管理,實現政府采購項目 績效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中華人 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 法。 

      第二條 政府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的需求管理適 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需求管理,是指采購人組 織確定采購需求和編制采購實施計劃,并實施相關風險控制 管理的活動。 

      第四條 采購需求管理應當遵循科學合理、厲行節約、 規范高效、權責清晰的原則。 

      第五條 采購人對采購需求管理負有主體責任,按照本 辦法的規定開展采購需求管理各項工作,對采購需求和采購 實施計劃的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負責。主管預算單位負 責指導本部門采購需求管理工作。 

 第二章 采購需求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采購需求,是指采購人為實現項目 目標,擬采購的標的及其需要滿足的技術、商務要求。 技術要求是指對采購標的的功能和質量要求,包括性 能、材料、結構、外觀、安全,或者服務內容和標準等。 商務要求是指取得采購標的的時間、地點、財務和服務 要求,包括交付(實施)的時間(期限)和地點(范圍), 付款條件(進度和方式),包裝和運輸,售后服務,保險等。

       第七條 采購需求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政府采購政策和 國家有關規定,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遵循預算、資產和財 務等相關管理制度規定,符合采購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 采購需求應當依據部門預算(工程項目概預算)確定。

      第八條 確定采購需求應當明確實現項目目標的所有 技術、商務要求,功能和質量指標的設置要充分考慮可能影 響供應商報價和項目實施風險的因素。 

      第九條 采購需求應當清楚明了、表述規范、含義準確。 技術要求和商務要求應當客觀,量化指標應當明確相應 等次,有連續區間的按照區間劃分等次。需由供應商提供設 計方案、解決方案或者組織方案的采購項目,應當說明采購 標的的功能、應用場景、目標等基本要求,并盡可能明確其 中的客觀、量化指標。 3 采購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 標準等標準、規范,也可以根據項目目標提出更高的技術要 求。 

      第十條 采購人可以在確定采購需求前,通過咨詢、論 證、問卷調查等方式開展需求調查,了解相關產業發展、市 場供給、同類采購項目歷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運行維護、 升級更新、備品備件、耗材等后續采購,以及其他相關情況。 面向市場主體開展需求調查時,選擇的調查對象一般不 少于 3 個,并應當具有代表性。

      第十一條 對于下列采購項目,應當開展需求調查:

       (一)1000 萬元以上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3000 萬 元以上的工程采購項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會關注度較高的采購項目,包 括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等; 

      (三)技術復雜、專業性較強的項目,包括需定制開發 的信息化建設項目、采購進口產品的項目等; 

      (四)主管預算單位或者采購人認為需要開展需求調查 的其他采購項目。 

      編制采購需求前一年內,采購人已就相關采購標的開展 過需求調查的可以不再重復開展。 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采購項目開展可行性研究等前 期工作,已包含本辦法規定的需求調查內容的,可以不再重復調查;對在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未涉及的部分,應當 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開展需求調查。 

第三章 采購實施計劃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采購實施計劃,是指采購人圍繞 實現采購需求,對合同的訂立和管理所做的安排。 采購實施計劃根據法律法規、政府采購政策和國家有關 規定,結合采購需求的特點確定。 

      第十三條 采購實施計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同訂立安排,包括采購項目預(概)算、最高 限價,開展采購活動的時間安排,采購組織形式和委托代理 安排,采購包劃分與合同分包,供應商資格條件,采購方式、 競爭范圍和評審規則等。 

      (二)合同管理安排,包括合同類型、定價方式、合同 文本的主要條款、履約驗收方案、風險管控措施等。 

      第十四條 采購人應當通過確定供應商資格條件、設定 評審規則等措施,落實支持創新、綠色發展、中小企業發展 等政府采購政策功能。 

      第十五條 采購人要根據采購項目實施的要求,充分考 慮采購活動所需時間和可能影響采購活動進行的因素,合理 安排采購活動實施時間。 

      第十六條 采購人采購納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 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采購。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外的項目 可以自行采購,也可以自主選擇委托集中采購機構,或者集 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采購。 

      第十七條 采購人要按照有利于采購項目實施的原則, 明確采購包或者合同分包要求。 采購項目劃分采購包的,要分別確定每個采購包的采購 方式、競爭范圍、評審規則和合同類型、合同文本、定價方 式等相關合同訂立、管理安排。  

      第十八條 根據采購需求特點提出的供應商資格條件, 要與采購標的的功能、質量和供應商履約能力直接相關,且 屬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條件,包括特定的專業資格或者技術資 格、設備設施、業績情況、專業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 業績情況作為資格條件時,要求供應商提供的同類業務 合同一般不超過 2 個,并明確同類業務的具體范圍。涉及政 府采購政策支持的創新產品采購的,不得提出同類業務合 同、生產臺數、使用時長等業績要求。 

      第十九條 采購方式、評審方法和定價方式的選擇應當 符合法定適用情形和采購需求特點,其中,達到公開招標數 額標準,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 應當依法獲得批準。 采購需求客觀、明確且規格、標準統一的采購項目,如 6 通用設備、物業管理等,一般采用招標或者詢價方式采購, 以價格作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慮因素,采用固定總價或者固 定單價的定價方式。 采購需求客觀、明確,且技術較復雜或者專業性較強的 采購項目,如大型裝備、咨詢服務等,一般采用招標、談判 (磋商)方式采購,通過綜合性評審選擇性價比最優的產品, 采用固定總價或者固定單價的定價方式。 不能完全確定客觀指標,需由供應商提供設計方案、解 決方案或者組織方案的采購項目,如首購訂購、設計服務、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一般采用談判(磋商)方式采購, 綜合考慮以單方案報價、多方案報價以及性價比要求等因素 選擇評審方法,并根據實現項目目標的要求,采取固定總價 或者固定單價、成本補償、績效激勵等單一或者組合定價方 式。 

      第二十條 除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在有限范圍內競爭或 者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情形外,一般采用公開方式邀 請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第二十一條 采用綜合性評審方法的,評審因素應當按 照采購需求和與實現項目目標相關的其他因素確定。 采購需求客觀、明確的采購項目,采購需求中客觀但不 可量化的指標應當作為實質性要求,不得作為評分項;參與 評分的指標應當是采購需求中的量化指標,評分項應當按照量化指標的等次,設置對應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確定客觀 指標,需由供應商提供設計方案、解決方案或者組織方案的 采購項目,可以結合需求調查的情況,盡可能明確不同技術 路線、組織形式及相關指標的重要性和優先級,設定客觀、 量化的評審因素、分值和權重。價格因素應當按照相關規定 確定分值和權重。 采購項目涉及后續采購的,如大型裝備等,要考慮兼容 性要求??梢砸蠊虉蟪龊罄m供應的價格,以及后續采 購的可替代性、相關產品和估價,作為評審時考慮的因素。 需由供應商提供設計方案、解決方案或者組織方案,且 供應商經驗和能力對履約有直接影響的,如訂購、設計等采 購項目,可以在評審因素中適當考慮供應商的履約能力要 求,并合理設置分值和權重。需由供應商提供設計方案、解 決方案或者組織方案,采購人認為有必要考慮全生命周期成 本的,可以明確使用年限,要求供應商報出安裝調試費用、 使用期間能源管理、廢棄處置等全生命周期成本,作為評審 時考慮的因素。 

      第二十二條 合同類型按照民法典規定的典型合同類 別,結合采購標的的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三條 合同文本應當包含法定必備條款和采購 需求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標的名稱,采購標的質量、 數量(規模),履行時間(期限)、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 8 價款或者報酬、付款進度安排、資金支付方式,驗收、交付 標準和方法,質量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違約責任與解決爭議 的方法等。 采購項目涉及采購標的的知識產權歸屬、處理的,如訂 購、設計、定制開發的信息化建設項目等,應當約定知識產 權的歸屬和處理方式。采購人可以根據項目特點劃分合同履 行階段,明確分期考核要求和對應的付款進度安排。對于長 期運行的項目,要充分考慮成本、收益以及可能出現的重大 市場風險,在合同中約定成本補償、風險分擔等事項。 合同權利義務要圍繞采購需求和合同履行設置。國務院 有關部門依法制定了政府采購合同標準文本的,應當使用標 準文本。屬于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范圍的采購項目,合同文 本應當經過采購人聘請的法律顧問審定。 

      第二十四條 履約驗收方案要明確履約驗收的主體、時 間、方式、程序、內容和驗收標準等事項。采購人、采購代 理機構可以邀請參加本項目的其他供應商或者第三方專業 機構及專家參與驗收,相關驗收意見作為驗收的參考資料。 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驗收時應當邀請服務 對象參與并出具意見,驗收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告。 驗收內容要包括每一項技術和商務要求的履約情況,驗 收標準要包括所有客觀、量化指標。不能明確客觀標準、涉 及主觀判斷的,可以通過在采購人、使用人中開展問卷調查 9 等方式,轉化為客觀、量化的驗收標準。 分期實施的采購項目,應當結合分期考核的情況,明確 分期驗收要求。貨物類項目可以根據需要設置出廠檢驗、到 貨檢驗、安裝調試檢驗、配套服務檢驗等多重驗收環節。工 程類項目的驗收方案應當符合行業管理部門規定的標準、方 法和內容。 履約驗收方案應當在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五條 對于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采購項目,要 研究采購過程和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風險,判斷風險發生的環 節、可能性、影響程度和管控責任,提出有針對性的處置措 施和替代方案。 采購過程和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風險包括國家政策變化、 實施環境變化、重大技術變化、預算項目調整、因質疑投訴 影響采購進度、采購失敗、不按規定簽訂或者履行合同、出 現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情形等。 

      第二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簡便、必要的原 則,明確報財政部門備案的采購實施計劃具體內容,包括采 購項目的類別、名稱、采購標的、采購預算、采購數量(規 模)、組織形式、采購方式、落實政府采購政策有關內容等。 

第四章 風險控制

      第二十七條 采購人應當將采購需求管理作為政府采 購內控管理的重要內容,建立健全采購需求管理制度,加強 對采購需求的形成和實現過程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 

      第二十八條 采購人可以自行組織確定采購需求和編 制采購實施計劃,也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或者其他第三方 機構開展。 

      第二十九條 采購人應當建立審查工作機制,在采購活 動開始前,針對采購需求管理中的重點風險事項,對采購需 求和采購實施計劃進行審查,審查分為一般性審查和重點審 查。 對于審查不通過的,應當修改采購需求和采購實施計劃 的內容并重新進行審查。 

      第三十條 一般性審查主要審查是否按照本辦法規定 的程序和內容確定采購需求、編制采購實施計劃。審查內容 包括,采購需求是否符合預算、資產、財務等管理制度規定; 對采購方式、評審規則、合同類型、定價方式的選擇是否說 明適用理由;屬于按規定需要報相關監管部門批準、核準的 事項,是否作出相關安排;采購實施計劃是否完整。 

      第三十一條 重點審查是在一般性審查的基礎上,進行 以下審查: 

      (一)非歧視性審查。主要審查是否指向特定供應商或 者特定產品,包括資格條件設置是否合理,要求供應商提供 超過 2 個同類業務合同的,是否具有合理性;技術要求是否 指向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技術路線等;評審因素設置 是否具有傾向性,將有關履約能力作為評審因素是否適當。 

      (二)競爭性審查。主要審查是否確保充分競爭,包括 應當以公開方式邀請供應商的,是否依法采用公開競爭方 式;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是否符合法定情形;采購需 求的內容是否完整、明確,是否考慮后續采購競爭性;評審 方法、評審因素、價格權重等評審規則是否適當。 

      (三)采購政策審查。主要審查進口產品的采購是否必 要,是否落實支持創新、綠色發展、中小企業發展等政府采 購政策要求。 

      (四)履約風險審查。主要審查合同文本是否按規定由 法律顧問審定,合同文本運用是否適當,是否圍繞采購需求 和合同履行設置權利義務,是否明確知識產權等方面的要 求,履約驗收方案是否完整、標準是否明確,風險處置措施 和替代方案是否可行。 

      (五)采購人或者主管預算單位認為應當審查的其他內 容。 

      第三十二條 審查工作機制成員應當包括本部門、本單 位的采購、財務、業務、監督等內部機構。采購人可以根據 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相關專家和第三方機構參與審查的工 作機制。 12 參與確定采購需求和編制采購實施計劃的專家和第三 方機構不得參與審查。 

    第三十三條 一般性審查和重點審查的具體采購項目 范圍,由采購人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主管預算單位可以根據 本部門實際情況,確定由主管預算單位統一組織重點審查的 項目類別或者金額范圍。 屬于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范圍的采購項目,應當開展重 點審查。  

    第三十四條 采購需求和采購實施計劃的調查、確定、 編制、審查等工作應當形成書面記錄并存檔。 采購文件應當按照審核通過的采購需求和采購實施計 劃編制。 

第五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政府采購需求 管理的監督檢查,將采購人需求管理作為政府采購活動監督 檢查的重要內容,不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工作,采購人應當如 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三十六條 在政府采購項目投訴、舉報處理和監督檢 查過程中,發現采購人未按本辦法規定建立采購需求管理內 控制度、開展采購需求調查和審查工作的,由財政部門采取約談、書面關注等方式責令采購人整改,并告知其主管預算 單位。對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將有關線索移交紀檢監 察、審計部門處理。 

      第三十七條 在政府采購項目投訴、舉報處理和監督檢 查過程中,發現采購方式、評審規則、供應商資格條件等存 在歧視性、限制性、不符合政府采購政策等問題的,依照《中 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在政府采購項目投訴、舉報處理和監督檢 查過程中,發現采購人存在無預算或者超預算采購、超標準 采購、鋪張浪費、未按規定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等問題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 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黨政機關厲行 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

      三十九條 采購項目涉及國家秘密的,按照涉密政府 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因采購人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實施采購的, 可以適當簡化相關管理要求。 

      第四十一條 由集中采購機構組織的批量集中采購和 框架協議采購的需求管理,按照有關制度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可以根據 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預算單位是指負有編制 部門預算職責,向本級財政部門申報預算的國家機關、事業 單位和團體組織。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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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2號) Sat, 28 Jan 2023 18:52:10 +0800 為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現就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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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21〕50號) Sat, 28 Jan 2023 18:52:10 +080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管理,提 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交通運輸事業健康發展,加快建設交 通強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 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批轉財政部、國家計委等部 門<交通和車輛稅費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 34 號)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以 下簡稱車購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從車輛購置稅收入中安 排用于支持交通運輸行業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車購稅資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則: (一)突出事權。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領域財政事權和支 出責任劃分有關要求,保障好中央財政事權所需的相關支 出,并根據不同時期發展目標對地方財政事權給予一定資金 支持。 (二)保障重點。應當重點保障國家重大戰略目標和納 入國家交通運輸規劃的重大項目建設。  (三)注重績效。應當實行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強化 績效評價結果運用。 (四)各司其職。各級財政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 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項目和資金申報、審核、執行、監管等 相關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實施期限為五年。政策到期后,財政部 會同交通運輸部開展政策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定下一階段 政策實施期限。 

第二章 支出范圍和分配方式 

      第五條 車購稅資金的支出范圍包括: (一)國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國道支出; (二)界河橋梁(隧道)、邊境口岸汽車出入境運輸管 理設施、國家級口岸公路支出; (三)普通省道、農村公路支出; (四)綜合交通運輸支出; (五)重要內河水運支出; (六)重大自然災害影響的交通運輸安全應急保障支 出; (七)交通運輸智能化信息化支出; (八)國務院批準同意用于交通運輸的其他支出。 

      第六條 國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國道支出,是指用于國家 高速公路和普通國道建設中由中央承擔支出責任部分的支 3 出,主要包括新建、改建和擴建支出。 該項支出分配主要采用項目法。 

      第七條 界河橋梁(隧道)、邊境口岸汽車出入境運輸 管理設施、國家級口岸公路支出,是指用于界河橋梁(隧道)、 邊境口岸汽車出入境運輸管理設施、國家級口岸公路等建設 中由中央承擔支出責任部分的支出,主要包括新建、改建和 擴建支出。 該項支出分配主要采用項目法。 

      第八條 普通省道、農村公路支出,是指中央根據地方 普通省道、農村公路的建設任務、養護任務完成情況及財政 投入等情況,對地方普通省道、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給予一定 資金支持的支出。主要包括支持普通省道、農村公路(含縣 道、鄉道、村道及屬于農村公路重要附屬設施的縣級客運站、 鄉鎮運輸服務站)等新建、改建和擴建支出。 該項支出分配主要采用“以獎代補”方式。西藏自治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普通省道支出分配主要采用項目法。 

      第九條 綜合交通運輸支出是指對符合《國家綜合立體 交通網規劃綱要》等有關規劃要求的、重要的綜合交通運輸 項目給予一定資金支持的支出,主要包括綜合貨運樞紐(物 流園區)、集疏運體系建設及綜合客運樞紐等相關支出。 綜合貨運樞紐(物流園區)、集疏運體系主要采用競爭 性評審方式給予支持,以地方為主體進行實施;綜合客運樞 紐支出主要采用項目法分配。 

       第十條 重要內河水運支出,是指用于國境國際通航河 流航道、西江航運干線建設、高等級航道及落實國家重大戰 略需要的其他內河航道建設等納入國家相關規劃、有助于完 善綜合立體交通網的項目支出。其中,西江航運干線建設, 在事權改革到位之前,按照現行管理體制和現有資金渠道執 行。 該項支出分配主要采用項目法。

       第十一條 重大自然災害影響的交通運輸安全應急保 障支出,是指為提升交通運輸行業對突發事件的應急響應和 處置水平,及時保障和恢復交通運輸正常運行而實施的項目 支出,主要包括啟動國家自然災害救災應急響應等相關重大 災害的公路應急搶通和恢復重建、國家區域性公路應急裝備 物資儲備等相關支出。 公路應急搶通按照災害等級分檔支持,恢復重建、國家 區域性公路應急裝備物資儲備支出分配主要采用項目法。 

      第十二條 交通運輸智能化信息化支出,是指按照信息 資源整合共享要求,用于構建智慧交通體系的相關建設項目 支出。 該項支出分配主要采用項目法。 

第三章 資金審核和下達 

      第十三條 采用項目法分配的事項,交通運輸部根據國 家重大發展戰略、交通運輸中長期規劃等,編制交通運輸五 5 年發展規劃或專項規劃,對地方上報的項目進行審核,將符 合規劃要求的項目納入“十四五”交通運輸規劃項目庫(以 下簡稱項目庫)。對納入項目庫并完成有關前期工作且具備 開工條件的項目,交通運輸部根據車購稅年度資金規模、項 目具體補助標準、核定的項目車購稅資金額、地方申請及項 目建設進度等,提出項目年度資金安排建議報財政部審核, 財政部審核并下達資金。項目法實施方案詳見附件。 綜合貨運樞紐(物流園區)、集疏運體系等采用競爭性 評審方式分配的事項,由財政部會同交通運輸部研究制訂競 爭性評審實施方案。以地方為主體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經地 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財政部門逐級審核后報交通運輸部、 財政部。交通運輸部、財政部組織開展競爭性評審,根據評 審結果給予支持。實施方案由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另行組織 制定并印發實施。 

      第十四條 采用“以獎代補”方式分配的事項,各級交 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明確相關建設、養護目標和任務,會同 財政部門建立滿足“以獎代補”考核需要的真實、動態、可 考核的數據支撐系統(以下簡稱數據支撐系統)。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根據各?。▍^、市)建設任務、養護任務完成情 況及財政投入等情況進行考核,根據考核情況“以獎代補”。 實施方案詳見附件。 

第四章 績效管理和監督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 照下列要求加強對車購稅資金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 (一)強化績效目標管理。車購稅資金使用主體在申報 項目和資金時,應科學設置明確、具體、一定時期可實現的 績效目標,以細化、量化的指標予以描述并按要求提交。各 級財政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績效目標的審 核,將其作為項目評審評估、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并將審 核后的績效目標隨同資金一并分解下達到具體項目。 (二)做好績效運行監控。各級財政部門和交通運輸主 管部門應當加強車購稅資金執行過程中的績效監控,綜合運 用數據支撐系統等信息化手段,重點監控是否符合既定的績 效目標,項目和資金執行偏離既定績效目標的,應當及時采 取措施予以糾正。 (三)加強績效評價和結果運用。各級財政部門和交通 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客觀公正地組織開展好績 效評價工作,將評價結果及時反饋給被評價單位,對發現的 問題督促整改。交通運輸部對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的 績效評價結果進行審核,財政部將交通運輸部審核確認的績 效評價結果作為預算安排和資金分配的參考因素。 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按照工作職責和有關文件要求開展 車購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 按照職責加強對車購稅項目和資金申報、審核、執行的管理 7 監督,建立“誰申報、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責 任機制。 

      第十七條 車購稅資金使用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在車購 稅項目和資金的申報、使用過程中,利用不正當手段套取車 購稅資金的,由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職責 分工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 任。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工 作人員在車購稅項目和資金的審核、分配、撥付過程中,存 在利用不正當手段套取車購稅資金等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 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 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 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 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敦斦?交通 部關于印發<車輛購置稅交通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 知》(財建〔2000〕994 號)、《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 商務 部關于印發<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的通知》(財建〔2014〕654 號)、《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 于<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通 8 知》(財建〔2016〕722 號)、《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進 一步明確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補助標準及責任追 究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建〔2016〕879 號)、《財政部 交 通運輸部關于印發<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管理暫行 辦法>的補充通知》(財建〔2019〕272 號)同時廢止。 

      附:1.“十四五”時期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項目 法實施方案 

             2.“十四五”時期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以 獎代補”支持普通省道和農村公路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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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21〕19號) Sat, 28 Jan 2023 18:52:10 +0800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意見》精神,加強過渡期中央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以下簡稱銜接資金)管理,根據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銜接資金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統稱各省)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具體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支持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

1.健全防止返貧致貧監測和幫扶機制,加強監測預警,強化及時幫扶,對監測幫扶對象采取有針對性的預防性措施和事后幫扶措施??砂才女a業發展、小額信貸貼息、生產經營和勞動技能培訓、公益崗位補助等支出。低保、醫保、養老保險、臨時救助等綜合保障措施,通過原資金渠道支持。監測預警工作經費通過各級部門預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貧搬遷后續扶持。支持實施帶動搬遷群眾發展的項目,對集中安置區聘用搬遷群眾的公共服務崗位和“一站式”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設等費用予以適當補助。對規劃內的易地扶貧搬遷貸款和調整規范后的地方政府債券按規定予以貼息補助。

3.外出務工脫貧勞動力(含監測幫扶對象)穩定就業,可對跨省就業的脫貧勞動力適當安排一次性交通補助。采取扶貧車間、以工代賑、生產獎補、勞務補助等方式,促進返鄉在鄉脫貧勞動力發展產業和就業增收。繼續向符合條件的脫貧家庭(含監測幫扶對象家庭)安排“雨露計劃”補助。

(二)支持銜接推進鄉村振興。

1.培育和壯大欠發達地區特色優勢產業并逐年提高資金占比,支持農業品種培優、品質提升、品牌打造。推動產銷對接和消費幫扶,解決農產品“賣難”問題。支持必要的產業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支持脫貧村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

2.補齊必要的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短板。主要包括水、電、路、網等農業生產配套設施,以及垃圾清運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設施。教育、衛生、養老服務、文化等農村基本公共服務通過原資金渠道支持。

3.實施興邊富民行動、人口較少民族發展、少數民族特色產業和民族村寨發展、困難群眾飲用低氟邊銷茶,以工代賑項目,欠發達國有農場和欠發達國有林場鞏固發展,“三西”地區農業建設。

(三)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其他相關支出。

銜接資金不得用于與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推進欠發達地區鄉村振興無關的支出,包括:單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修建樓堂館所、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償還債務和墊資等。償還易地扶貧搬遷債務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條 銜接資金按照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鄉村振興、以工代賑、少數民族發展、欠發達國有農場鞏固提升、欠發達國有林場鞏固提升、三西”農業建設任務進行分配。資金分配按照因素法進行測算,因素和權重為:相關人群數量及結構30%、相關人群收入30%、政策因素30%、績效等考核結果10%,并進行綜合平衡。各項任務按照上述因素分別確定具體測算指標(詳見附件)?!叭鳌鞭r業建設任務按照國務院批準的規模安排。

第三條 銜接資金應當統籌安排使用,形成合力。綜合考慮脫貧縣規模和分布,實行分類分檔支持。對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及新疆、西藏予以傾斜支持。東部地區應結合實際將銜接資金主要用于吸納中西部脫貧人口跨省就業。中西部地區繼續按規定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工作的脫貧縣,資金使用按照統籌整合有關要求執行。

各省在分配銜接資金時,要統籌兼顧脫貧縣和非貧困縣實際情況,推動均衡發展。銜接資金項目審批權限下放到縣級,強化縣級管理責任,縣級可統籌安排不超過30%的到縣銜接資金,支持非貧困村發展產業、補齊必要的基礎設施短板及縣級鄉村振興規劃相關項目。

第四條 各地要建立完善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鄉村振興項目庫,提前做好項目儲備,嚴格項目論證入庫,銜接資金支持的項目原則上要從項目庫選擇,且符合本辦法要求。屬于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項目,執行政府采購相關規定,村級微小型項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議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級組織自建自營。各地要加強銜接資金和項目管理,落實績效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公開公示制度,加快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各省可按照不超過1%的比例從銜接資金中統籌安排項目管理費,由縣級使用。項目管理費主要用于項目前期設計、評審、招標、監理以及驗收等與項目管理相關的支出。

第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預算安排、審核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和下達資金,指導各級鄉村振興、發展改革、民委、農業農村、林草等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行業主管部門)及地方加強資金監管和績效管理。各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方案、資金和項目使用管理、績效管理、監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權責對等原則落實監管責任。

國家鄉村振興局、發展改革委、國家民委、農業農村部、林草局根據職責分工,于每年1月31日前提出當年銜接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報送財政部。財政部于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后30日內,根據預算管理要求、年度預算安排,結合行業主管部門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研究確定分配方案,將銜接資金預算下達省級財政部門,并抄送財政部有關監管局。

第六條 財政部有關監管局按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要求,對銜接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開展監管。各級財政和行業主管部門按要求配合審計、紀檢監察、檢察機關做好銜接資金和項目的審計、檢查等工作。

各級財政和行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銜接資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第七條 省級財政部門要會同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資金管理辦法。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任務需要及財力情況,每年預算安排一定規模的本級銜接資金,保持投入力度總體穩定。

第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331日起施行,由財政部會同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敦斦?/span> 扶貧辦 國家發改委 國家民委 農業部 林業局關于印發<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17〕8號)和《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關于印發<國有貧困林場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05〕104號)、《財政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印發<“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修訂稿)>的通知》(財農〔2006〕356號)、《財政部 國家民委關于印發<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06〕18號)、《財政部 農業部關于印發<國有貧困農場財政扶貧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農〔2007〕34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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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資〔2021〕83號) Sat, 28 Jan 2023 18:52:10 +080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公路資產管理,確保公路資產安 全完整,充分發揮公路功能,促進公路事業發展,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收 費公路管理條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等規 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各類行政事業單位對承擔管 理維護職責的公路資產的管理活動。 本辦法對經營性公路和專用公路資產管理有規定的,適 用于經營性公路和專用公路資產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路資產,包括公路用地、公路(含 公路橋涵、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等)及構筑物、構成公路正 常使用不可缺少組成部分的交通工程及沿線設施(含交通安 全設施、管理設施、服務設施、綠化環保設施)等資產。

       第四條 財政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維護 公路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管護單位)按照職責分 工承擔公路資產管理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制定公路資產管理綜合性制度和管理情 況報告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公路資產行業管理制度,并 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組織所屬管護單位開展公路資產管理 工作,匯總統計經營性公路和專用公路資產情況;按照規定 權限審核或審批公路資產處置和公路附屬設施經營等管理 事項;指導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資產管理工作,并接 受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管護單位根據財政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制 定本單位公路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負責本單位 管護公路資產的清查登記、入賬核算、養護運營、處置報批、 收入收繳等工作;辦理本單位管護公路資產處置和公路附屬 設施經營等管理事項報批手續。

 第二章 公路資產形成和維護管理 

      第五條 公路資產形成方式包括建設(含新建、改建、 擴建,下同)、受讓、移交等。 

      第六條 管護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和技術 標準,對公路資產進行日常檢查與維護,確保公路資產處于 良好技術狀態。 

      第七條 具有政府購買服務購買主體資格的管護單位可 以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購買公路資產運營管理和日常 養護等服務事項,并在購買服務合同中約定相應責任和義務。

       第八條 中央委托地方承擔管理維護職責的,由地方具 體承擔管理維護職責的單位作為相應公路資產管理主體。

       第九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工作實際、結 合公路管理法律法規制定公路資產處置和公路附屬設施出 租、出借、對外投資管理制度,并報送省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 公路資產基礎管理

       第十條 公路資產應當依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 計核算。

       第十一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管護單位對于形成的公 路資產應當及時填制公路資產信息卡。管護單位負責填寫其所管理維護的公路資產的信息卡。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負責填寫經營性公路資 產的信息卡。錄入信息時應當選擇相應的計價方式,并不得 隨意變更。

       第十二條 公路資產因國家政策原因、改擴建、劃轉、 報廢報損、價值變化等發生信息變更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或其授權的單位、管護單位應當按相關規定及時變更公路資 產信息卡。 

      第十三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管護單 位應當對公路資產進行定期對賬,做到賬賬、賬卡、賬實相 符。

       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管護單位可 以根據工作需要開展公路資產清查,清查工作按照行政事業 單位資產清查相關程序執行。

       第十五條 公路資產處置和公路附屬設施出租、出借、 對外投資形成的收入,屬于政府所有的部分,應當在扣除相 關稅費后,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有關規定 上繳國庫。 

第四章 公路資產信息化管理 

      第十六條 公路資產管理應當按照資產管理信息化要 求,依托財政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資產管理信息系統, 建立公路資產動態管理機制。 

      第十七條 財政部與交通運輸部制定公路資產管理信息 數據規范,發布公路資產信息卡基本格式。各地區根據統一的數據規范格式,在本地區行政事業單 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中對公路資產進行信息化管理。有條件 的地區可以結合地理信息地圖對公路資產進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八條 管護單位應當及時錄入公路資產管理信息, 公路資產管理信息發生變更的,管護單位應當及時更新信 息,保證公路資產信息數據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公路資產管理實 際情況,組織開發符合公路資產管理特點的個性化功能模塊,實現與資產管理信息系統的有效銜接。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建立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公路資產數 據與交通運輸行業數據共享機制,并將存量公路資產數據作 為運維預算安排、新建項目決策的依據,滿足公路資產管理、 預算管理和國有資產報告需要。 第五章 公路資產報告 

      第二十一條 法律對公路權屬作出規定前,公路資產管 理情況暫全部納入國有資產報告,并對權屬問題作出說明; 法律對公路權屬作出規定后,屬于國有資產的公路資產納入 國有資產報告。 

      第二十二條 管護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公路資產管理情況 納入本單位財務報告、國有資產年度報告和行政事業性國有 資產月報,按照隸屬關系和規定的程序報送,并對資產報告 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公路資產管理情況年度報 告主要內容包括: 

    (一)公路資產基本情況,包括公路里程,入賬價值等; 

    (二)公路資產相關管理制度建立和實施情況; 

    (三)公路資產形成、養護運營、處置和收益情況; 

    (四)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有資產報告 制度規定的程序,審核匯總所屬管護單位公路資產、負責填 寫公路資產信息卡的經營性公路資產管理情況,報送同級財 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門負責審核匯總公路資產管理情 況,并納入年度國有資產報告,由本級人民政府向本級人大 常委會報告。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同級人大常委會對國有 資產報告的審議意見,組織整改落實工作,并將整改落實情 況提請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后報告同級人大常委會。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承擔監督責任,組織、監督所屬 管護單位做好整改落實工作,并將整改落實情況反饋同級財 政部門。 管護單位應當承擔整改落實主體責任,做好整改落實具 體工作,并按照隸屬關系和規定的程序報送整改情況。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 作需要,開展公路資產管理專項監督檢查,確保信息更新及 時,依法維護公路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管護單位 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 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 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參照本辦法另 行制定收集專用公路資產信息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省級財政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 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公路資產管理實際情況,制定 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備案。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公路資產信息卡參考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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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1號) Sat, 28 Jan 2023 18:52:10 +0800  為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現將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一條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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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委托第三方機構參與預算績效管理的指導意見(財預〔2021〕6 號) Sat, 28 Jan 2023 18:52:10 +0800 有關中央預算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預算部門或單位委托第三方機構參與預算績效管理,是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重要舉措,是推動加強預算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由于這方面工作起步不久,目前對預算部門或單位作為委托方選擇使用第三方機構以及開展必要的管理監督缺乏統一要求,特別是委托第三方機構評價自身績效的做法亟待規范。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以及政府采購管理、政府購買服務管理有關規定,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ㄒ唬┲笇枷?。

  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決策部署,圍繞強化預算約束和績效管理,服務預算管理大局,通過明確范圍、規范管理、有效引導、強化監督,合理界定委托方、第三方機構以及預算績效管理對象等相關主體的責任關系,保障委托第三方機構參與預算績效管理有序實施,嚴格第三方機構執業質量監督管理,促進第三方機構執業水平提升,推動預算績效管理提質增效,更好發揮預算績效管理在優化財政資源配置、提升政策效能中的積極作用。

 ?。ǘ┗驹瓌t。

  堅持權責清晰、主體分離。委托第三方機構參與預算績效管理,必須明確委托方與第三方機構、相關預算績效管理對象的權利和責任,嚴格執行利益沖突回避制度,確保委托主體與預算績效管理對象相分離。

  堅持厲行節約、突出重點。合理確定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范圍,對自評等不宜委托第三方機構的工作實行負面清單管理。落實政府過緊日子的要求,注重突出重點、解決實際問題。

  堅持質量導向、擇優選取。選取專業能力突出、資質優良的第三方機構參與績效管理工作。充分發揮第三方機構智力資源和研究能力,以及在獨立性、專業性方面的獨特優勢,引導帶動績效自評質量和績效管理水平提升。

  二、主要內容

 ?。ㄒ唬┪械谌綑C構參與預算績效管理的工作重點。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績效管理,應當聚焦于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和本部門或單位主體職責的政策和項目。財政部門重點組織對預算部門及單位、下級財政部門開展政策性評估評價,也可以根據需要對其承擔的重點項目開展評價;預算部門的財務機構或其他負責績效管理的機構重點組織對業務機構、所屬單位以及下級部門和單位開展具體項目的績效管理工作。

 ?。ǘ┮幏段械谌綑C構參與預算績效管理的范圍。委托第三方機構參與績效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工作內容:一是事前績效評估和績效目標審核;二是績效評價或評價結果復核;三是績效指標和標準體系制定;四是預算績效管理相關課題研究。具體項目選擇上,可以結合工作實際,通過優先選取重點項目、隨機選取一般性項目,以及分年度分重點滾動安排等方式開展。

 ?。ㄈ┎坏梦械谌綑C構承擔的事項。堅持委托主體與績效管理對象相分離,禁止預算部門或單位委托第三方機構對自身績效管理工作開展評價。對于績效目標設定、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自評等屬于預算部門或單位強化內部管理的事項,原則上不得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確需第三方機構協助的,要嚴格限定各方責任,第三方機構僅限于協助委托方完成部分事務性工作,不得以第三方機構名義代替委托方對外出具相關報告和結論。

 ?。ㄋ模┮婪ê弦巸炦x第三方機構。委托方應當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政府購買服務的程序和要求,選取專業能力突出、機構管理規范、執業信譽較好的第三方機構參與績效管理工作。第三方機構須獨立于委托方和績效管理對象,主要包括社會咨詢機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社會組織或中介機構,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事業單位等。

 ?。ㄎ澹┮幏段械谌綑C構的方式。委托方可以根據委托事項的性質,采用全權委托或部分委托、單獨委托或多家委托等方式,并根據不同委托方式界定第三方機構的工作定位和責任分擔,發揮好第三方機構的作用。委托方及績效管理對象應當尊重第三方機構的專業性和獨立性,不得干預其獨立、公正開展工作。

 ?。┍U系谌綑C構正常開展工作需要。委托方應當遵循“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綜合考慮委托業務的難易程度和工作量、時間與人員資質要求以及第三方機構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確定委托費用并按協議支付。所需經費原則上由委托方通過項目支出或公用經費解決。委托方和相關預算績效管理對象要積極支持配合,及時提供相關資料和必要的工作條件,并對所提供資料和數據的完整性、真實性、有效性負責,便于受托方全面掌握相關情況及委托方意圖。

 ?。ㄆ撸┘訌妼Φ谌綑C構的指導和監督。委托方應當對第三方機構進行必要的培訓和指導,及時跟蹤掌握第三方機構工作進展,加強付費管理和質量控制,把好績效報告質量關,推動第三方機構履職盡責。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第三方機構參與預算績效管理的執業質量監管,對第三方機構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跟蹤抽查。第三方機構有違背職業操守,或違反財政部門、預算部門相關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等行為的,要依法依規及時處理。

  三、配套措施

 ?。ㄒ唬┩晟乒芾碇贫?。各有關中央部門、各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意見并結合工作需要,制定委托第三方機構參與本部門本地區預算績效管理的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或操作規范,明確采購流程、工作程序、付費標準、檔案管理、業績考評、保密管理等具體規定,進一步細化規范預算部門和單位以及第三方機構等相關主體參與預算績效管理的行為。

 ?。ǘ娀ぷ鲄f同。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推動預算績效信息公開,主動接受指導監督,增進協同配合,促進形成引導和規范第三方機構參與預算績效管理的工作合力。發揮有關行業協會作用,強化第三方機構行業自律,不斷提升業務能力和行業公信力。

 ?。ㄈ┘訌娦庞霉芾?。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第三方機構參與預算績效管理的誠信體系建設,推動信息共享。各委托方應當按要求記錄第三方機構履職情況,協助財政部門強化信用管理。第三方機構應實行受托工作成果責任制,確保預算績效管理結果有人負責、有源可溯。

 

  財 政 部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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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開展政府采購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專項清理的通知(財辦庫〔2021〕14號) Sat, 28 Jan 2023 18:52:10 +080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各中央預算單位辦公廳(室):

  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是貫徹落實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審議通過的《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的重要內容,對于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比蝿站哂兄匾饬x?!敦斦筷P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印發以來,各級財政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通知》要求,全面清理政府采購領域違反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推動政府采購營商環境進一步優化。但部分地區仍然不同程度存在以入圍方式設置政府采購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的問題。為維護政府采購市場秩序,財政部決定開展政府采購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專項清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圍

  除小額零星采購適用的協議供貨、定點采購外,對于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上或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采購項目,通過入圍等方式設置的、作為參加政府采購活動資格條件的各類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等供應商庫。

  二、清理工作安排

  本次專項清理時間為2021年2月1日至3月31日,主要采取采購單位自查和財政部門重點核查相結合的方式,具體安排如下:

 ?。ㄒ唬┎少弳挝蛔圆?。2021年2月1日至3月15日期間,各地財政部門要組織采購人開展全面自查和清理,堅決取締各類政府采購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采購人應當于2021年3月15日前將本單位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自查和清理情況報送同級財政部門。中央單位也要同步開展自查清理,于2021年3月15日前將自查清理情況報送財政部。

 ?。ǘ┴斦块T重點核查。2021年3月15日到3月31日期間,各地財政部門要根據采購人自查和清理情況,重點選取財務審計以及資產評估服務等方面的采購項目開展核查。具體核查項目數量和比例由各地財政部門結合實際自行確定。財政部也將對中央單位清理結果進行核查。對核查發現的漏報瞞報、清理不到位等問題,要予以通報批評,并及時督促整改。

 ?。ㄈ┙㈤L效機制。專項清理工作結束后,各地財政部門要將設庫情況納入政府采購日常監督檢查范圍,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對于確需多家供應商承擔的采購項目,要指導采購人在明確服務標準和定價原則等采購需求的前提下,根據業務性質、服務區域等要素,合理設置采購項目包,通過競爭擇優,將相應采購業務明確到具體供應商。待《政府采購框架協議管理辦法》正式印發后,符合條件的項目可采用政府采購框架協議方式采購。

  三、工作要求

 ?。ㄒ唬娀M織領導。各地財政部門要充分認識此次專項清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增強政治站位,提高思想認識,強化組織領導,周密抓好實施,切實把各項清理措施落到實處,確保清理工作取得實效。在清理工作中遇到的新問題、新情況,各省級財政部門要及時向財政部報告。

 ?。ǘ┙邮苌鐣O督。各地財政部門要廣泛宣傳政府采購禁止設立各類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的精神,通過開設舉報郵箱、電話等方式,鼓勵社會公眾對違規設置各類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的情況進行監督,營造全社會關注、群眾參與專項整治的良好氛圍。財政部將于2月1日起開設舉報郵箱mofhkx@126.com,任何單位及個人均可通過郵箱反映違規設立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等情況。

 ?。ㄈ﹫笏颓謇沓晒?。各省級財政部門要匯總本地區政府采購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清理情況,于2021年4月10日前報送財政部。

  財政部辦公廳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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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非盈利組織會計報表 Sat, 28 Jan 2023 18:52:10 +0800 會計報表 

       編 號  會計報表名稱  編制期

  會民非01表 資產負債表 中期報告、年度報告

  會民非02表 業務活動表 中期報告、年度報告

  會民非03表 現金流量表 年度報告

會計報表編制說明

  一、資產負債表編制說明

  1.本表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某一會計期末全部資產、負債和凈資產的情況。

  2.本表“年初數”欄內各項數字,應當根據上年年末資產負債表“期末數”欄內數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資產負債表規定的各個項目的名稱和內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應對上年年末資產負債表各項目的名稱和數字按照本年度的規定進行調整,填入本表“年初數”欄內。

  3.本表“期末數”各項目的內容和填列方法:

 ?。?)“貨幣資金”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期末庫存現金、存放銀行的各類款項以及其他貨幣資金的合計數。本項目應當根據“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科目的期末余額合計填列。如果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受托代理資產為現金、銀行存款或其他貨幣資金且通過“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科目核算,還應當扣減“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科目中“受托代理資產”明細科目的期末余額。

 ?。?)“短期投資”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持有的各種能夠隨時變現并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1年(含1年)的投資,包括短期股票、債券投資和短期委托貸款、委托投資等。本項目應當根據“短期投資”科目的期末余額,減去“短期投資跌價準備”科目的期末余額后的金額填列。

 ?。?)“應收款項”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期末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等應收未收款項。本項目應當根據“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合計,減去“壞賬準備”科目的期末余額后的金額填列。

 ?。?)“預付賬款”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預付給商品或者服務供應單位等的款項。本項目應當根據“預付賬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存貨”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在日常業務活動中持有以備出售或捐贈的,或者為了出售或捐贈仍處在生產過程中的,或者將在生產、提供服務或日常管理過程中耗用的材料、物資、商品等。本項目應當根據“存貨”科目的期末余額,減去“存貨跌價準備”科目的期末余額后的金額填列。

 ?。?)“待攤費用”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已經支出,但應當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別負擔的、分攤期在1年以內(含1年)的各項費用,如預付保險費、預付租金等。本項目應當根據“待攤費用”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一年內到期的長期債權投資”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將在1年內(含1年)到期的長期債權投資。本項目應當根據“長期債權投資”科目的期末余額中將在1年內(含1年)到期的長期債權投資余額,減去“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的期末余額中1年內(含1年)到期的長期債權投資減值準備余額后的金額填列。

 ?。?)“其他流動資產”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除以上流動資產項目外的其他流動資產。本項目應當根據有關科目的期末余額分析填列。如果其他流動資產價值較大的,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單獨披露其內容和金額。

 ?。?)“長期股權投資”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不準備在1年內(含1年)變現的各種股權性質的投資的可收回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長期股權投資”科目的期末余額,減去“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的期末余額中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余額后的金額填列。

 ?。?0)“長期債權投資”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不準備在1年內(含1年)變現的各種債權性質的投資的可收回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長期債權投資”科目的期末余額,減去“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的期末余額中長期債權投資減值準備余額,再減去本表“一年內到期的長期債權投資”項目金額后的金額填列。

 ?。?1)“固定資產”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各項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本項目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科目的期末余額,減去“累計折舊”科目的期末余額后的金額填列。

 ?。?2)“在建工程”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期末各項未完工程的實際支出,包括交付安裝的設備價值、已耗用的材料、工資和費用支出、預付出包工程的價款等。本項目應當根據“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3)“文物文化資產”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用于展覽、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歷史文物、藝術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者歷史價值并作長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本項目應當根據“文物文化資產”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填列。

 ?。?4)“固定資產清理”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因出售、毀損、報廢等原因轉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畢的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以及固定資產清理過程中發生的清理費用和變價收入等各項金額的差額。本項目應當根據“固定資產清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填列;如果“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期末為貸方余額,則以“-”號填列。

 ?。?5)“無形資產”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擁有的為開展業務活動、出租給他人或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等。本項目應當根據“無形資產”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6)“受托代理資產”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委托方委托從事受托代理業務而收到的資產。本項目應當根據“受托代理資產”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如果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受托代理資產為現金、銀行存款或其他貨幣資金且通過“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科目核算,還應當加上“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科目中“受托代理資產”明細科目的期末余額。

 ?。?7)“短期借款”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等借入的、尚未償還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種借款。本項目應當根據“短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8)“應付款項”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期末應付票據、應付賬款和其他應付款等應付未付款項。本項目應當根據“應付票據”、“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合計填列。

 ?。?9)“應付工資”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應付未付的員工工資。本項目應當根據“應付工資”科目的期末貸方余額填列;如果“應付工資”科目期末為借方余額,以“-”號填列。

 ?。?0)“應交稅金”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應交未交的各種稅費。本項目應當根據“應交稅金”科目的期末貸方余額填列;如果“應交稅金”科目期末為借方余額,則以“-”號填列。

 ?。?1)“預收賬款”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向服務和商品購買單位等預收的各種款項。本項目應當根據“預收賬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2)“預提費用”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預先提取的已經發生但尚未實際支付的各項費用。本項目應當根據“預提費用”科目的期末貸方余額填列。

 ?。?3)“預計負債”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對因或有事項所產生的現時義務而確認的負債。本項目應當根據“預計負債”科目的期末貸方金額填列。

 ?。?4)“一年內到期的長期負債”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承擔的將于1年內(含1年)償還的長期負債。本項目應當根據有關長期負債科目的期末余額中將在1年內(含1年)到期的金額分析填列。

 ?。?5)“其他流動負債”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除以上流動負債之外的其他流動負債。本項目應當根據有關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如果其他流動負債金額較大的,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單獨披露其內容和金額。

 ?。?6)“長期借款”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種借款本息。本項目應當根據“長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額減去其中將于1年內(含1年)到期的長期借款余額后的金額填列。

 ?。?7)“長期應付款”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承擔的各種長期應付款,如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應付租賃款。本項目應當根據“長期應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額減去其中將于1年內(含1年)到期的長期應付款余額后的金額填列。

 ?。?8)“其他長期負債”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除以上長期負債項目之外的其他長期負債。本項目應當根據有關科目的期末余額減去其中將于1年內(含1年)到期的其他長期負債余額后的金額分析填列。如果其他長期負債金額較大的,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單獨披露其內容和金額。

 ?。?9)“受托代理負債”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因從事受托代理業務、接受受托代理資產而產生的負債。本項目應當根據“受托代理負債”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0)“非限定性凈資產”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擁有的非限定性凈資產期末余額。本項目應當根據“非限定性凈資產”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1)“限定性凈資產”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擁有的限定性凈資產期末余額。本項目應當根據“限定性凈資產”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二、業務活動表編制說明

  1.本表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在某一會計期間內開展業務活動的實際情況。

  2.本表“本月數”欄反映各項目的本月實際發生數;在編制季度、半年度等中期財務會計報告時,應當將本欄改為“本季度數”、“本半年度數”等本中期數欄,反映各項目本中期的實際發生數。在提供上年度比較報表時,應當增設可比期間欄目,反映可比期間各項目的實際發生數。如果本年度業務活動表規定的各個項目的名稱和內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應對上年度業務活動表各項目的名稱和數字按照本年度的規定進行調整,填入本表上年度可比期間欄目內。

  本表“本年累計數”欄反映各項目自年初起至報告期末止的累計實際發生數。

  本表“非限定性”欄反映本期非限定性收入的實際發生數、本期費用的實際發生數和本期由限定性凈資產轉為非限定性凈資產的金額;本表“限定性”欄反映本期限定性收入的實際發生數和本期由限定性凈資產轉為非限定性凈資產的金額(以“-”號填列)。在提供上年度比較報表項目金額時,限定性和非限定性欄目的金額可以合并填列。

  3.本表各項目的內容和填列方法:

 ?。?)“捐贈收入”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所取得的收入總額。本項目應當根據“捐贈收入”科目的發生額填列。

 ?。?)“會費收入”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根據章程等的規定向會員收取的會費總額。本項目應當根據“會費收入”科目的發生額填列。

 ?。?)“提供服務收入”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根據章程等的規定向其服務對象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總額。本項目應當根據“提供服務收入”科目的發生額填列。

 ?。?)“商品銷售收入”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銷售商品等所形成的收入總額。本項目應當根據“商品銷售收入”科目的發生額填列。

 ?。?)“政府補助收入”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政府撥款或者政府機構給予的補助而取得的收入總額。本項目應當根據“政府補助收入”科目的發生額填列。

 ?。?)“投資收益”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以各種方式對外投資所取得的投資凈損益。本項目應當根據“投資收益”科目的貸方發生額填列;如果為借方發生額,則以“-”號填列。

 ?。?)“其他收入”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除上述收入項目之外所取得的其他收入總額。本項目應當根據“其他收入”科目的發生額填列。

  上述各項收入項目應當區分“限定性”和“非限定性”分別填列。

 ?。?)“業務活動成本”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為了實現其業務活動目標、開展其項目活動或者提供服務所發生的費用。本項目應當根據“業務活動成本”科目的發生額填列。

  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根據其所從事的項目、提供的服務或者開展的業務等具體情況,按照“業務活動成本”科目中各明細科目的發生額,在本表第12行至第21行之間填列業務活動成本的各組成部分。

 ?。?)“管理費用”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為組織和管理其業務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總額。本項目應當根據“管理費用”科目的發生額填列。

 ?。?0)“籌資費用”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為籌集業務活動所需資金而發生的各項費用總額,包括利息支出(減利息收入)、匯兌損失(減匯兌收益)以及相關手續費等。本項目應當根據“籌資費用”科目的發生額填列。

 ?。?1)“其他費用”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除以上費用項目之外發生的其他費用總額。本項目應當根據有關科目的發生額填列。

 ?。?2)“限定性凈資產轉為非限定性凈資產”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當期從限定性凈資產轉入非限定性凈資產的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限定性凈資產”、“非限定性凈資產”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3)“凈資產變動額”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當期凈資產變動的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本表“收入合計”項目的金額,減去“費用合計”項目的金額,再加上“限定性凈資產轉為非限定性凈資產”項目的金額后填列。

  三、現金流量表編制說明

  1.本表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在某一會計期間內現金和現金等價物流入和流出的信息。

  2.本表所指的現金,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庫存現金以及可以隨時用于支付的存款,包括現金、可以隨時用于支付的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現金等價物,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持有的期限短、流動性強、易于轉換為已知金額現金、價值變動風險很小的投資(除特別指明外,以下所指的現金均包含現金等價物)。

  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現金等價物的范圍,并且一貫性地保持其劃分標準,如果改變劃分標準,應當視為會計政策變更。民間非營利組織確定現金等價物的原則及其變更,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

  3.現金流量表應當按照業務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和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分別反映。本表所指的現金流量,是指現金的流入和流出。

  4.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采用直接法編制業務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采用直接法編制業務活動現金流量時,有關現金流量的信息可以從會計記錄中直接獲得,也可以在業務活動表收入和費用數據基礎上,通過調整存貨和與業務活動有關的應收應付款項的變動、投資以及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等項目后獲得。

  5.本表各項目的內容和填列方法:

 ?。?)“接受捐贈收到的現金”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取得的現金。本項目可以根據“現金”、“銀行存款”、“捐贈收入”等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收取會費收到的現金”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根據章程等的規定向會員收取會費取得的現金。本項目可以根據“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會費收入”等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提供服務收到的現金”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根據章程等的規定向其服務對象提供服務取得的現金。本項目可以根據“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收賬款”、“提供服務收入”等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銷售商品收到的現金”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銷售商品取得的現金。本項目可以根據“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收賬款”、“商品銷售收入”等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政府補助收到的現金”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政府撥款或者政府機構給予的補助而取得的現金。本項目可以根據“現金”、“銀行存款”、“政府補助收入”等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收到的其他與業務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收到的除以上業務之外的現金。本項目可以根據“現金”、“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其他收入”等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提供捐贈或者資助支付的現金”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向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捐贈或者資助支出的現金。本項目可以根據“現金”、“銀行存款”、“業務活動成本”等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支付給員工以及為員工支付的現金”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開展業務活動支付給員工以及為員工支付的現金。本項目可以根據“現金”、“銀行存款”、“應付工資”等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民間非營利組織支付的在建工程人員的工資等,在本表“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所支付的現金”項目中反映。

 ?。?)“購買商品、接受服務支付的現金”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購買商品、接受服務而支付的現金。本項目可以根據“現金”、“銀行存款”、“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預付賬款”、“業務活動成本”等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0)“支付的其他與業務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除上述項目之外支付的其他與業務活動有關的現金。本項目可以根據“現金”、“銀行存款”、“其他應付款”、“管理費用”、“其他費用”等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1)“收回投資所收到的現金”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出售、轉讓或者到期收回除現金等價物之外的短期投資、長期投資而收到的現金。不包括長期投資收回的股利、利息,以及收回的非現金資產。本項目可以根據“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長期債權投資”等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2)“取得投資收益所收到的現金”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因對外投資而取得的現金股利、利息,以及從被投資單位分回利潤收到的現金;不包括股票股利。本項目可以根據“現金”、“銀行存款”、“投資收益”等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3)“處置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所收回的現金”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處置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所取得的現金,減去為處置這些資產而支付的有關費用之后的凈額。由于自然災害所造成的固定資產等長期資產損失而收到的保險賠款收入,也在本項目反映。本項目可以根據“現金”、“銀行存款”、“固定資產清理”等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4)“收到的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除上述各項之外收到的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其他現金流入如果金額較大的,應當單列項目反映。本項目可以根據“現金”、“銀行存款”等有關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5)“購建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所支付的現金”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購買和建造固定資產,取得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所支付的現金。不包括為購建固定資產而發生的借款利息資本化的部分,以及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借款利息和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在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中反映。本項目可以根據“現金”、“銀行存款”、“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等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6)“對外投資所支付的現金”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進行對外投資所支付的現金,包括取得除現金等價物之外的短期投資、長期投資所支付的現金,以及支付的傭金、手續費等附加費用。本項目可以根據“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長期債權投資”等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7)“支付的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除上述各項之外,支付的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如果其他現金流出金額較大的,應當單列項目反映。本項目可以根據“現金”、“銀行存款”等有關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8)“借款所收到的現金”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舉借各種短期、長期借款所收到的現金。本項目可以根據“現金”、“銀行存款”、“短期借款”、“長期借款”等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9)“收到的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除上述項目之外,收到的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如果其他現金流入金額較大的,應當單列項目反映。本項目可以根據“現金”、“銀行存款”等有關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0)“償還借款所支付的現金”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以現金償還債務本金所支付的現金。本項目可以根據“現金”、“銀行存款”、“短期借款”、“長期借款”、“籌資費用”等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1)“償付利息所支付的現金”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實際支付的借款利息、債券利息等。本項目可以根據“現金”、“銀行存款”、“長期借款”、“籌資費用”等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2)“支付的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除上述項目之外,支付的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如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所支付的租賃費。本項目可以根據“現金”、“銀行存款”、“長期應付款”等有關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3)“匯率變動對現金的影響額”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外幣現金流量及境外所屬分支機構的現金流量折算為人民幣時,所采用的現金流量發生日的匯率或期初匯率折算的人民幣金額與本表“現金及現金等價物凈增加額”中外幣現金凈增加額按期末匯率折算的人民幣金額之間的差額。

 ?。?4)“現金及現金等價物凈增加額”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本年度現金及現金等價物變動的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本表“業務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和“匯率變動對現金的影響額”項目的金額合計填列。

會計報表附注

  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會計報表附注至少應當披露以下內容:

 ?。ㄒ唬┲匾獣嬚呒捌渥兏闆r的說明;

 ?。ǘ┒聲ɑ蛘呃硎聲蛘哳愃茩嗔C構)成員和員工的數量、變動情況以及獲得的薪金等報酬情況的說明;

 ?。ㄈ媹蟊碇匾椖考捌湓鰷p變動情況的說明;

 ?。ㄋ模┵Y產提供者設置了時間或用途限制的相關資產情況的說明;

 ?。ㄎ澹┦芡写順I務情況的說明,包括受托代理資產的構成、計價基礎和依據、用途等;

 ?。┲卮筚Y產減值情況的說明;

 ?。ㄆ撸┕蕛r值無法可靠取得的受贈資產和其他資產的名稱、數量、來源和用途等情況的說明;

 ?。ò耍ν獬兄Z和或有事項情況的說明;

 ?。ň牛┙邮軇趧站栀浨闆r的說明;

 ?。ㄊ┵Y產負債表日后非調整事項的說明;

 ?。ㄊ唬┯兄诶斫夂头治鰰媹蟊硇枰f明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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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沒財物管理辦法(財稅〔2020〕54號) Sat, 28 Jan 2023 18:52:10 +080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罰沒財物管理,防止國家財產損失,保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國務院令第235號)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罰沒財物移交、保管、處置、收入上繳、預算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罰沒財物,是指執法機關依法對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沒收、追繳決定或者法院生效裁定、判決取得的罰款、罰金、違法所得、非法財物,沒收的保證金、個人財產等,包括現金、有價票證、有價證券、動產、不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等。

  本辦法所稱執法機關,是指各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組織。

  本辦法所稱罰沒收入是指罰款、罰金等現金收入,罰沒財物處置收入及其孳息。

  第四條 罰沒財物管理工作應遵循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相分離,執法與保管、處置崗位相分離,罰沒收入與經費保障相分離的原則。

  第五條 財政部負責制定全國罰沒財物管理制度,指導、監督各地區、各部門罰沒財物管理工作。中央有關執法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本系統罰沒財物管理具體實施辦法,指導本系統罰沒財物管理工作。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制定罰沒財物管理制度,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內各有關單位的罰沒財物管理工作。

  各級執法機關、政府公物倉等單位負責制定本單位罰沒財物管理操作規范,并在本單位職責范圍內對罰沒財物管理履行主體責任。

第二章 移交和保管

  第六條 有條件的部門和地區可以設置政府公物倉對罰沒物品實行集中管理。未設置政府公物倉的,由執法機關對罰沒物品進行管理。

  各級執法機關、政府公物倉按照安全、高效、便捷和節約的原則,使用下列罰沒倉庫存放保管罰沒物品:

 ?。ㄒ唬﹫谭C關罰沒物品保管倉庫;

 ?。ǘ┱飩}庫;

 ?。ㄈ┩ㄟ^購買服務等方式選擇社會倉庫。

  第七條 設置政府公物倉的地區,執法機關應當在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沒收、追繳決定,法院生效裁定、判決沒收物品或者公告期滿后,在同級財政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將罰沒物品及其他必要的證明文件、材料,移送至政府公物倉,并向財政部門備案。

  第八條 罰沒倉庫的保管條件、保管措施、管理方式應當滿足防火、防水、防腐、防疫、防盜等基礎安全要求,符合被保管罰沒物品的特性。應當安裝視頻監控、防盜報警等安全設備。

  第九條 執法機關、政府公物倉應當建立健全罰沒物品保管制度,規范業務流程和單據管理,具體包括:

 ?。ㄒ唬┙⑴_賬制度,對接管的罰沒物品必須造冊、登記,清楚、準確、全面反映罰沒物品的主要屬性和特點,完整記錄從入庫到處置全過程。

 ?。ǘ┙⒎诸惐9苤贫?,對不同種類的罰沒物品,應當分類保管。對文物、文化藝術品、貴金屬、珠寶等貴重罰沒物品,應當做到移交、入庫、保管、出庫全程錄音錄像,并做好密封工作。

 ?。ㄈ┙踩Pl制度,落實人員責任,確保物品妥善保管。

 ?。ㄋ模┙⑶宀楸P存制度,做到賬實一致,定期向財政部門報告罰沒物品管理情況。

  第十條 罰沒倉庫應當憑經執法機關或者政府公物倉按管理職責批準的書面文件或者單證辦理出庫手續,并在登記的出庫清單上列明,由經辦人與提貨人共同簽名確認,確保出庫清單與批準文件、出庫罰沒物品一致。

  罰沒倉庫無正當理由不得妨礙符合出庫規定和手續的罰沒物品出庫。

  第十一條 執法機關、政府公物倉應當運用信息化手段,建立來源去向明晰、管理全程可控、全面接受監督的管理信息系統。

  執法機關、政府公物倉的管理信息系統,應當逐步與財政部門的非稅收入收繳系統等平臺對接,實現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三章 罰沒財物處置

  第十二條 罰沒財物的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依法分類、定期處置,提高處置效率,降低倉儲成本和處置成本,實現處置價值最大化。

  第十三條 各級執法機關、政府公物倉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權限,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處置罰沒財物。

  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本級罰沒財物處置、收入收繳等進行監督,建立處置審批和備案制度。

  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對屬地中央預算單位罰沒財物的處置、收入收繳等進行監督。

  第十四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容易損毀、滅失、變質、保管困難或者保管費用過高、季節性商品等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長期不使用容易導致機械性能下降、價值貶損的車輛、船艇、電子產品等物品,以及有效期即將屆滿的匯票、本票、支票等,在確定為罰沒財物前,經權利人同意或者申請,并經執法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依法先行處置;權利人不明確的,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滿后仍沒有權利人同意或者申請的,可以依法先行處置。先行處置所得款項按照涉案現金管理。

  第十五條 罰沒物品處置前存在破損、污穢等情形的,在有利于加快處置的情況下,且清理、修復費用低于變賣收入的,可以進行適當清理、修復。

  第十六條 執法機關依法取得的罰沒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買賣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按國家規定另行處置外,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公開拍賣。公開拍賣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馁u活動可以采取現場拍賣方式,鼓勵有條件的部門和地區通過互聯網和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公開拍賣。

 ?。ǘ┕_拍賣應當委托具有相應拍賣資格的拍賣人進行,拍賣人可以通過搖珠等方式從具備資格條件的范圍中選定,必要時可以選擇多個拍賣人進行聯合拍賣。

 ?。ㄈ┝P沒物品屬于國家有強制安全標準或者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應當委托符合有關規定資格條件的檢驗檢疫機構進行檢驗檢測,不符合安全、衛生、質量或者動植物檢疫標準的,不得進行公開拍賣。

 ?。ㄋ模└鶕枰?,可以采取“一物一拍”等方式對罰沒物品進行拍賣。采用公開拍賣方式處置的,一般應當確定拍賣標的保留價。保留價一般參照價格認定機構或者符合資格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價確定,也可以參照市場價或者通過互聯網詢價確定。

 ?。ㄎ澹┕_拍賣發生流拍情形的,再次拍賣的保留價不得低于前次拍賣保留價的80%。發生3次(含)以上流拍情形的,經執法機關商同級財政部門確定后,可以通過互聯網平臺采取無底價拍賣或者轉為其他處置方式。

  第十七條 屬于國家規定的專賣商品等限制流通的罰沒物品,應當交由歸口管理單位統一變賣,或者變賣給按規定可以接受該物品的單位。

  第十八條 下列罰沒物品,應當移交相關主管部門處置:

 ?。ㄒ唬┮婪]收的文物,應當移交國家或者省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由其指定的國有博物館、圖書館等文物收藏單位收藏或者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置。經國家或者省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授權,市、縣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有關國有博物館、圖書館等文物收藏單位可以具體承辦文物接收事宜。

 ?。ǘ┪淦?、彈藥、管制刀具、毒品、毒具、賭具、禁止流通的易燃易爆危險品等,應當移交同級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處置,或者經公安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同意,由有關執法機關依法處置。

 ?。ㄈ┮婪]收的野生動植物及其制品,應當交由野生動植物保護主管部門、海洋執法部門或者有關保護區域管理機構按規定處置,或者經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交由相關科研機構用于科學研究。

 ?。ㄋ模┢渌麘斠平幌嚓P主管部門處置的罰沒物品。

  第十九條 罰沒物品難以變賣或者變賣成本大于收入,且具有經濟價值或者其他價值的,執法機關應當報送同級財政部門,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后,可以贈送有關公益單位用于公益事業;沒有捐贈且能夠繼續使用的,由同級財政部門統一管理。

  第二十條 淫穢、反動物品,非法出版物,有毒有害的食品藥品及其原材料,危害國家安全以及其他有社會危害性的物品,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銷毀的,應當由執法機關予以銷毀。

  對難以變賣且無經濟價值或者其他價值的,可以由執法機關、政府公物倉予以銷毀。

  屬于應銷毀的物品經無害化或者合法化處理,喪失原有功能后尚有經濟價值的,可以由執法機關、政府公物倉作為廢舊物品變賣。

  第二十一條 已納入罰沒倉庫保管的物品,依法應當退還的,由執法機關、政府公物倉辦理退還手續。

  第二十二條 依法應當進行權屬登記的房產、土地使用權等罰沒財產和財產權利,變賣前可以依據行政處罰決定,沒收、追繳決定,法院生效裁定、判決進行權屬變更,變更后應當按本辦法相關規定處置。

  權屬變更后的承接權屬主體可以是執法機關、政府公物倉、同級財政部門或者其他指定機構,但不改變罰沒財物的性質,承接單位不得占用、出租、出借。

  第二十三條 罰沒物品無法直接適用本辦法規定處置的,執法機關與同級財政商有關部門后,提出處置方案,報上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四章 罰沒收入

  第二十四條 罰沒收入屬于政府非稅收入,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管理有關規定,全額上繳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

  第二十五條 除依法可以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罰款決定的執法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第二十六條 中央與省級罰沒收入的劃分權限,省以下各級政府間罰沒收入的劃分權限,按照現行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除以下情形外,罰沒收入應按照執法機關的財務隸屬關系繳入同級國庫:

 ?。ㄒ唬┖jP、公安、中國海警、市場監管等部門取得的緝私罰沒收入全額繳入中央國庫。

 ?。ǘ┖jP(除緝私外)、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國家郵政部門、通信管理部門、氣象管理部門、應急管理部所屬煤礦安全監察部門、交通運輸部所屬海事部門中央本級取得的罰沒收入全額繳入中央國庫。省以下機構取得的罰沒收入,50%繳入中央國庫,50%繳入地方國庫。

 ?。ㄈ﹪覠煵輰Yu部門取得的罰沒收入全額繳入地方國庫。

 ?。ㄋ模惫芾聿克鶎俚南谰仍块T取得的罰沒收入,50%繳入中央國庫,50%繳入地方國庫。

 ?。ㄎ澹﹪沂袌霰O督管理總局所屬的反壟斷部門與地方反壟斷部門聯合辦理或者委托地方查辦的重大案件取得的罰沒收入,全額繳入中央國庫。

 ?。?nbsp;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監察機構沒收、追繳的違法所得,按照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隸屬關系全額繳入中央或者地方國庫。

 ?。ㄆ撸┲醒胝C關交辦案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ò耍┴斦恳幎ǖ钠渌樾?。

  第二十八條 罰沒物品處置收入,可以按扣除處置該罰沒物品直接支出后的余額,作為罰沒收入上繳;政府預算已經安排罰沒物品處置專項經費的,不得扣除處置該罰沒物品的直接支出。

  前款所稱處置罰沒物品直接支出包括質量鑒定、評估和必要的修復費用。

  第二十九條 罰沒收入的繳庫,按下列規定執行:

 ?。ㄒ唬﹫谭C關取得的罰沒收入,除當場收繳的罰款和財政部另有規定外,應當在取得之日繳入財政專戶或者國庫;

 ?。ǘ﹫谭ㄈ藛T依法當場收繳罰款的,執法機關應當自收到款項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繳入財政專戶或者國庫;

 ?。ㄈ┪信馁u機構拍賣罰沒物品取得的變價款,由委托方自收到款項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繳入財政專戶或者國庫。

  第三十條 政府預算收入中罰沒收入預算為預測性指標,不作為收入任務指標下達。執法機關的辦案經費由本級政府預算統籌保障,執法機關經費預算安排不得與該單位任何年度上繳的罰沒收入掛鉤。

  第三十一條 依法退還多繳、錯繳等罰沒收入,應當按照本級財政部門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執法機關在罰沒財物管理工作中,應當按照規定使用財政部門相關票據。

  第三十三條 對向執法機關檢舉、揭發各類違法案件的人員,經查實后,按照相關規定給予獎勵,獎勵經費不得從案件罰沒收入中列支。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執法機關、政府公物倉及其工作人員在罰沒財物管理、處置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執法機關扣押的涉案財物,有關單位、個人向執法機關聲明放棄的或者無人認領的財物;黨的紀律檢查機關依據黨內法規收繳的違紀所得以及按規定登記上交的禮品、禮金等財物;黨政機關收到的采購、人事等合同違約金;黨政機關根據國家賠償法履行賠償義務之后向故意或者有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追償的賠償款等,參照罰沒財物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黨的紀檢機構依據黨內法規收繳的違紀所得,以及按規定登記上交的禮品、禮金等財物,按照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隸屬關系全額繳入中央或者地方國庫。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形成的罰沒財物,尚未處置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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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 Sat, 28 Jan 2023 18:52:10 +0800        第一條 為了發揮政府采購的政策功能,促進中小企業 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 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境內依法設立,依據國務院批準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確定的 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但與大企業的負責人為同 一人,或者與大企業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的個體工商戶,在政府采購活動 中視同中小企業。 

       第三條 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通過加強采購 需求管理,落實預留采購份額、價格評審優惠、優先采購等 措施,提高中小企業在政府采購中的份額,支持中小企業發 展。 

       第四條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工程 或者服務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辦法規定的中小企業扶持 政策: 

      (一)在貨物采購項目中,貨物由中小企業制造,即貨 物由中小企業生產且使用該中小企業商號或者注冊商標; 

      (二)在工程采購項目中,工程由中小企業承建,即工 程施工單位為中小企業;

      (三)在服務采購項目中,服務由中小企業承接,即提 2 供服務的人員為中小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訂立勞動合同的從業人員。 在貨物采購項目中,供應商提供的貨物既有中小企業制 造貨物,也有大型企業制造貨物的,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中 小企業扶持政策。 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政府采購活動,聯合體各方均為中小 企業的,聯合體視同中小企業。其中,聯合體各方均為小微 企業的,聯合體視同小微企業。

        第五條 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合理確定采購 項目的采購需求,不得以企業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 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和財務指標作為供 應商的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不得在企業股權結構、經營 年限等方面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第六條 主管預算單位應當組織評估本部門及所屬單 位政府采購項目,統籌制定面向中小企業預留采購份額的具 體方案,對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采購項目和采購包,預留 采購份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并在政府采購預算中單獨 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預留采購 份額: 

      (一)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明確規定優先或者應當 面向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非企業主體采購的;

      (二)因確需使用不可替代的專利、專有技術,基礎設 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務等原因,只能從中小企業之 外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三)按照本辦法規定預留采購份額無法確保充分供應、 充分競爭,或者存在可能影響政府采購目標實現的情形; 

      (四)框架協議采購項目; 

      (五)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為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情形。 

       第七條 采購限額標準以上,200 萬元以下的貨物和服 務采購項目、400 萬元以下的工程采購項目,適宜由中小企 業提供的,采購人應當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 

      第八條 超過 200 萬元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超過 400 萬元的工程采購項目中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預留該 部分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 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 其中預留給小微企業的比例不低于 60%。預留份額通過下列 措施進行: 

      (一)將采購項目整體或者設置采購包專門面向中小企 業采購; 

      (二)要求供應商以聯合體形式參加采購活動,且聯合 體中中小企業承擔的部分達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獲得采購合同的供應商將采購項目中的一定 比例分包給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業。 組成聯合體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業與聯合體內 其他企業、分包企業之間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

       第九條 對于經主管預算單位統籌后未預留份額專門 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采購項目,以及預留份額項目中的非預 留部分采購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符合本辦法規 定的小微企業報價給予 6%—10%(工程項目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價格參加評審。適用招標投標法的政府采購 工程建設項目,采用綜合評估法但未采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價 格分的,評標時應當在采用原報價進行評分的基礎上增加其 價格得分的 3%—5%作為其價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業與小微企業組成聯合體或者允許大中 型企業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業分包的采購項目,對于聯合 協議或者分包意向協議約定小微企業的合同份額占到合同 總金額 30%以上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聯合體或 者大中型企業的報價給予 2%-3%(工程項目為 1%—2%)的扣 除,用扣除后的價格參加評審。適用招標投標法的政府采購 工程建設項目,采用綜合評估法但未采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價 格分的,評標時應當在采用原報價進行評分的基礎上增加其 價格得分的 1%—2%作為其價格分。組成聯合體或者接受分包 的小微企業與聯合體內其他企業、分包企業之間存在直接控 股、管理關系的,不享受價格扣除優惠政策。

       價格扣除比例或者價格分加分比例對小型企業和微型 企業同等對待,不作區分。具體采購項目的價格扣除比例或 者價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購人根據采購標的相關行業平均利 潤率、市場競爭狀況等,在本辦法規定的幅度內確定。 

      第十條 采購人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和主管預算 單位制定的預留采購份額具體方案開展采購活動。預留份額 的采購項目或者采購包,通過發布公告方式邀請供應商后, 符合資格條件的中小企業數量不足 3 家的,應當中止采購活 動,視同未預留份額的采購項目或者采購包,按照本辦法第 5 九條有關規定重新組織采購活動。

       第十一條 中小企業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出具本辦 法規定的《中小企業聲明函》(附 1),否則不得享受相關中 小企業扶持政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供應商提供《中 小企業聲明函》之外的中小企業身份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 采購項目涉及中小企業采購的,采購文件應 當明確以下內容: 

      (一)預留份額的采購項目或者采購包,明確該項目或 相關采購包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以及相關標的及預算金 額; 

      (二)要求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確聯 合協議或者分包意向協議中中小企業合同金額應當達到的 比例,并作為供應商資格條件; 

      (三)非預留份額的采購項目或者采購包,明確有關價 格扣除比例或者價格分加分比例; 

      (四)規定依據本辦法規定享受扶持政策獲得政府采購 合同的,小微企業不得將合同分包給大中型企業,中型企業 不得將合同分包給大型企業;

      (五)采購人認為具備相關條件的,明確對中小企業在 資金支付期限、預付款比例等方面的優惠措施; 

      (六)明確采購標的對應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所屬行業; 

      (七)法律法規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規定的其 他事項。

       第十三條 中標、成交供應商享受本辦法規定的中小企 6 業扶持政策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隨中標、成交結 果公開中標、成交供應商的《中小企業聲明函》。 適用招標投標法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在公示 中標候選人時公開中標候選人的《中小企業聲明函》。

       第十四條 對于通過預留采購項目、預留專門采購包、 要求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簽訂的采購合 同,應當明確標注本合同為中小企業預留合同。其中,要求 以聯合體形式參加采購活動或者合同分包的,應當將聯合協 議或者分包意向協議作為采購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五條 鼓勵各地區、各部門在采購活動中允許中小 企業引入信用擔保手段,為中小企業在投標(響應)保證、 履約保證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鼓勵中小企業依法合規通 過政府采購合同融資。 

       第十六條 政府采購監督檢查、投訴處理及政府采購行 政處罰中對中小企業的認定,由貨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務 供應商注冊登記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業主管 部門負責。 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財政部門或者有關招標 投標行政監督部門關于協助開展中小企業認定函后 10 個工 作日內做出書面答復。 

       第十七條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對涉及中小企業采購的 預算項目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合理設置績效目標和指標, 落實扶持中小企業有關政策要求,定期開展績效監控和評價, 強化績效評價結果應用。 

       第十八條 主管預算單位應當自 2022 年起向同級財政 部門報告本部門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業預留份額和采購的 具體情況,并在中國政府采購網公開預留項目執行情況(附 2)。未達到本辦法規定的預留份額比例的,應當作出說明。

       第十九條 采購人未按本辦法規定為中小企業預留采 購份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要求實施 價格扣除或者價格分加分的,屬于未按照規定執行政府采購 政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國家有關規定 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供應商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供聲明函內容不 實的,屬于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依照《中華人民 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適用招標投標法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投標人按照 本辦法規定提供聲明函內容不實的,屬于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 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 員在履行職責中違反本辦法規定及存在其他濫用職權、玩忽 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 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國家 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國家機 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對外援助項目、國家相關資格或者資質管 理制度另有規定的項目,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三條 關于視同中小企業的其他主體的政府采 購扶持政策,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可以會同中小企業主管部 門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敦斦? 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1﹞181 號)同時廢止。 

      附:1.中小企業聲明函

             2.面向中小企業預留項目執行情況公告 



      中小企業聲明函(貨物)

       本公司(聯合體)鄭重聲明,根據《政府采購促進中小 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 號)的規定,本公司 (聯合體)參加(單位名稱)的(項目名稱)采購活動,提 供的貨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業制造。相關企業 (含聯合體中的中小企業、簽訂分包意向協議的中小企業) 的具體情況如下:

       1. (標的名稱) ,屬于(采購文件中明確的所屬行業) 行業;制造商為(企業名稱),從業人員 人,營業收 入為 萬元,資產總額為 萬元 1,屬于(中型企業、小 型企業、微型企業);

       2. (標的名稱) ,屬于(采購文件中明確的所屬行業) 行業;制造商為(企業名稱),從業人員 人,營業收入 為 萬元,資產總額為 萬元,屬于(中型企業、小型 企業、微型企業); …… 以上企業,不屬于大企業的分支機構,不存在控股股東 為大企業的情形,也不存在與大企業的負責人為同一人的情 形。 本企業對上述聲明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如有虛假,將依 法承擔相應責任。 

                                                                                                          企業名稱(蓋章): 

                                                                                                          日 期: 


 中小企業聲明函(工程、服務)

       本公司(聯合體)鄭重聲明,根據《政府采購促進中小 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 號)的規定,本公司 (聯合體)參加(單位名稱)的(項目名稱)采購活動,工 程的施工單位全部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業(或者:服務 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業承接)。相關企業(含聯合 體中的中小企業、簽訂分包意向協議的中小企業)的具體情 況如下:

        1. (標的名稱) ,屬于(采購文件中明確的所屬行業); 承建(承接)企業為(企業名稱),從業人員 人,營業 收入為 萬元,資產總額為 萬元 1,屬于(中型企業、 小型企業、微型企業);

       2. (標的名稱) ,屬于(采購文件中明確的所屬行業); 承建(承接)企業為(企業名稱),從業人員 人,營業 收入為 萬元,資產總額為 萬元,屬于(中型企業、 小型企業、微型企業); …… 以上企業,不屬于大企業的分支機構,不存在控股股東 為大企業的情形,也不存在與大企業的負責人為同一人的情 形。 本企業對上述聲明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如有虛假,將依 法承擔相應責任。 

                                                                                                           企業名稱(蓋章):

                                                                                                           日 期:


(單位名稱)××年面向中小企業 預留項目執行情況公告

       根據《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 ﹝2020﹞46 號)要求,現對本部門(單位)××年面向中小 企業預留項目執行情況公告如下: 

      本部門(單位)××年預留項目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共計 ××萬元,其中,面向小微企業采購××萬元,占××%。

面向中小企業預留項目明細

序號  項目名稱 預留選項 面向中小企業采購金額 合同鏈接

(填寫集中采 購目錄以內或 者采購限額標 準以上的采購 項目)(填寫“采購項 目整體預留”、 “設置專門采購 包”、“要求以 聯 合 體 形 式 參 加”或者“要求 合同分包”,除 “采購項目全部 預留”外,還應 當填寫預留給中 小企業的比例)(精確到萬元)(填寫合同 在中國政府 采購網公開 的網址,合同 中應當包含 有關聯合體 協議或者分 包意向協議)





                                                                                                                           部門(單位)名稱: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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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會計業務

業務內容會計科目借方金額貸方金額
應付職工薪酬業務

計提工

資業務

主營業務成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職工薪酬應發工資+單位社保+單位公積金+福利費+教育經費
應付職工薪酬-職工工資
應發數
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繳費
單位社保
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
單位公積金
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福利費
福利費
應付職工薪酬-教育經費
教育經費
應付職工薪酬-職工工資個人社保、個人公積金及個人所得稅
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繳費
個人社保
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
個人公積金
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
計提稅費及結轉小微企業季度收入未達到起征點減免增值稅業務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增值稅減免本季銷項稅額
營業務收入-政府補助
本季銷項稅額
應交增值稅結轉業務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本季余額
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增值稅減免
本季余額
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平衡數平衡數
計提其他稅費業務營業稅金及附加-應交稅費計提企業所得稅之外的金額合計
所得稅費用計提金額
應交稅費-計提的明細
分項計提金額

       二、出納及倉管業務

存取現及轉存成本費用管理—現金費用-轉款單
利息收入成本費用管理—現金費用單—費用項目編號-財務費用-利息費用-錄入負數金額
營業外收入、其他業務收入成本費用管理—其他收入單—營業外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費用項目編號—錄入金額
其他應收借出、墊付、預付款項往來管理—收付款處理-收款單-往來單位-所有客戶(選擇或增加客戶)—會計科目(其他應收款)—錄入負數金額
收回借出、墊付、預付款項往來管理—收付款處理-收款單-往來單位-所有客戶(選擇客戶)—會計科目(其他應收款)—錄入金額
其他應付借入、代收款項往來管理—收付款處理-付款單-往來單位-所有供應商(選擇或增加供應商)—會計科目(其他應付款)-錄入負數金額
歸還借款、支付賒欠費用往來管理—收付款處理-付款單-往來單位-所有供應商(選擇供應商)—會計科目(其他應付款)—錄入金額
繳納增值稅
往來管理—收付款處理-付款單-往來單位-所有供應商(選擇供應商)—會計科目(應交稅費-增值稅-未交增值稅)—錄入金額

國稅金稅盤購買、續費

往來管理—收付款處理-付款單-往來單位-所有供應商(選擇供應商)—會計科目(應交稅費-增值稅-減免稅額)—錄入金額
日常費用未付或未全額支付成本費用管理—現金費用-費用單—會計科目(其他應付款)-費用項目編號-相關項目,付款的錄入付款賬戶和實付金額
服務收入業務開票銷售管理-出貨管理-銷售出庫-單往來單位-所有客戶(選擇或增加客戶)-錄入金額(開票收款同步的選擇現款銷售,在摘要欄寫明客戶,錄入收款賬戶和金額)
收款往來管理-收付款處理-收款單-單往來單位-所有客戶(選擇客戶)-錄入金額
進銷存業務入庫業務貨到發票未到收貨采購管理-暫估管理-暫估入庫單-往來單位-所有供應商(選擇或增加供應商)-錄入數量、金額
收發票往來管理--發票管理--采購暫估開票-選擇暫估單據-確認發票數量及金額
貨、發票同時到采購管理-收貨管理-采購入庫單-往來單位-所有供應商(選擇或增加供應商)-錄入數量、金額
付款往來管理--收付款處理-付款單-往來單位-所有供應商(選擇供應商)—會計科目(應付賬款)-錄入金額
出庫業務發貨(銷售單價未確定)、未開票發貨銷售管理-發出商品管理-發出商品出庫單-單往來單位-所有客戶(選擇或增加客戶)-錄入數量、金額
開票往來管理--發票管理--銷售發貨開票-選擇發出商品出庫單-確認開票數量及金額
發貨、開票同步銷售管理-出貨管理-銷售出庫單
收款往來管理--收付款處理-收款單-收款單-單往來單位-所有客戶(選擇客戶)—會計科目(應收賬款)-錄入金額
公司自用業務倉儲運輸管理-其他出入庫單管理-其它出庫單(往來單位--現款銷售,業務類別--領用出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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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對地方公共圖書館 美術館 文化館(站)免費開放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20〕156號) Sat, 28 Jan 2023 18:52:10 +080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中央對地方公共圖書館、美術館、文化館(站)免費開放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補助資金由中央財政設立,用于支持政府舉辦并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管理的地市級和縣級公共圖書館、美術館、文化館、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中心)(以下簡稱“三館一站”)免費開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務。

按照公共文化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原則,地方各級財政應當落實支出責任,保障本地區免費開放“三館一站”日常運轉所需經費。

第三條  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堅持“定額補助、分級管理、注重基本、加強績效”的原則。

第四條  補助資金由財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共同管理。文化和旅游部負責審核地方相關材料和數據,提供資金測算需要的基礎數據,并提出資金分配方案。財政部根據預算管理有關規定,會同文化和旅游部確定有關省份預算金額。

省級財政、文化和旅游部門明確省級以下各級財政、文化和旅游部門責任分工,切實加強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條  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應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以及審計、文化和旅游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補助范圍、支出內容與分配方式

 

第六條 補助資金用于“三館一站”免費開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所需支出,其中:

(一)圖書館:文獻資源借閱、檢索與咨詢,舉辦公益性講座、展覽,開展閱讀推廣、宣傳活動,基層文化骨干業務輔導,流動圖書借閱與送書下鄉服務,業務活動用房小型修繕及零星業務設備更新等。

(二)美術館:舉辦展覽、公益性講座,開展公共教育和觀眾體驗拓展活動,流動美術服務,業務活動用房小型修繕及零星業務設備更新等。

(三)文化館:舉辦普及性文化藝術類培訓項目,舉辦公益性講座、展覽,開展宣傳活動,組織公益性群眾文化活動,基層文化骨干業務輔導,民間文化傳承活動,流動文化服務,業務活動用房小型修繕及零星業務設備更新等。

(四)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中心):組織公益性群眾文化活動,舉辦公益性講座和展覽宣傳,村、社區文化骨干輔導,業務活動用房小型修繕及零星業務設備更新等。

第七條  補助資金不得用于征地拆遷、基本建設、大型維修改造、作品(藏品)征集,不得用于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償還債務等支出,不得用于編制內在職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工資及津補貼支出。

第八條  補助資金實行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為地市級和縣級公共圖書館、美術館、文化館、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中心)個數。

第九條  “三館一站”個數參照全國文化文物統計資料最新年度數據測算。

第十條  現階段基本補助標準如下:地市級公共圖書館、美術館、文化館每館每年50萬元;縣級公共圖書館、美術館、文化館每館每年20萬元;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中心)每站(中心)每年5萬元。財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可根據文化事業發展需要和財力可能等因素,對基本補助標準進行動態調整。

各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補助標準,高于上述基本補助標準部分,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自行負擔。

第十一條  中央與地方財政分檔分擔比例,按地區分為五檔,第一至第五檔中央財政分別分擔80%、60%、50%、30%、10%,其中:第一檔地區包括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云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第二檔地區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個??;第三檔地區包括遼寧、福建、山東等3個?。ú缓媱潌瘟惺校?;第四檔地區包括天津、江蘇、浙江、廣東等4個省、直轄市及大連、寧波、廈門、青島、深圳等5個計劃單列市;第五檔地區包括北京、上海等2個直轄市。其余部分由地方財政負責安排。

對黨中央、國務院明確比照享受西部政策的地區,中央財政按照基本補助標準80%的比例安排補助資金。

第十二條  補助資金由中央財政根據上述因素分配下達。計算分配公式如下:

某?。▍^、市)補助資金額度=[某?。▍^、市)地市級(縣級、鄉鎮級)因素數額×基本補助標準]×中央財政分擔比例。地方財政部門會同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根據上年度“三館一站”免費開放工作進展、績效等情況統籌核定各館(站、中心)補助金額。

 

第三章  申報與審批

 

第十三條 文化和旅游部根據最新統計數據,提出下一年度補助資金分配方案,于每年3月10日前報送財政部。財政部根據文化和旅游部分配方案進行審核,于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中央預算后三十日內,正式下達補助資金預算。財政部會同文化和旅游部按規定提前下達下一年度補助資金預算數。

第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收到中央財政補助經費預算后,應當會同同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在三十日內按照預算級次合理分配、及時下達,并抄送財政部各地監管局?;鶎诱斦块T接到補助資金后,應當及時分解下達。

 

第四章  管理與使用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補助標準及相應的資金分擔比例足額落實“三館一站”免費開放所需資金。

第十六條  補助資金預算下達后一般不予調整,因特殊情況需調整的,應按規定報文化和旅游部、財政部批準。

第十七條  補助資金支付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制度執行。

第十八條  補助資金支出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財政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沒有統一規定的,由資金使用單位結合實際情況確定,并報同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補助資金形成的資產屬于國有資產,應當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條  補助資金原則上應在當年執行完畢,年度未支出的資金按結轉結余資金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績效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應當按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要求,對補助資金實施監管。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建立資金管理和監督機制,加強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健全“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機制。財政部會同文化和旅游部適時組織或委托有關機構對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二條 地方各級財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要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按規定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監控、績效評價,強化績效結果運用,做好績效信息公開,提高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免費開放績效評價工作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或專家組開展,應反映公眾文化需求并鼓勵公眾參與,評價周期原則上每三年一次,評價結果應當抄報上級財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三館一站”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約束機制,提高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規范性。

第二十四條  各級財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補助資金分配使用、審核管理等相關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其所在部門、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申報、使用補助資金的部門、單位及個人在補助資金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文化和旅游部負責解釋。各省級財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各地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敦斦课幕筷P于印發<中央補助地方美術館 公共圖書館 文化館(站)免費開放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13〕98號)、《財政部文化部關于<中央補助地方美術館 公共圖書館 文化館(站)免費開放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通知》(財教〔2016〕2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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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卓資產管理系統模塊介紹 Sat, 28 Jan 2023 18:52:10 +0800 888.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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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模塊名稱功能介紹1基礎資料1)用戶設定:用于維護用戶的資產審批/確認權限、物品審批權限等;2)供應商維護:用于維護資產、物品共用的供應商相關信息;3)分支機構管理:用于維護集團下屬的各分支機構(或分部門)信息,以及各分支機構的用戶資料;2資產維護1)資產分類:用于自定義維護資產分類,支持無限層級;2)產權單位、存放地點:用于維護資產的產權單位、存放地點信息;3)資產檔案:用于維護主資產、附資產、部件等檔案信息,且支持批量導入、批量維護、修改審批功能;3資產打印用于通過標簽打印機,打印輸出資產條碼(一維碼、二維碼)、打印資產卡片、打印地點標簽等;4資產采購用于管理資產設備的采購業務,支持多級審批流程,包括采購申請、審批、確認、查詢等;5資產處置用于管理超期、損壞、丟失等原因導致的資產處置業務,包括處置申請、審批、確認、查詢等;6資產續用用于對超期后仍可繼續使用的資產設備,進行續用業務,續用后可以延長資產的使用周期;7資產變動針對員工需要長期占用的資產設備,或者調整部門、存放地點、員工之間的資產庫存,都可以通過變動單來完成,支持多級審批流程;8資產借用用于員工之間短期資產設備借用、歸還業務,均需審批確認才可生效,包含我的借出/借入申請、借用單審批、借用單查詢;9資產維修針對資產設備的維修流程進行管理,包括維修申請、維修審批、維修確認、維修反饋、驗收申請、驗收審批、維修查詢等;10資產盤點針對資產設備的盤點工作進行管理,支持基于移動盤點機的在線盤點、離線盤點,且審批確認后可以根據盤點結果自動完成報廢或轉移工作;11資產折舊針對資產設備的折舊工作進行管理,包含資產折舊計提、資產折舊查詢等;12資產巡檢用于定期對資產設備進行巡視檢查工作,支持自定義巡檢內容和授權。包括巡檢計劃、巡檢內容、巡檢授權、巡檢記錄等;13物品維護用于維護低值易耗品的分類、存放地點、物品檔案、安全庫存分組等信息;14物品打印用于通過標簽打印機,打印輸出物品條碼、打印地點標簽等;15物品采購用于管理低值易耗品的采購業務,支持多級審批流程,包括采購申請、審批、確認、查詢等;16物品入庫針對低值易耗品的入庫業主進行管理,包括入庫錄入、入庫審批、入庫修正、入庫查詢等;17物品出庫1)領用單:針對“自下而上”的低值易耗品領用業務進行管理,包括領用申請、領用審批、領用發放、領用查詢;2)分發單:針對“自上而下”的低值易耗品分發業務進行管理,包括分發錄入、分發審批、分發查詢;18物品報廢用于管理超期、損壞、丟失等原因導致的低值易耗品報廢業務,包括報廢申請、審批、查詢等;19物品調撥針對各存放地點之間的低值易耗品庫存進行調撥業務,包括調撥申請、調撥審批、調撥查詢等;20物品盤點針對低值易耗品的盤點工作進行管理,支持基于移動盤點機的在線盤點、離線盤點,且審批確認后可以根據盤點盈虧結果更新庫存;21統計報表1)資產明細報表:包含資產瀏覽、資產綜合查詢、綜合統計、個人資產查詢等;2)資產匯總報表:包含固定資產統計、資產分類匯總、固定資產明細帳、資產折舊情況、巡檢記錄統計、國標接口導出等;3)物品庫存報表:包含物品庫存查詢、物品庫存流水等;4)物品出入統計:包含物品入庫統計、領用統計、分發統計、供應商出入庫等;5)物品匯總報表:包含物品明細帳匯總、物品明細帳查詢等;22手機平臺支持通過手機短信向業主自動發送催繳短信,以及手動發送其通知/關懷短信等;包括常用短信、短信授權、短信統計、充值記錄等功能;手機實現審批、確認、查詢等功能23行政管理用于管理日常辦公相關功能,如公告通知、規章制度、單位名錄、投票調查、意見箱、通訊錄等;24系統管理用于維護整個系統相關的部門、職位、角色、權限、用戶、待辦事項、日志等相關信息;25參數配置用于維護整個系統運行的各類參數配置,包括模塊管理、參數選項、自定義類型、系統備份、快捷方式、初始化等信息;26分支機構適用于按分支機構(或分部門)來管理資產的客戶,即各分支機構或部門分別可以獨立管理各自的資產/物品,而總部用戶或管理員則可以查看所有分支機構或部門的資產/物品信息(注:總部只能查看,不能增加/刪除/修改);1)分支機構管理:用于維護集團下屬的各分支機構(或分部門)信息,以及各分支機構的用戶資料;2)產權單位、存放地點:用于維護資產的產權單位、存放地點信息;]]>
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3號) Sat, 28 Jan 2023 18:52:10 +080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現就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三、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本通知自20211月1日起至202512月31日止執行?!?/span>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自20211月1日廢止。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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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9號) Sat, 28 Jan 2023 18:52:10 +080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現就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三、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本通知自20211月1日起至202512月31日止執行?!?span style="font-size: 16px;">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自20211月1日起廢止。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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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項目管理軟件操作流程及說明 Sat, 28 Jan 2023 18:52:10 +0800 一、分包、采購、租賃及銷售合同業務

(一)分包合同

1、分包合同建立

(1)合同建立

項目部門錄單員操作:點擊導航界面“分包管理”→填寫《分包合同》→(左側展開,選擇要建立合同的項目)點擊“新建”→按分包合同完整填寫有關內容→單擊下方“合同內容”→點擊“新增”(雙擊選擇分包內容,點擊關閉)→輸入“數量”和“含稅單價”→選擇“審核流程”(根據公司制度確定的審批人選擇審核流程)→點擊“保存

(2)合同文本上傳

項目部門錄單員操作:合同經審批,代表人及對方簽字蓋章后掃描或拍照,上傳到系統,具體操作進入《分包合同》→(左側展開,選擇對應項目,單擊分包合同)單擊下方“合同文本”→點擊“新增”→點擊“導入

2、分包合同變更

項目部門錄單員操作:點擊導航界面“分包管理”→點擊《分包合同》→左側展開項目,選中項目,單擊右側合同→單擊下方“合同變更”→點擊“新建變更”→點擊“新增”菜單選擇(原合同數量或價格變更選擇“從原始合同內容中選擇”,新增項目選擇“從分包內容維護中選擇”)→錄入變更內容(對變更內容數量或單價進行修改,對新增項目錄入內容數量及單價)→選擇“變更方式”(根據變更內容選擇)→選擇“審核流程”(根據公司制度確定的審批人選擇審核流程)→點擊“保存

(二)采購合同

1、采購合同建立

(1)合同建立

項目部門錄單員操作:點擊導航界面“材料管理”→填寫《采購合同》→(左側展開,選擇要建立合同的項目)點擊“新建”→按采購合同完整填寫合同內容→單擊下方“合同內容”→點擊“新增”→選擇“添加材料”(雙擊選中材料,點擊關閉)→輸入“數量”和“含稅單價”→選擇“審核流程”(根據公司制度確定的審批人選擇審核流程)→點擊“保存

(2)合同文本上傳

項目部門錄單員操作:合同經審批,代表人及對方簽字蓋章后掃描或拍照,上傳到系統,具體操作進入《采購合同》→(左側展開,選擇對應項目,單擊分包合同)單擊下方“合同文本”→點擊“新增”→點擊“導入

(3)采購合同變更

項目部門錄單員操作:點擊導航界面“材料管理”→點擊《采購合同》→左側展開項目,選中項目,單擊右側合同→單擊下方“合同變更”→點擊“新建變更”→點擊“新增”→選擇“添加材料”(原合同數量或價格變更選擇“”,新增項目選擇“”)→錄入變更內容(對變更內容數量或單價進行修改,對新增項目錄入內容數量及單價)→選擇“變更方式”(根據變更內容選擇)→選擇“審核流程”(根據公司制度確定的審批人選擇審核流程)→點擊“保存

(三)租賃合同

1、租賃合同建立

(1)合同建立

項目部門錄單員操作:點擊導航界面“租賃管理”→填寫《租賃合同》→(左側展開,選擇要建立合同的項目)點擊“新建”→按租賃合同文件完整填寫合同內容(注意:a.合同類別有三種,設備機械租賃選擇機械合同;運輸車輛租賃選擇運輸合同;周轉材料租賃選擇材料合同;b.內部設備機械、運輸車輛及材料租賃合同類別選擇“機械合同”,租賃類別選擇“內部租賃”)單擊下方“合同內容”→點擊“新增”新增租入設備機械或運輸工具信息→輸入數量含稅單價及含稅金額)→選擇“審核流程”(根據公司制度確定的審批人選擇審核流程)→點擊“保存

(2)合同文本上傳

項目部門錄單員操作:合同經審批,代表人及對方簽字蓋章后掃描或拍照,上傳到系統,具體操作進入《租賃合同》→(左側展開,選擇對應項目,單擊租賃合同)單擊下方“合同文本”→點擊“新增”→點擊“導入

(3)租賃合同變更

項目部門錄單員操作:點擊導航界面“租賃管理”→點擊《租賃合同》→左側展開項目,選中項目,單擊右側合同→單擊下方“合同變更”→點擊“新建變更”→點擊“新增”菜單選擇(原合同數量或價格變更選擇“從原始合同內容中選擇”,新增項目選擇“從機械維護中選擇”、“從運輸車輛維護中選擇”、“從租賃材料維護中選擇”)→錄入變更內容(對變更內容數量或單價進行修改,對新增項目錄入內容數量及單價)→選擇“變更方式”(根據變更內容選擇)→選擇“審核流程”(根據公司制度確定的審批人選擇審核流程)→點擊“保存

(四)銷售合同

1、銷售合同建立

(1)合同建立

項目部門錄單員操作:點擊導航界面“材料管理”→填寫《銷售合同》→(左側展開,選擇要建立合同的項目)點擊“新建”→按銷售合同完整填寫有關內容→單擊下方“合同內容”→點擊“新增”(雙擊選擇材料,點擊關閉)→輸入“數量”和“含稅單價”→選擇“審核流程”(根據公司制度確定的審批人選擇審核流程)→點擊“保存

(2)合同文本上傳

項目部門錄單員操作:合同經審批,代表人及對方簽字蓋章后掃描或拍照,上傳到系統,具體操作進入《銷售合同》→(左側展開,選擇對應項目,單擊分包合同)單擊下方“合同文本”→點擊“新增”→點擊“導入

(3)銷售合同變更

項目部門錄單員操作:點擊導航界面“材料管理”→點擊《銷售合同》→左側展開項目,選中項目,單擊右側合同→單擊下方“合同變更”→點擊“新建變更”→點擊“新增”→選擇“添加材料”(原合同數量或價格變更選擇“”,新增項目選擇“”)→錄入變更內容(對變更內容數量或單價進行修改,對新增項目錄入內容數量及單價)→選擇“變更方式”(根據變更內容選擇)→選擇“審核流程”(根據公司制度確定的審批人選擇審核流程)→點擊“保存

二、日常單據填寫與操作業務

(一)采購業務

1、填寫采購計劃

項目部門錄單員操作:點擊導航界面“材料管理”→填寫《采購計劃單》→點擊“新建”→選擇“計劃項目”→選擇“計劃人”(項目經理)→選擇“計劃名稱”(采購xx材料)→選擇“計劃類型”(自行采購:項目上采購;公司統一采購:喬劍采購)→選擇“收貨人”→點擊“添加材料”,添加完畢后關閉添加頁面即可→填寫“數量”和“單價”→選擇“審核流程”(根據公司制度確定的審批人選擇審核流程)→保存

2、填寫采購合同

采購人操作:在“合同內容”下選擇“導入”→“從采購計劃單中調入”,其他內容見上述采購合同填寫操作。

3、采購發貨

采購人操作:點擊導航界面“材料管理”→填寫《材料驗收單》→點擊“新建”→選擇“原始單填寫”→選擇“執行合同”→選擇“進場方式”(部門收貨選擇采購入庫;工程項目收貨選擇直進項目)→部門收貨選擇“默認庫房”和“默認庫管”,直進項目則根據領料人所在的部門選擇“領料班組”和“領料人”→輸入實際收貨“數量”→在“備注”中寫明運貨車輛及車牌號(若供應商負責送貨,則不填此項)→選擇“審核流程”(根據公司制度確定的審批人選擇審核流程)→點擊“保存

4、項目部門收貨

收貨人操作:收到材料時,操作審核收貨→打開手機釘釘“工作臺”→進入“金石軟件”→點擊“審核中心”找到對應的《材料驗收單》→確認實際收貨數量、信息是否一致,數據、信息無誤點擊“審核”;數據、信息有誤則點擊“修改”(修改后“保存”,重新返回“審核中心”,再次點擊單據,點擊“審核”)→點擊“我要簽名”(在簽名區域簽上收料人姓名)→點擊“輸出簽名”→點擊“提交

(二)材料調撥業務

1、用料申請業務

項目部門錄單員操作:點擊導航界面“材料管理”→填寫《用料申請單》→點擊“新建”→選擇“項目名稱”→選擇“申請名稱”(申請調撥xx材料)→選擇“申請單位”→選擇“申請類型”→選擇“收貨人”、“收貨地址”和“收貨人手機”→點擊“添加材料”,添加完畢后關閉添加頁面即可→輸入申請“數量”→選擇“審核流程”(根據公司制度確定的審批人選擇審核流程)→保存

2、調撥發貨

出庫錄單員操作:點擊導航界面“材料管理”→填寫《材料調撥單》→點擊“新建”→選擇“調出項目或公司總庫”→選擇“出場方式”(從庫房調出則選擇庫房調出;從項目上調出則選擇班組繳料)→從庫房調出選擇“默認出庫”和“庫管員”,從項目上調出則選“繳料班組”和“繳料人”→選擇“調入項目或公司總庫”→選擇“進場方式”(項目直接使用選擇“直進項目”;進入庫房則選擇“調撥入庫”)→直進項目下根據領料人所在的部門選擇“領料班組”和“領料人”,調撥入庫則選擇“現場庫房名稱”和“庫管員”→點擊“調入”→選擇“從用料申請中調入”(雙擊上方單據,全部調入或者單擊上方單據,雙擊下方材料的明細→確定)→輸入實際發出“數量”→在“備注”中寫明運貨車輛及車牌號→選擇“審核流程”(根據公司制度確定的審批人選擇審核流程)→點擊“保存

3、調撥收貨

收貨人操作:→收到材料時,操作審核收貨→打開手機釘釘“工作臺”→進入“金石軟件”→點擊“審核中心”找到對應的《材料調撥單》→確認實際收貨數量、信息是否一致,數據、信息無誤點擊“審核”;數據、信息有誤則點擊“修改”(修改后“保存”,重新返回“審核中心”,再次點擊單據,點擊“審核”)→點擊“我要簽名”(在簽名區域簽上收料人姓名)→點擊“輸出簽名”→點擊“提交

(三)分包驗收業務

項目部門錄單員操作:點擊導航界面“分包管理”→填寫《分包驗收單》→點擊“新建”→選擇“原始單填寫”→選擇“驗收類型”(有分包合同選擇“分包驗收”;無分包合同則選擇“點工驗收”)→執行分包驗收則點擊“執行合同”(雙擊要驗收的合同,輸入實際“驗收數量”,點擊“保存”即可。);執行點工驗收則選擇“發生項目”→選擇“往來單位”→點擊“添加”→雙擊要結算的點工申請單,關閉選擇單據界面→輸入實際驗收“數量”和“含稅單價”→選擇“審核流程”(根據公司制度確定的審批人選擇審核流程)→點擊“保存

(四)租賃業務

1、租賃結算

項目部門錄單員操作:點擊導航界面“租賃管理”→填寫《機械結算單》→點擊“新建”→選擇“原始單填寫”→選擇“租賃來源”→選擇“執行合同”→選擇“審核流程”(根據公司制度確定的審批人選擇審核流程)→點擊“保存

2、內部車輛結算

項目部門錄單員操作:點擊導航界面“租賃管理”→填寫《運輸車輛單》→點擊“新建”→選擇“原始單填寫”→選擇“發生項目”→選擇“往來單位”為內部結算→選擇“關聯單據類型”為外包機械單→選擇“關聯對應單據”→填寫“備注”為XX項目車輛結算→點擊“添加”→輸入“單位、數量、含稅單價”→選擇“審核流程”(根據公司制度確定的審批人選擇審核流程)→點擊“保存

3、設備維修

項目部門錄單員操作:點擊導航界面“固定資產”→填寫《設備維修單》→點擊“新建”→選擇“維修項目或公司總庫”→選擇“往來單位”→選擇“設備名稱”(從設備維護中選擇)→填寫“維修人”姓名→點擊“添加維修項目A”→選擇“費用類別”→輸入“數量、含稅單價”→選擇“審核流程”(根據公司制度確定的審批人選擇審核流程)→點擊“保存

(五)設備出租業務

1、設備出租

項目部門錄單員操作:點擊導航界面“固定資產”→填寫《設備出租單》→點擊“新建”→選擇“出庫項目或公司總庫”→選擇“往來單位”→選擇“出場方式”→選擇“默認庫房”→點擊“從庫房中選擇調出設備”→輸入“租賃單價”→選擇“審核流程”(根據公司制度確定的審批人選擇審核流程)→點擊“保存

2、出租結算

項目部門錄單員操作:點擊導航界面“固定資產”→填寫《出租結算單》→點擊“新建”→選擇“往來單位”→選擇“經辦人”→點擊“添加結算批次”→選擇“結算批次”→選擇“計價方式”→選擇“結算終止日期”→選擇“計算方式”→選擇“默認收入項目”→點擊“確定”→選擇“審核流程”(根據公司制度確定的審批人選擇審核流程)→點擊“保存

3、設備歸還

項目部門錄單員操作:點擊導航界面“固定資產”→填寫《設備出租單》→點擊“新建”→選擇“入庫項目或公司總庫”→選擇“往來單位”→選擇“進場方式”→選擇“默認庫房”→點擊“添加”(選擇歸還車輛設備)→選擇“審核流程”(根據公司制度確定的審批人選擇審核流程)→點擊“保存

(六)運輸業務

運費結算

項目部門錄單員操作:點擊導航界面“租賃管理”→填寫《運輸車輛單》→點擊“新建”→選擇“原始單填寫”→選擇“發生項目”→選擇“往來單位”→選擇“關聯單據類型”→選擇“關聯對應單據”→填寫“備注”為運費→點擊“添加”→輸入“單位、數量、含稅單價”→選擇“審核流程”(根據公司制度確定的審批人選擇審核流程)→點擊“保存

(七)設備采購銷售業務

1、設備采購

項目部門錄單員操作:點擊導航界面“固定資產”→填寫《設備采購單》→點擊“新建”→選擇“入庫項目或公司總庫”→選擇“往來單位”→選擇“進場方式”→選擇“默認庫房/領料班組”→選擇“默認庫管/領料人”→選擇“發票類別→點擊“添加”(從設備維護中添加)→輸入“單位、數量、含稅單價”→選擇“審核流程”(根據公司制度確定的審批人選擇審核流程)→點擊“保存”→將采購合同附件上傳

*若有定金,直接點擊付款生成付款申請單,具體填寫見付款申請單操作。

2、設備銷售

項目部門錄單員操作:點擊導航界面“固定資產”→填寫《設備銷售單》→點擊“新建”→選擇“出庫項目或公司總庫”→選擇“往來單位”→選擇“經辦人”→選擇“出場方式”→選擇“默認庫房/繳料班組”→選擇“默認庫管/繳料人”→選擇“發票類別→點擊“添加”→輸入“單位、數量、含稅單價”→選擇“審核流程”(根據公司制度確定的審批人選擇審核流程)→點擊“保存

(八)勞務業務

1、勞務人員維護

項目部門錄單員操作:點擊界面上方“勞務”→點擊“勞務人員維護”→點擊“新增”(輸入勞務人員姓名、身份證號、電話號碼、入職日期、工種、工資類型及工資單價,點擊確定即可。)→點擊“關閉

2、勞務考勤單

項目部門錄單員操作:點擊界面上方“勞務”→點擊《勞務考勤單》→點擊“新建”→點擊“確定”→選擇“項目名稱”→選擇“施工隊”→點擊“添加”考勤勞務人員→在“X號”下方輸入“1”表示出勤→點擊“保存

3、勞務加班單

項目部門錄單員操作:點擊界面上方“勞務”→點擊《勞務加班單》→點擊“新建”→選擇“項目名稱”→選擇“歸屬施工隊”→點擊“添加”加班人員→輸入“加班單價”及“加班數量”→點擊“保存

4、月底勞務考勤匯總

項目部門錄單員操作:點擊界面上方“勞務”→點擊《勞務考勤匯總》→根據需求,選擇上方任意幾項,點擊“查詢”,得到每月考勤匯總表。

5、月底勞務加班匯總

項目部門錄單員操作:點擊界面上方“勞務”→點擊《勞務加班匯總》→根據需求,選擇上方任意幾項,點擊“查詢”,得到每月考勤匯總表。

6、勞務工資表

項目部門錄單員操作:點擊界面上方“勞務”→點擊《勞務工資單》→點擊“新建”→選擇“項目名稱”及“歸屬施工隊”→點擊“下一步”→在選擇框打√,點擊“完成”(出現提示選擇是、同意即可)→選擇“結算方式”→點擊“保存

(九)員工工資發放

1、員工維護

項目部門錄單員操作:點擊導航界面“員工管理”→點擊“員工維護”選擇員工→點擊“修改”→點擊“工資參數”在對應的字段中填入金額→點擊“確定”

2、員工考勤表

 項目部門錄單員操作:點擊導航界面“員工管理”→填寫《員工考勤表》→點擊“新建”→點擊“原始單填寫”→選擇“項目名稱”→選擇“考勤月份”→點擊“添加”→點擊“保存”→確認無誤后錄單員點擊“審核

3、員工工資表

項目部門錄單員操作:點擊導航界面“員工管理”→填寫《員工工資表》→點擊“新建”→選擇發放工資的“月份”和“方案”→點擊“下一步”選擇員工考勤表→點擊“下一步”若沒有其他單據可以一直點擊下一步直至點擊“完成”→工資無誤,則選擇“審核流程”(根據公司制度確定的審批人選擇審核流程)→點擊“保存

(十)員工借還款

1、先借款后報銷、還款

①員工請款單

項目部門錄單員操作:點擊導航界面“財務管理”→填寫《員工請款單》→點擊“新建”→選擇“請款員工”→選擇“請款類型”→選擇“付款機構”→填寫“備注”→選擇“借款類別”→填寫“請款金額”→選擇“審核流程”(根據公司制度確定的審批人選擇審核流程)→點擊“保存

②員工借款單

出納操作:點擊導航界面“財務管理”→點擊《員工請款單》(選中要借款的單據)→點擊“執行”生成《員工借款單》→選擇“支付方式”→填寫“借款金額”→支付方式除“現金”外都要執行后續操作,否則點擊“保存”→選擇“銀行名稱”→選擇“開戶名稱”→選擇“銀行編號”→點擊“保存

③員工還款單(8大應付款單據沖抵借款。8大應付款單據指“財務管理”模塊顯示的分包驗收單、材料采購單、運輸車輛單、機械結算單、租賃結算單、其他費用單、設備采購單、設備維修單。)

a.員工還款

出納操作:點擊導航界面“財務管理”→點擊《員工還款單》→選擇“借款員工”→選擇“批準人”→選擇“收款機構”→選擇“收款方式”→填寫“還款金額”→選擇“對應借款單”→支付方式除“現金”外都要執行后續操作,否則點擊“保存”→選擇“銀行名稱”→選擇“開戶名稱”→選擇“銀行編號”→選擇“審核流程”(根據公司制度確定的審批人選擇審核流程)→點擊“保存

b.應付款單據沖抵借款(支付費用后回來報銷)

項目部門錄單員操作:應付單據審核完成后→生成《付款申請單》→勾選“沖抵員工借款”→選擇“沖抵類別”→選擇“報銷員工”→其他操作查看《付款申請單》具體說明→選擇“審核流程”(根據公司制度確定的審批人選擇審核流程)→點擊“保存

2、先墊錢后報賬

①付款單據

項目部門錄單員操作:填寫應付款單據→保存

②付款申請單

項目部門錄單員操作:付款單據列表處點擊“付款”生成《付款申請單》→點擊“收款人明細”→點擊“添加”→點擊“選擇收款人”(從員工庫中選擇)→確定員工收款“金額”→其他操作查看《付款申請單》具體說明→選擇“審核流程”(根據公司制度確定的審批人選擇審核流程)→點擊“保存

(十一)其他費用(費用報銷)業務

項目部門錄單員操作:點擊導航界面“財務管理”→填寫《其他費用單》→點擊“新建”→選擇“原始單填寫”→選擇“發生項目(或公司機構)”→選擇“往來單位”→選擇“發票類別”→選擇“報銷人”→點擊“添加”(輸入“含稅單價”即報銷金額)→選擇“審核流程”(根據公司制度確定的審批人選擇審核流程)→點擊“保存

(十二)其他收入業務

項目部門錄單員操作:點擊“財務”→其他收入管理→填寫《其他收入單》→點擊“新建”→選擇“發生項目(或公司機構)”→選擇“往來單位”→選擇“發票類別”→點擊“添加”(輸入“含稅單價”)→選擇“審核流程”(根據公司制度確定的審批人選擇審核流程)→點擊“保存

(十三)付款業務

1、申請付款

項目部門錄單員操作:點擊導航界面“財務管理”→填寫《付款申請單》→點擊“新建”(選擇付款類型,輸入申請付款金額)→選擇“對方賬號”→選擇“支付流程”→選擇“支付方式)→選擇“銀行賬號”→選擇“付款名稱”→選擇“審核流程”(根據公司制度確定的審批人選擇審核流程)→點擊“保存

2、執行付款

出納操作:收到付款提醒時,并付款→打開軟件,系統自動彈出付款申請單,打開付款申請單,點擊下方“付款”,生成付款單。核實信息后“保存” 

三、復核、審核、審批操作業務

(一)手機操作

1、收貨、復核、審核、審批

打開手機釘釘“工作臺”→進入“金石軟件”→點擊“審核中心”選擇要審核的單據→對單據信息有異議點擊“修改”(修改后“保存”,重新返回“審核中心”,再次點擊單據,點擊“審核”);對單據所有信息無異議則點擊“審核”,→點擊“我要簽名”(在“簽名”區域簽上審核人姓名)→點擊“輸出簽名”→點擊“提交”→終級審核人通過審核的選擇傳送給執行人

2、消息查看

執行人:打開手機釘釘“工作臺”→點擊“消息中心”→點擊“我收到的提醒”,點擊查看消息(可點擊“標藍的單據號”查看信息及審核人)→點擊“返回”,出現“是否確認該信息已處理,下次不再顯示?”提醒,點擊“確定

(二)電腦操作

1、收貨、復核、審核、審批    

進入金石軟件出現提示音表示有審核單據→點擊“審核”單據,(對單據所有信息無異議選擇點擊“審核”→終級審核人通過審核的選擇傳送給執行人;若對單據信息若有異議,則退出單據,點擊“修改”單據,輸入審定數據,點擊“重新保存”,再次點擊“審核”單據→點擊“審核”→終級審核人通過審核的選擇傳送給執行人。

2、消息查看

執行人:進入金石軟件出現提示音表示有抄送單據→點擊“查看審核”,可查看審核情況;點擊“查看”(可點擊“標藍的單據號”查看單據信息)→點擊“關閉”,出現“是否確認改信息已處理,下次不再顯示”,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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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2021年版) Sat, 28 Jan 2023 18:52:10 +0800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2021年版)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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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主席令第21號) Sat, 28 Jan 2023 18:52:10 +080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 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 保證項目質量,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 用本法。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 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 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 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 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 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 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 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范圍有 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 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五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 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 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 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 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七條 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 的監督。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 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對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及有關部門的具體職權劃 分,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章 招標

   第八條 招標人是依照本法規定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 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九條 招標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 批手續的,應當先履行審批手續,取得批準。 招標人應當有進行招標項目的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 已經落實,并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

   第十條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第十一條 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 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適宜 公開招標的,經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 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第十二條 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 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 定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 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托招標代理機 構辦理招標事宜。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 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 務并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資金; (二)有能夠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條件、可以作 為評標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庫。

   第十四條 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 理機構,其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 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從事其他招標代理業務的招 標代理機構,其資格認定的主管部門由國務院規定。 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不得存在隸 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第十五條 招標代公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 內辦理招標事宜,并遵守本法關于招標人的規定。 

  第十六條 招標人采用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布招標公 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通過國家指 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 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第十七條 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 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 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第十八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 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證 明文件和業績情況,并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國家對 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 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第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 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對投 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等所有實質 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國家對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有規定的,招標人應當按 照其規定在招標文件中提出相應要求。 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合理 劃分標段、確定工期,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二十條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 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 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 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 標投標的其他情況。 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 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 間至少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 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 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 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 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 投標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 或者其他組織。 依法招標的科研項目允許個人參加投標的,投標的個人 適用本法有關投標人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 家有關規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 條件有規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 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作出響應。 招標項目屬于建設施工的,投標文件的內容應當包括擬 派出的項目負責人與主要技術人員的簡歷、業績和擬用于完 成招標項目的機械設備等。

   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 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 標文件后,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投標人少于三個的, 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 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 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 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 分。 

  第三十條 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 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 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第三十一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 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 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 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 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 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 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 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 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三十二條 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 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 權益。 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 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 段謀取中標。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 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四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 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 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第三十五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第三十六條 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 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 并公證;經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 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 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當眾予以拆封、宣讀。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七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 責。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 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 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 三分之二。 前款專家應當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八年并具有高級職 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由招標人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專家名冊或者 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確定;一 般招標項目可以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特殊招標項目可以由招 標人直接確定。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 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更換。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三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 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 

  第三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 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 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 內容。 

  第四十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 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 當參考標底。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 面評標報告,并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 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 確定中標人。 國務院對特定招標項目的評標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 評價標準; (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 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 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 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第四十三條 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 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第四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 務,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 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參與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不得透露 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侯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 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五條 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 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 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 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 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 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 的其他協議。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 交。 

  第四十七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 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 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四十八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 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 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 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 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 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 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 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 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 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 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 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泄露應當保密 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 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 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 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五十一條 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 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 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 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 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 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 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 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五十三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 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 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 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 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 年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 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 責任。 

  第五十四條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 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 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 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 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 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 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 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 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本 法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 談判的,給予警告,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 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五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 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 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 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 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為 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 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 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 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責令 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 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 予處分。 

  第五十八條 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 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本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 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 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 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 營業執照。 

  第五十九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 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 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 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 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 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 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 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 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六十一條 本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國務院規定的有 關行政監督部門決定。本法已對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作出規 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條 任何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限制或者排斥本 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為招標 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的,強制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 招標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責令改 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 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降級、 撤職、開除的處分。 個人利用職權進行前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 責任。 

  第六十三條 對招標投標活動依法負有行政監督職責 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 政處分。 

  第六十四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違反本法規定, 中標無效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中標條件從其余投標人中 重新確定中標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進行招標。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 活動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者依 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第六十六條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 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 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 招標。 

  第六十七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 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有不同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違背中華人 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八條 本法自 200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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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改委第16號令) Sat, 28 Jan 2023 18:52:10 +0800 第一條 為了確定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業成本、預防腐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包括:
 (一)使用預算資金 200 萬元人民幣以上,并且該資金占投資 額 10%以上的項目;
 (二)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并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第三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四條 不屬于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必須招標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確有必要、嚴格限定的原則制訂,報國務院批準。
第五條 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范圍內的項目,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
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4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200 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100 萬元人民幣以上。
同一項目中可以合并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規
定標準的,必須招標。
 第六條 本規定自 2018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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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和《必須招標的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發改辦法規〔2020〕770號) Sat, 28 Jan 2023 18:52:10 +0800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

《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和《必須招標的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

實施工作的通知


發改辦法規〔2020〕77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牽頭部門:
??為加強政策指導,進一步做好《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2018年第16號令,以下簡稱“16號令”)和《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發改法規規〔2018〕843號,以下簡稱“843號文”)實施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準確理解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范圍
??(一)關于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16號令第二條第(一)項中“預算資金”,是指《預算法》規定的預算資金,包括一般公共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預算資金、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資金。第(二)項中“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參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關于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理解執行,即“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項目建設的,也屬于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項目中國有資金的比例,應當按照項目資金來源中所有國有資金之和計算。
??(二)關于項目與單項采購的關系。16號令第二條至第四條及843號文第二條規定范圍的項目,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單項采購分別達到16號令第五條規定的相應單項合同價估算標準的,該單項采購必須招標;該項目中未達到前述相應標準的單項采購,不屬于16號令規定的必須招標范疇。
??(三)關于招標范圍列舉事項。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范圍和規模標準,應當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第三條和16號令、843號文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范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的,對16號令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中沒有明確列舉規定的服務事項、843號文第二條中沒有明確列舉規定的項目,不得強制要求招標。
??(四)關于同一項目中的合并采購。16號令第五條規定的“同一項目中可以合并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必須招標”,目的是防止發包方通過化整為零方式規避招標。其中“同一項目中可以合并進行”,是指根據項目實際,以及行業標準或行業慣例,符合科學性、經濟性、可操作性要求,同一項目中適宜放在一起進行采購的同類采購項目。
??(五)關于總承包招標的規模標準。對于16號令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范圍內的項目,發包人依法對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全部或者部分實行總承包發包的,總承包中施工、貨物、服務等各部分的估算價中,只要有一項達到16號令第五條規定相應標準,即施工部分估算價達到400萬元以上,或者貨物部分達到200萬元以上,或者服務部分達到100萬元以上,則整個總承包發包應當招標。
??二、規范規模標準以下工程建設項目的采購
??16號令第二條至第四條及843號文第二條規定范圍的項目,其施工、貨物、服務采購的單項合同估算價未達到16號令第五條規定規模標準的,該單項采購由采購人依法自主選擇采購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執行。國有企業可以結合實際,建立健全規模標準以下工程建設項目采購制度,推進采購活動公開透明。
??三、嚴格執行依法必須招標制度
??各地方應當嚴格執行16號令和843號文規定的范圍和規模標準,不得另行制定必須進行招標的范圍和規模標準,也不得作出與16號令、843號文和本通知相抵觸的規定,持續深化招標投標領域“放管服”改革,努力營造良好市場環境。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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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3號 Sat, 28 Jan 2023 18:52:10 +0800 一、關于接受捐贈業務的會計處理

 ?。ㄒ唬┬姓聵I單位(以下簡稱單位)按規定接受捐贈,應當區分以下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1.單位取得捐贈的貨幣資金按規定應當上繳財政的,應當按照《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以下簡稱《政府會計制度》)中“應繳財政款”科目相關規定進行財務會計處理。預算會計不做處理。

  2.單位接受捐贈人委托轉贈的資產,應當按照《政府會計制度》中受托代理業務相關規定進行財務會計處理。預算會計不做處理。

  3.除上述兩種情況外,單位接受捐贈取得的資產,應當按照《政府會計制度》中“捐贈收入”科目相關規定進行財務會計處理;接受捐贈取得貨幣資金的,還應當同時按照“其他預算收入”科目相關規定進行預算會計處理。

 ?。ǘ﹩挝唤邮芫栀浀姆乾F金資產的初始入賬成本,應當根據《政府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第十一條、《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第十二條、《政府會計準則第4號——無形資產》第十三條、《政府會計準則第5號——公共基礎設施》第十三條、《政府會計準則第6號——政府儲備物資》第十條等規定確定。

  上述準則條款中所稱“憑據”,包括發票、報關單、有關協議等。有確鑿證據表明憑據上注明的金額高于受贈資產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30%或達不到其70%的,則應當以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確定成本。

  上述準則條款中所稱“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一般指取得資產當日捐贈方自產物資的出廠價、所銷售物資的銷售價、非自產或銷售物資在知名大型電商平臺同類或類似商品價格等。如果存在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的,應符合其規定。

 ?。ㄈ﹩挝蛔鳛橹鞴懿块T或上級單位向其附屬單位分配受贈的貨幣資金,應當按照《政府會計制度》中“對附屬單位補助費用(支出)”科目相關規定處理;單位按規定向其附屬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分配受贈的貨幣資金,應當按照《政府會計制度》中“其他費用(支出)”科目相關規定處理。

  單位向政府會計主體分配受贈的非現金資產,應當按照《政府會計制度》中“無償調撥凈資產”科目相關規定處理;單位向非政府會計主體分配受贈的非現金資產,應當按照《政府會計制度》中“資產處置費用”科目相關規定處理。

 ?。ㄋ模﹩挝皇褂?、處置受贈資產,應當按照《政府會計制度》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處置受贈資產取得的凈收入(取得價款扣減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金額),按規定上繳財政的,應當通過“應繳財政款”科目核算;按規定納入本單位預算管理的,應當通過“其他(預算)收入”科目核算。

  二、關于政府對外投資業務的會計處理

 ?。ㄒ唬墩畷嫓蕜t第2號——投資》(以下簡稱2號準則)所稱“股權投資”,是指政府會計主體持有的各類股權投資資產,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股權投資、投資基金股權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等。政府財政總預算會計應當按照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相關規定對本級政府持有的各類股權投資資產進行核算。

 ?。ǘ└鶕鴦赵汉偷胤饺嗣裾跈?、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單位,與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之間不存在股權投資關系,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行為不適用2號準則規定,不作為單位的投資進行會計處理。通過單位賬戶對國家出資企業投入貨幣資金,納入本單位預算管理的,應當按照《政府會計制度》中“其他費用(支出)”科目相關規定處理;不納入本單位預算管理的,應當按照《政府會計制度》中“其他應付款”科目相關規定處理。

  本解釋施行前有關單位將國家出資企業計入本單位長期股權投資的,應當自本解釋施行之日,將原“長期股權投資”科目余額中的相關賬面余額轉出,借記“累計盈余”科目(以前年度出資)或“其他費用”科目(本年度出資),貸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并將相應的“權益法調整”科目余額(如有)轉入“累計盈余”科目。

 ?。ㄈ﹩挝话匆幎ǔ鲑Y成立非營利法人單位,如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等,不適用2號準則規定,出資時應當按照出資金額,借記“其他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在預算會計中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資金結存”科目。單位應當對出資成立的非營利法人單位設置備查簿進行登記。

  本解釋施行前單位出資成立非營利法人單位并將出資金額計入長期股權投資的,應當自本解釋施行之日,將原“長期股權投資”科目余額中對非營利法人單位的出資金額轉出,借記“累計盈余”科目(以前年度出資)或“其他費用”科目(本年度出資),貸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

  三、關于政府債券的會計處理

  根據《政府會計準則第8號——負債》(以下簡稱8號準則)第七條規定,政府發行的政府債券屬于政府舉借的債務。有關政府債券的會計處理規定如下:

 ?。ㄒ唬┴斦傤A算會計的處理。

  政府財政總預算會計應當按照8號準則和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相關規定對政府債券進行會計處理。

 ?。ǘ┦褂谜畟Y金的單位的會計處理。

  1.單位實際從同級財政取得政府債券資金的,應當借記“銀行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等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科目;同時在預算會計中借記“資金結存”等科目,貸記“財政撥款預算收入”科目。

  按照預算管理要求需對政府債券資金單獨反映的,應當在“財政撥款(預算)收入”科目下進行明細核算。例如,取得地方政府債券資金的,應當根據地方政府債券類別按照“地方政府一般債券資金收入”、“地方政府專項債券資金收入”等進行明細核算。

  2.同級財政以地方政府債券置換單位原有負債的,單位應當借記“長期借款”、“應付利息”等科目,貸記“累計盈余”科目。預算會計不做處理。

  3.單位需要向同級財政上繳專項債券對應項目專項收入的,取得專項收入時,應當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繳財政款”科目;實際上繳時,借記“應繳財政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預算會計不做處理。

  4.單位應當對使用地方政府債券資金所形成的資產、上繳的專項債券對應項目專項收入進行輔助核算或備查簿登記。

  四、關于報告日后調整事項的會計處理

 ?。ㄒ唬﹩挝粦敯匆幎ǖ慕Y賬日進行結賬,不得提前或者延遲。年度結賬日為公歷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即《政府會計準則第7號——會計調整》(以下簡稱7號準則)所稱的年度報告日。年度終了結賬時,所有總賬賬戶都應當結出全年發生額和年末余額,并將各賬戶的余額結轉到下一會計年度。單位不得對已記賬憑證進行刪除、插入或修改。

  7號準則規定的“報告日以后發生的調整事項”(以下簡稱報告日后調整事項)是指自報告日至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生的、單位獲得新的或者進一步的證據有助于對報告日存在狀況的有關金額作出重新估計的事項,包括已證實資產發生了減損、已確定獲得或者支付的賠償、財務舞弊或者差錯等。報告批準報出日一般為財政部門審核通過后,單位負責人批準報告報出的日期。

  對于報告日后調整事項,單位應當按照7號準則第十八條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具體規定如下:

  1.在發生調整事項的期間進行賬務處理:

 ?。?)涉及盈余調整的事項,通過“以前年度盈余調整”科目核算。調整增加以前年度收入或調整減少以前年度費用的事項,記入“以前年度盈余調整”科目的貸方;反之,記入“以前年度盈余調整”科目的借方。

 ?。?)涉及預算收支調整的事項,通過“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余”、“非財政撥款結轉”、“非財政撥款結余”等科目下“年初余額調整”明細科目核算。調整增加以前年度預算收入或調整減少以前年度預算支出的事項,記入“年初余額調整”明細科目的貸方;反之,記入“年初余額調整”明細科目的借方。

 ?。?)不涉及盈余調整或預算收支調整的事項,調整相關科目。

  2.調整會計報表和附注相關項目的金額:

 ?。?)報告日編制的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期末數或(和)本年發生數。

 ?。?)調整事項發生當期編制的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期初數或(和)上年數。

 ?。?)經過上述調整后,如果涉及報表附注內容的,還應作出相應調整或說明。

 ?。ǘ﹩挝辉趫蟾嫒罩翀蟾媾鷾蕡蟪鋈罩g發現的報告期以前期間的重大會計差錯,應當根據7號準則第十五條第一款和第十八條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具體規定如下:

  1.按照本條(一)關于報告日后調整事項賬務處理的規定,在發現差錯的期間進行賬務處理。

  2.調整會計報表和附注相關項目的金額:

 ?。?)影響收入、費用或者預算收支的,應當將會計差錯對收入、費用或者預算收支的影響或者累積影響調整報告期期初、期末會計報表相關凈資產項目或者預算結轉結余項目,并調整其他相關項目的期初、期末數或(和)本年發生數;不影響收入、費用或者預算收支的,應當調整報告期相關項目的期初、期末數。

 ?。?)調整發現差錯當期編制的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期初數或(和)上年數。

 ?。?)經過上述調整后,如果涉及報表附注內容的,還應作出相應調整或說明。

 ?。ㄈ﹩挝辉趫蟾嫒罩翀蟾媾鷾蕡蟪鋈罩g發現的報告期間的會計差錯或報告期以前期間的非重大會計差錯、影響或者累積影響不能合理確定的重大會計差錯,應當根據7號準則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執行,具體按照本條(一)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五、關于生效日期

  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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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的通知(財資〔2020〕97號) Sat, 28 Jan 2023 18:52:10 +0800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固定資產)是行政事業單位為滿足自身開展業務活動或其他活動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和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包括房屋及構筑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等。做好固定資產管理工作,對于提升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整體水平、更好地服務與保障單位履職和事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過緊日子”的要求,有效盤活并高效使用固定資產,有針對性地解決固定資產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現就加強固定資產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落實管理責任,健全管理制度

  (一)明晰責任。各級財政部門要強化和落實綜合管理職責,加強固定資產管理頂層設計,明確固定資產管理要求。各部門要切實履行固定資產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管理機制,組織落實固定資產管理各項工作。各單位對固定資產管理承擔主體責任,并將責任落實到人。固定資產使用人員要切實負起責任,愛護和使用好固定資產,確保固定資產安全完整,高效利用。

  (二)健全制度。各部門應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管理實施辦法或分類制定固定資產管理規定,進一步細化管理要求。各單位應認真對照管理要求,針對固定資產驗收登記、核算入賬、領用移交、維修保管、清查盤點、出租出借、對外投資、回收處置、績效管理等重點環節,查漏補缺,明確操作規程,確保流程清晰、管理規范、責任可查。

  (三)加強內控。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等規定,強化固定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關鍵環節的管控。加強固定資產管理部門與政府采購、財務、人事等部門的溝通協作,形成管理合力。

  二、加強基礎管理,確保家底清晰

  (四)核算入賬。各單位要嚴格落實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等要求,按規定設置固定資產賬簿,對固定資產增減變動及時進行會計處理,并定期與固定資產卡片進行核對,確保賬卡相符。對已投入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在建工程,應當按規定及時轉入固定資產。

  (五)登記管理。加強固定資產卡片管理,做到有物必登、登記到人、一物一卡、不重不漏。對于權證手續不全、但長期占有使用并實際控制的固定資產,應當建立并登記固定資產卡片;對于租入固定資產,應當單獨登記備查,并做好維護和管理。固定資產卡片應當符合規定格式,載明固定資產基本信息、財務信息以及使用信息,并隨資產全生命周期管理動態更新,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年度報告中如實反映。

  (六)清查盤點。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每年至少盤點一次,全面掌握并真實反映固定資產的數量、價值和使用狀況,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盤盈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等規定合理確定資產價值,按權限報批后登記入賬。出現固定資產盤虧,應當查明原因、及時規范處理。

  (七)權屬管理。切實做好固定資產產權管理,及時辦理土地、房屋、車輛等固定資產權屬證書,資產變動應辦理權證變更登記,避免權屬不清。涉及產權糾紛或不清晰的固定資產,應按照產權管理規定,厘清產權關系。

  三、規范管理行為,提升管理效能

  (八)從嚴配置。各部門、各單位要真正落實“過緊日子”要求,在摸清固定資產存量基礎上,合理提出配置需求,審核部門要嚴格把關,從嚴控制。固定資產配置能通過調劑、收回出租出借等方式解決的,原則上不得重新購置、建設、租用。購置、建設、租用固定資產的,應當嚴格執行政府采購等法律法規,并做好政府采購等履約驗收與固定資產入賬的銜接。嚴格按規定標準配置固定資產,沒有配置標準的,結合本單位履職需要和事業發展需求,厲行節約,合理配備。固定資產原則上不得一邊出租出借、一邊新增配置。

  (九)規范使用。要加強固定資產使用管理,行政單位固定資產主要保障機關正常運轉,事業單位固定資產主要支撐事業發展,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原則上不得互相占用固定資產,確保固定資產功能與單位職能相匹配。固定資產出租出借、對外投資要嚴格履行管理程序。落實固定資產內部領用和離崗歸還制度,領用人要合理使用、妥善保管,出現損壞及時報修,避免閑置浪費或是公物私用。發生崗位變動應當按規定及時辦理資產移交,移交或歸還后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十)調劑共享。積極推進固定資產在單位內部調劑共享,鼓勵跨部門、跨地區、跨級次的資產調劑和共享共用,提升固定資產使用效益。高校、科研等事業單位要將符合條件的科研設施與科研儀器納入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國家網絡管理平臺,將儀器開放共享情況作為新增資產配置的重要參考因素,推動開放共享和高效利用。

  (十一)規范處置。明確固定資產內部處置程序,嚴格按規定權限履行報批程序,及時處置固定資產。對長期積壓的待處置資產,按“三重一大”事項履行集體決策程序,在規定權限內予以處置,切實解決“銷賬難”的問題。固定資產處置要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出售、出讓、轉讓固定資產應依法依規進行資產評估,數量較多或者價值較高的,通過進場交易、拍賣等公開方式處置。確實不具備使用價值的處置資產,鼓勵通過網絡拍賣等方式公開處置。處置收入扣除相關稅金、評估費、拍賣傭金等費用后,按照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有關規定及時繳入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四、完善追責機制,加強監督檢查

  (十二)損失追責。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固定資產損失追責機制,落實損失賠償責任。對因使用、保管不善等造成的固定資產丟失、損毀等情形,按照規定進行責任認定,由責任人承擔相應責任。

  (十三)績效管理。各級財政部門、各部門應當建立固定資產全過程績效管理機制,對固定資產管理機構人員設置,賬實相符情況,配置效率、使用效果、處置以及收入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和應用等情況設置具體績效指標,實施跟蹤問效。

  (十四)監督檢查。各級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加強固定資產管理的監督檢查,在強化日常監管基礎上,針對單位固定資產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基礎工作是否扎實、使用是否高效等開展監督檢查,增強監督實效。對固定資產管理不到位的行政事業單位進行通報;對隱瞞不報、故意損毀、違規違紀違法操作,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流失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各部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并切實加強固定資產管理,根據本通知精神,落實管理責任,細化管理要求,規范管理行為,加強信息技術支撐,確保固定資產安全完整、運轉高效。

  財  政  部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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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29號) Sat, 28 Jan 2023 18:52:10 +080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下簡稱預算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機關根據本級政府授權進行預算管理活動,不作為一級預算,其收支納入本級預算。

  第三條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在精算平衡的基礎上實現可持續運行,一般公共預算可以根據需要和財力適當安排資金補充社會保險基金預算。

  第四條 預算法第六條第二款所稱各部門,是指與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撥款關系的國家機關、軍隊、政黨組織、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

  第五條 各部門預算應當反映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給本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的所有預算資金。

  各部門預算收入包括本級財政安排給本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的預算撥款收入和其他收入。各部門預算支出為與部門預算收入相對應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本條第二款所稱基本支出,是指各部門、各單位為保障其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所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所稱項目支出,是指各部門、各單位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各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的本級預算撥款收入和其相對應的支出,應當在部門預算中單獨反映。

  部門預算編制、執行的具體辦法,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依法作出規定。

  第六條 一般性轉移支付向社會公開應當細化到地區。專項轉移支付向社會公開應當細化到地區和項目。

  政府債務、機關運行經費、政府采購、財政專戶資金等情況,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部門預算、決算應當公開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部門預算、決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應當公開到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基本支出應當公開到款。

  各部門所屬單位的預算、決算及報表,應當在部門批復后20日內由單位向社會公開。單位預算、決算應當公開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單位預算、決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應當公開到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基本支出應當公開到款。

  第七條 預算法第十五條所稱中央和地方分稅制,是指在劃分中央與地方事權的基礎上,確定中央與地方財政支出范圍,并按稅種劃分中央與地方預算收入的財政管理體制。

  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具體內容和實施辦法,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應當根據中央和地方分稅制的原則和上級政府的有關規定,確定本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財政管理體制。

  第九條 預算法第十六條第二款所稱一般性轉移支付,包括:

 ?。ㄒ唬┚庑赞D移支付;

 ?。ǘΩ锩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的財力補助;

 ?。ㄈ┢渌话阈赞D移支付。

  第十條 預算法第十六條第三款所稱專項轉移支付,是指上級政府為了實現特定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給予下級政府,并由下級政府按照上級政府規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預算資金。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專項轉移支付定期評估和退出機制。對評估后的專項轉移支付,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予以處理:

 ?。ㄒ唬┓戏?、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有必要繼續執行的,可以繼續執行;

 ?。ǘ┰O立的有關要求變更,或者實際績效與目標差距較大、管理不夠完善的,應當予以調整;

 ?。ㄈ┰O立依據失效或者廢止的,應當予以取消。

  第十一條 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以人民幣元為計算單位。預算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收納和支付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二章 預算收支范圍

  第十二條 預算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稱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程序批準,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按照規定標準向特定對象收取費用形成的收入。

  預算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稱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是指礦藏、水流、海域、無居民海島以及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森林、草原等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按照規定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的國有資產收入等。

  預算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稱轉移性收入,是指上級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下級上解收入、調入資金以及按照財政部規定列入轉移性收入的無隸屬關系政府的無償援助。

  第十三條 轉移性支出包括上解上級支出、對下級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調出資金以及按照財政部規定列入轉移性支出的給予無隸屬關系政府的無償援助。

  第十四條 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包括政府性基金各項目收入和轉移性收入。

  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包括與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相對應的各項目支出和轉移性支出。

  第十五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包括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應當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按照規定上繳國家的利潤收入、從國有資本控股和參股公司獲得的股息紅利收入、國有產權轉讓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收入。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包括資本性支出、費用性支出、向一般公共預算調出資金等轉移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十六條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收入包括各項社會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投資收益、一般公共預算補助收入、集體補助收入、轉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支出包括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十七條 地方各級預算上下級之間有關收入和支出項目的劃分以及上解、返還或者轉移支付的具體辦法,由上級地方政府規定,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社會保險基金預算上下級之間有關收入和支出項目的劃分以及上解、補助的具體辦法,按照統籌層次由上級地方政府規定,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章 預算編制

  第十九條 預算法第三十一條所稱預算草案,是指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編制的未經法定程序審查和批準的預算。

  第二十條 預算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所稱績效評價,是指根據設定的績效目標,依據規范的程序,對預算資金的投入、使用過程、產出與效果進行系統和客觀的評價。

  績效評價結果應當按照規定作為改進管理和編制以后年度預算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預算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所稱預算支出標準,是指對預算事項合理分類并分別規定的支出預算編制標準,包括基本支出標準和項目支出標準。

  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財政部制定的預算支出標準,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力狀況等,制定本地區或者本級的預算支出標準。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于每年6月15日前部署編制下一年度預算草案的具體事項,規定報表格式、編報方法、報送期限等。

  第二十三條 中央各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要求和財政部的部署,結合本部門的具體情況,組織編制本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的預算草案。

  中央各部門負責本部門所屬各單位預算草案的審核,并匯總編制本部門的預算草案,按照規定報財政部審核。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審核中央各部門的預算草案,具體編制中央預算草案;匯總地方預算草案或者地方預算,匯編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

  第二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要求和財政部的部署,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提出本行政區域編制預算草案的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于每年6月30日前部署本行政區域編制下一年度預算草案的具體事項,規定有關報表格式、編報方法、報送期限等。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本級政府的要求和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的部署,結合本部門的具體情況,組織編制本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的預算草案,按照規定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核。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核本級各部門的預算草案,具體編制本級預算草案,匯編本級總預算草案,經本級政府審定后,按照規定期限報上一級政府財政部門。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財政部門匯總的本級總預算草案或者本級總預算,應當于下一年度1月10日前報財政部。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核本級各部門的預算草案時,發現不符合編制預算要求的,應當予以糾正;匯編本級總預算草案時,發現下級預算草案不符合上級政府或者本級政府編制預算要求的,應當及時向本級政府報告,由本級政府予以糾正。

  第二十九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編制收入預算草案時,應當征求稅務、海關等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和單位的意見。

  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提供下一年度預算收入征收預測情況。

  第三十條 財政部門會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部署編制下一年度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的具體事項。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編制下一年度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報本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核匯總。社會保險基金收入預算草案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同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具體編制。財政部門負責審核并匯總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

  第三十一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依照預算法和本條例規定,制定本級預算草案編制規程。

  第三十二條 各部門、各單位在編制預算草案時,應當根據資產配置標準,結合存量資產情況編制相關支出預算。

  第三十三條 中央一般公共預算收入編制內容包括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從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調入資金、地方上解收入、從預算穩定調節基金調入資金、其他調入資金。

  中央一般公共預算支出編制內容包括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對地方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中央政府債務余額的限額應當在本級預算中單獨列示。

  第三十四條 地方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收入編制內容包括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從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調入資金、上級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下級上解收入、從預算穩定調節基金調入資金、其他調入資金。

  地方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編制內容包括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對下級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第三十五條 中央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編制內容包括本級政府性基金各項目收入、上一年度結余、地方上解收入。

  中央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編制內容包括本級政府性基金各項目支出、對地方的轉移支付、調出資金。

  第三十六條 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編制內容包括本級政府性基金各項目收入、上一年度結余、下級上解收入、上級轉移支付。

  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編制內容包括本級政府性基金各項目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對下級的轉移支付、調出資金。

  第三十七條 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編制內容包括本級收入、上一年度結余、地方上解收入。

  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編制內容包括本級支出、向一般公共預算調出資金、對地方特定事項的轉移支付。

  第三十八條 地方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編制內容包括本級收入、上一年度結余、上級對特定事項的轉移支付、下級上解收入。

  地方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編制內容包括本級支出、向一般公共預算調出資金、對下級特定事項的轉移支付、上解上級支出。

  第三十九條 中央和地方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收入、支出編制內容包括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各項收入和支出。

  第四十條 各部門、各單位預算收入編制內容包括本級預算撥款收入、預算撥款結轉和其他收入。

  各部門、各單位預算支出編制內容包括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應當編列到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應當編列到款。

  第四十一條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項目支出管理。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項目支出預算評審制度。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的規定開展預算評審。

  項目支出實行項目庫管理,并建立健全項目入庫評審機制和項目滾動管理機制。

  第四十二條 預算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所稱余額管理,是指國務院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中央一般公共預算債務的余額限額內,決定發債規模、品種、期限和時點的管理方式;所稱余額,是指中央一般公共預算中舉借債務未償還的本金。

  第四十三條 地方政府債務余額實行限額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政府債務限額,由財政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批準的總限額內,根據各地區債務風險、財力狀況等因素,并考慮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等需要,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政府債務余額不得突破國務院批準的限額。

  第四十四條 預算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所稱舉借債務的規模,是指各地方政府債務余額限額的總和,包括一般債務限額和專項債務限額。一般債務是指列入一般公共預算用于公益性事業發展的一般債券、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外國政府和國際經濟組織貸款轉貸債務;專項債務是指列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用于有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發展的專項債券。

  第四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財政部門依照國務院下達的本地區地方政府債務限額,提出本級和轉貸給下級政府的債務限額安排方案,報本級政府批準后,將增加舉借的債務列入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接受轉貸并向下級政府轉貸的政府應當將轉貸債務納入本級預算管理。使用轉貸并負有直接償還責任的政府,應當將轉貸債務列入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統一管理本地區政府債務。

  第四十六條 國務院可以將舉借的外國政府和國際經濟組織貸款轉貸給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

  國務院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轉貸的外國政府和國際經濟組織貸款,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負有直接償還責任的,應當納入本級預算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未能按時履行還款義務的,國務院可以相應抵扣對該地區的稅收返還等資金。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可以將國務院轉貸的外國政府和國際經濟組織貸款再轉貸給下級政府。

  第四十七條 財政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評估指標體系,組織評估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狀況,對債務高風險地區提出預警,并監督化解債務風險。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當按照本年度轉移支付預計執行數的一定比例將下一年度轉移支付預計數提前下達至下一級政府,具體下達事宜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辦理。

  除據實結算等特殊項目的轉移支付外,提前下達的一般性轉移支付預計數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0%;提前下達的專項轉移支付預計數的比例一般不低于70%。其中,按照項目法管理分配的專項轉移支付,應當一并明確下一年度組織實施的項目。

  第四十九條 經本級政府批準,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可以設置預算周轉金,額度不得超過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總額的1%。年度終了時,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可以將預算周轉金收回并用于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第五十條 預算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所稱結轉資金,是指預算安排項目的支出年度終了時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因故未執行但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連續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是指預算安排項目的支出在下一年度終了時仍未用完的資金。

  預算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所稱結余資金,是指年度預算執行終了時,預算收入實際完成數扣除預算支出實際完成數和結轉資金后剩余的資金。

第四章 預算執行

  第五十一條 預算執行中,政府財政部門的主要職責:

 ?。ㄒ唬┭芯亢吐鋵嵷斦愂照叽胧?,支持經濟社會健康發展;

 ?。ǘ┲贫ńM織預算收入、管理預算支出以及相關財務、會計、內部控制、監督等制度和辦法;

 ?。ㄈ┒酱俑黝A算收入征收部門和單位依法履行職責,征繳預算收入;

 ?。ㄋ模└鶕甓戎С鲱A算和用款計劃,合理調度、撥付預算資金,監督各部門、各單位預算資金使用管理情況;

 ?。ㄎ澹┙y一管理政府債務的舉借、支出與償還,監督債務資金使用情況;

 ?。┲笇Ш捅O督各部門、各單位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和會計核算體系,規范賬戶管理,健全內部控制機制,按照規定使用預算資金;

 ?。ㄆ撸﹨R總、編報分期的預算執行數據,分析預算執行情況,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政府財政部門的要求定期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并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ò耍┙M織和指導預算資金績效監控、績效評價;

 ?。ň牛﹨f調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和單位、國庫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業務工作。

  第五十二條 預算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所稱財政專戶,是指財政部門為履行財政管理職能,根據法律規定或者經國務院批準開設的用于管理核算特定專用資金的銀行結算賬戶;所稱特定專用資金,包括法律規定可以設立財政專戶的資金,外國政府和國際經濟組織的貸款、贈款,按照規定存儲的人民幣以外的貨幣,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報國務院批準的其他特定專用資金。

  開設、變更財政專戶應當經財政部核準,撤銷財政專戶應當報財政部備案,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加強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開戶的核準、管理和監督工作。

  財政專戶資金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管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未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同意,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凍結、動用財政專戶資金。

  財政專戶資金應當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納入統一的會計核算,并在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政府綜合財務報告中單獨反映。

  第五十三條 預算執行中,各部門、各單位的主要職責:

 ?。ㄒ唬┲贫ū静块T、本單位預算執行制度,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

 ?。ǘ┮婪ńM織收入,嚴格支出管理,實施績效監控,開展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ㄈ挝坏母黜椊洕鷺I務進行會計核算;

 ?。ㄋ模﹨R總本部門、本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定期向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報送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和績效評價報告。

  第五十四條 財政部門會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制定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收入、支出以及財務管理的具體辦法。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執行,并按照規定向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報告執行情況。

  第五十五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和稅務、海關等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和單位必須依法組織預算收入,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征收管理制度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的規定征收預算收入,除依法繳入財政專戶的社會保險基金等預算收入外,應當及時將預算收入繳入國庫。

  第五十六條 除依法繳入財政專戶的社會保險基金等預算收入外,一切有預算收入上繳義務的部門和單位,必須將應當上繳的預算收入,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繳庫方式和期限繳入國庫,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第五十七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預算資金撥付的管理,并遵循下列原則:

 ?。ㄒ唬┌凑疹A算撥付,即按照批準的年度預算和用款計劃撥付資金。除預算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在預算草案批準前可以安排支出的情形外,不得辦理無預算、無用款計劃、超預算或者超計劃的資金撥付,不得擅自改變支出用途;

 ?。ǘ┌凑找幎ǖ念A算級次和程序撥付,即根據用款單位的申請,按照用款單位的預算級次、審定的用款計劃和財政部門規定的預算資金撥付程序撥付資金;

 ?。ㄈ┌凑者M度撥付,即根據用款單位的實際用款進度撥付資金。

  第五十八條 財政部應當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中央政府債務余額限額,合理安排發行國債的品種、結構、期限和時點。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務院批準的本地區政府債務限額,合理安排發行本地區政府債券的結構、期限和時點。

  第五十九條 轉移支付預算下達和資金撥付應當由財政部門辦理,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對下級政府部門和單位下達轉移支付預算或者撥付轉移支付資金。

  第六十條 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支出的管理,嚴格執行預算,遵守財政制度,強化預算約束,不得擅自擴大支出范圍、提高開支標準;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資金,合理安排支出進度。

  第六十一條 財政部負責制定與預算執行有關的財務規則、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的要求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會計核算。

  第六十二條 國庫是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退付和庫款支撥的專門機構。國庫分為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

  中央國庫業務由中國人民銀行經理。未設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地區,由中國人民銀行商財政部后,委托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

  地方國庫業務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經理。未設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地區,由上級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商有關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后,委托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

  具備條件的鄉、民族鄉、鎮,應當設立國庫。具體條件和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財政部門確定。

  第六十三條 中央國庫業務應當接受財政部的指導和監督,對中央財政負責。

  地方國庫業務應當接受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對地方財政負責。

  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地方國庫業務規程應當報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六十四條 各級國庫應當及時向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編報預算收入入庫、解庫、庫款撥付以及庫款余額情況的日報、旬報、月報和年報。

  第六十五條 各級國庫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以及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加強對國庫業務的管理,及時準確地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退付和預算支出的撥付。

  各級國庫和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必須遵守國家有關預算收入繳庫的規定,不得延解、占壓應當繳入國庫的預算收入和國庫庫款。

  第六十六條 各級國庫必須憑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簽發的撥款憑證或者支付清算指令于當日辦理資金撥付,并及時將款項轉入收款單位的賬戶或者清算資金。

  各級國庫和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占壓財政部門撥付的預算資金。

  第六十七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和單位、國庫應當建立健全相互之間的預算收入對賬制度,在預算執行中按月、按年核對預算收入的收納以及庫款撥付情況,保證預算收入的征收入庫、庫款撥付和庫存金額準確無誤。

  第六十八條 中央預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預算共享收入退庫的辦法,由財政部制定。地方預算收入退庫的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財政部門制定。

  各級預算收入退庫的審批權屬于本級政府財政部門。中央預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預算共享收入的退庫,由財政部或者財政部授權的機構批準。地方預算收入的退庫,由地方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批準。具體退庫程序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辦理。

  辦理預算收入退庫,應當直接退給申請單位或者申請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退庫款項。

  第六十九條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級國庫的管理和監督,各級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協調本級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和單位與國庫的業務工作。

  第七十條 國務院各部門制定的規章、文件,凡涉及減免應繳預算收入、設立和改變收入項目和標準、罰沒財物處理、經費開支標準和范圍、國有資產處置和收益分配以及會計核算等事項的,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規定;凡涉及增加或者減少財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應當征求財政部意見。

  第七十一條 地方政府依據法定權限制定的規章和規定的行政措施,不得涉及減免中央預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預算共享收入,不得影響中央預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預算共享收入的征收;違反規定的,有關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和單位有權拒絕執行,并應當向上級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和單位以及財政部報告。

  第七十二條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預算執行工作的領導,定期聽取財政部門有關預算執行情況的匯報,研究解決預算執行中出現的問題。

  第七十三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有權監督本級各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的預算管理有關工作,對各部門的預算執行情況和績效進行評價、考核。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有權對與本級各預算收入相關的征收部門和單位征收本級預算收入的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多征、提前征收、減征、免征、緩征或者退還預算收入的,責令改正。

  第七十四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每月向本級政府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具體報告內容、方式和期限由本級政府規定。

  第七十五條 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定期向上一級政府財政部門報送本行政區域預算執行情況,包括預算執行旬報、月報、季報,政府債務余額統計報告,國庫庫款報告以及相關文字說明材料。具體報送內容、方式和期限由上一級政府財政部門規定。

  第七十六條 各級稅務、海關等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期限和要求,向財政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報送有關預算收入征收情況,并附文字說明材料。

  各級稅務、海關等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和單位應當與相關財政部門建立收入征管信息共享機制。

  第七十七條 各部門應當按照本級政府財政部門規定的期限和要求,向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報送本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的預算收支情況等報表和文字說明材料。

  第七十八條 預算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所稱超收收入,是指年度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收入的實際完成數超過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預算收入數的部分。

  預算法第六十六條第三款所稱短收,是指年度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收入的實際完成數小于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預算收入數的情形。

  前兩款所稱實際完成數和預算收入數,不包括轉移性收入和政府債務收入。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依照預算法第六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增列的赤字,可以通過在國務院下達的本地區政府債務限額內發行地方政府一般債券予以平衡。

  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下各級一般公共預算年度執行中出現短收的,應當通過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或者其他預算資金、減少支出等方式實現收支平衡;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能實現收支平衡的,可以通過申請上級政府臨時救助平衡當年預算,并在下一年度預算中安排資金歸還。

  各級一般公共預算年度執行中厲行節約、節約開支,造成本級預算支出實際執行數小于預算總支出的,不屬于預算調整的情形。

  各級政府性基金預算年度執行中有超收收入的,應當在下一年度安排使用并優先用于償還相應的專項債務;出現短收的,應當通過減少支出實現收支平衡。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各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年度執行中有超收收入的,應當在下一年度安排使用;出現短收的,應當通過減少支出實現收支平衡。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十九條 年度預算確定后,部門、單位改變隸屬關系引起預算級次或者預算關系變化的,應當在改變財務關系的同時,相應辦理預算、資產劃轉。

第五章 決 算

  第八十條 預算法第七十四條所稱決算草案,是指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編制的未經法定程序審查和批準的預算收支和結余的年度執行結果。

  第八十一條 財政部應當在每年第四季度部署編制決算草案的原則、要求、方法和報送期限,制發中央各部門決算、地方決算以及其他有關決算的報表格式。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要求和財政部的部署,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提出本行政區域編制決算草案的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財政部門根據財政部的部署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的要求,部署編制本級政府各部門和下級政府決算草案的原則、要求、方法和報送期限,制發本級政府各部門決算、下級政府決算以及其他有關決算的報表格式。

  第八十二條 地方政府財政部門根據上級政府財政部門的部署,制定本行政區域決算草案和本級各部門決算草案的具體編制辦法。

  各部門根據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的部署,制定所屬各單位決算草案的具體編制辦法。

  第八十三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各部門、各單位在每一預算年度終了時,應當清理核實全年預算收入、支出數據和往來款項,做好決算數據對賬工作。

  決算各項數據應當以經核實的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會計數據為準,不得以估計數據替代,不得弄虛作假。

  各部門、各單位決算應當列示結轉、結余資金。

  第八十四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主管部門的布置,認真編制本單位決算草案,在規定期限內上報。

  各部門在審核匯總所屬各單位決算草案基礎上,連同本部門自身的決算收入和支出數據,匯編成本部門決算草案并附詳細說明,經部門負責人簽章后,在規定期限內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核。

  第八十五條 各級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及時編制收入年報以及有關資料并報送財政部門。

  第八十六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級預算、預算會計核算數據等相關資料編制本級決算草案。

  第八十七條 年度預算執行終了,對于上下級財政之間按照規定需要清算的事項,應當在決算時辦理結算。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編制的決算草案應當及時報送本級政府審計部門審計。

  第八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應當自本級決算經批準之日起30日內,將本級決算以及下一級政府上報備案的決算匯總,報上一級政府備案;將下一級政府報送備案的決算匯總,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鄉、民族鄉、鎮政府應當自本級決算經批準之日起30日內,將本級決算報上一級政府備案。

第六章 監 督

  第八十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當接受本級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的監督,鄉、民族鄉、鎮政府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的監督;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的要求,報告預算執行情況;認真研究處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者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關改進預算管理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并及時答復。

  第九十條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政府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對下級政府在預算執行中違反預算法、本條例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行為,依法予以制止和糾正;對本級預算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及時采取處理措施。

  下級政府應當接受上級政府對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根據上級政府的要求,及時提供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隱瞞、虛報;嚴格執行上級政府作出的有關決定,并將執行結果及時上報。

  第九十一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應當接受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對預算管理有關工作的監督。

  財政部派出機構根據職責和財政部的授權,依法開展工作。

  第九十二條 各級政府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草案,本級各部門、各單位和下級政府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三條 預算法第九十三條第六項所稱違反本法規定凍結、動用國庫庫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國庫庫款,是指:

 ?。ㄒ唬┪唇浻嘘P政府財政部門同意,凍結、動用國庫庫款;

 ?。ǘ╊A算收入征收部門和單位違反規定將所收稅款和其他預算收入存入國庫之外的其他賬戶;

 ?。ㄈ┪唇浻嘘P政府財政部門或者財政部門授權的機構同意,辦理資金撥付和退付;

 ?。ㄋ模鴰鞄炜钆沧魉?;

 ?。ㄎ澹┭咏?、占壓國庫庫款;

 ?。┱級赫斦块T撥付的預算資金。

  第九十四條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ㄒ唬┩黄埔话銈鶆障揞~或者專項債務限額舉借債務;

 ?。ǘ┻`反本條例規定下達轉移支付預算或者撥付轉移支付資金;

 ?。ㄈ┥米蚤_設、變更賬戶。

第八章 附 則

  第九十五條 預算法第九十七條所稱政府綜合財務報告,是指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編制的反映各級政府整體財務狀況、運行情況和財政中長期可持續性的報告。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包括政府資產負債表、收入費用表等財務報表和報表附注,以及以此為基礎進行的綜合分析等。

  第九十六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應當和本級預算相銜接。政府投資決策、項目實施和監督管理按照政府投資有關行政法規執行。

  第九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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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合同 Sat, 28 Jan 2023 18:52:10 +0800 甲方(聘用方):

 

乙方(受聘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根據相關法規,按照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為1年,自2020     日起至2021        日止。實習期內,經甲方考核如乙方能夠獨立辦理兩個不同行業的業務,甲乙雙方可簽訂勞動合同,本合同自動終止。

二、工作主要內容

(1)代表公司與客戶簽訂《代理記賬協議》;(2)按《代理記賬協議》的約定辦理業務;(3)按《代理記賬協議》的約定回收服務費;(4)完成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實習報酬

按甲方《薪酬管理制度》結算實習報酬。

四、 乙方申明

已詳盡了解甲方《綜合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及《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對甲方《綜合管理制度》、《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及《薪酬管理制度》所有條款不存在任何疑問或異議,對權利、義務、責任與風險有清楚和準確的理解。

五、雙方協商一致,達成以下條款

1、甲方根據公司實際情況、乙方工作表現和能力及《綜合管理制度》的規定,有權分配、調整乙方服務對象;甲方對乙方不能獨立完成的業務有審核指導義務。

2、乙方承諾:1)服從甲方工作安排,嚴格按照政策法規、甲方《綜合管理制度》、《代理記賬業務規范》、《代理記賬協議書》的規(約)定辦理業務,承擔責任,接受公司的考核與管理;(2)保證本合同期內相應從業資格(資質)合法有效;3)甲方《綜合管理制度》的規定作息;(4)愛護公物,并承擔辦公設施設備的保管責任,如造成遺失或非正常損毀的,負責賠償;(5)無論在職、離職,保守工作期間知悉公司及客戶的財務信息、各種商業秘密、公司機密等任何不宜對外公開的事項,否則造成公司、客戶影響或損失的,承擔全部責任;(6)辦理的業務和事項,解除實習關系后仍按政策法規、公司《綜合管理制度》與《代理記賬業務規范》的相關規定承擔全部責任。

、合同的終止與解除

1、合同期滿如雙方未續簽,則本合同自行終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除應支付的實習報酬外,不支付任何補償。(1)自入職之日起6個月內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的;(2)獨立業務年度累計違反公司管理制度、業務規范達5項次的;3)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實習或勞動勞務關系的;(4)合同期內,從業資格(資質)失效的、員工主動離職的;(5)因失職、營私舞弊,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包括賬務混亂)的;6)違反法律法規及職業道德的、嚴重違返公司制度的。

3、合同期內,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甲方。否則,由此給甲方及其客戶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4、合同終止或解除之日起7日內,乙方應按政策法規、甲方的《綜合管理制度》及《代理記賬業務規范》的規定,將有關工作向甲方移交完畢。甲方在乙方辦理完畢工作移交手續后結清乙方實習報酬。如乙方未按合同約定進行工作交接,應賠償由此給甲方及其客戶造成的全部損失。

、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當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到期,如甲乙任何一方有續簽意愿,需提前30日書面通知對方,經對方同意后,雙方可續簽合同。

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到期,乙方履行義務完畢自動終止。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甲方代表人(簽字)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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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 Sat, 28 Jan 2023 18:52:10 +0800 甲方(聘用方):

 

乙方(受聘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根據相關法規,按照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為1年,自2020     日起至               日止,其中試用期為   個月,試用期自2020     日起至               日止。試用期結束,經甲方考核如乙方能夠獨立勝任崗位工作,甲乙雙方繼續履行合同,否則該合同自動終止。

二、工作主要內容

(1)代表公司與客戶簽訂《代理記賬協議》;(2)按《代理記賬協議》的約定辦理業務;(3)按《代理記賬協議》的約定回收服務費;(4)完成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勞動報酬

按甲方《薪酬管理制度》結算勞動報酬。

四、 乙方申明

具有辦理代理記賬的業務能力;已詳盡了解甲方《綜合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及《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對甲方《綜合管理制度》、《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及《薪酬管理制度》所有條款不存在任何疑問或異議,對權利、義務、責任與風險有清楚和準確的理解。

五、雙方協商一致,達成以下條款

1、甲方根據公司實際情況、乙方工作表現和能力及《綜合管理制度》的規定,有權分配、調整乙方服務對象。

2、乙方承諾:1)服從甲方工作安排,嚴格按照政策法規、甲方《綜合管理制度》、《代理記賬業務規范》、《代理記賬協議書》的規(約)定辦理業務,承擔責任,接受公司的考核與管理;(2)保證本合同期內相應從業資格(資質)合法有效;3)甲方《綜合管理制度》的規定作息;(4)愛護公物,并承擔辦公設施設備的保管責任,如造成遺失或非正常損毀的,負責賠償;(5)無論在職、離職,保守工作期間知悉公司及客戶的財務信息、各種商業秘密、公司機密等任何不宜對外公開的事項,否則造成公司、客戶影響或損失的,承擔全部責任;(6)辦理的業務和事項,解除勞動關系后仍按政策法規、公司《綜合管理制度》與《代理記賬業務規范》的相關規定承擔全部責任。

、合同的終止與解除

1、合同期滿如雙方未續簽,則本合同自行終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除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外,不支付任何補償。(1)自入職之日起3個月內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的;(2)年度累計違反公司管理制度、業務規范達5項次的;3)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或勞務關系的;(4)合同期內,從業資格(資質)失效的、員工主動離職的;(5)因失職、營私舞弊,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包括賬務混亂)的;6)違反法律法規及職業道德的、嚴重違返公司制度的。

3、合同期內,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甲方。否則,由此給甲方及其客戶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4、合同終止或解除之日起7日內,乙方應按政策法規、甲方的《綜合管理制度》及《代理記賬業務規范》的規定,將有關工作向甲方移交完畢。甲方在乙方辦理完畢工作移交手續后結清乙方勞動報酬。如乙方未按合同約定進行工作交接,應賠償由此給甲方及其客戶造成的全部損失。

、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當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到期,如甲乙任何一方有續簽意愿,需提前30日書面通知對方,經對方同意后,雙方可續簽勞動合同。

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到期,乙方履行義務完畢自動終止。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甲方代表人(簽字)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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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財會〔2020〕9號) Sat, 28 Jan 2023 18:52:10 +0800  一、關于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

        根據《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財會〔2004〕7號,以下簡稱《民非制度》)第二條規定,同時具備《民非制度》第二條第二款所列三項特征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醫療機構等社會服務機構,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依法登記設立的代表機構應當按照《民非制度》進行會計核算。

        二、關于接受非現金資產捐贈

        (一)對于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捐贈的存貨、固定資產等非現金資產,應當按照《民非制度》第十六條的規定確定其入賬價值。

        (二)對于以公允價值作為其入賬價值的非現金資產,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按照《民非制度》第十七條所規定的順序確定公允價值。

        《民非制度》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市場價格”,一般指取得資產當日捐贈方自產物資的出廠價、捐贈方所銷售物資的銷售價、政府指導價、知名大型電商平臺同類或者類似商品價格等。

        《民非制度》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合理的計價方法”,包括由第三方機構進行估價等。

        (三)對于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非現金資產捐贈時發生的應歸屬于其自身的相關稅費、運輸費等,應當計入當期費用,借記“籌資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捐贈資產的有關憑據或公允價值以外幣計量的,應當按照取得資產當日的市場匯率將外幣金額折算為人民幣金額記賬。當匯率波動較小時,也可以采用當期期初的匯率進行折算。

        三、關于受托代理業務

        (一)《民非制度》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受托代理業務”是指有明確的轉贈或者轉交協議,或者雖然無協議但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業務:

         1.民間非營利組織在取得資產的同時即產生了向具體受益人轉贈或轉交資產的現時義務,不會導致自身凈資產的增加。

         2.民間非營利組織僅起到中介而非主導發起作用,幫助委托人將資產轉贈或轉交給指定的受益人,并且沒有權利改變受益人,也沒有權利改變資產的用途。

         3.委托人已明確指出了具體受益人個人的姓名或受益單位的名稱,包括從民間非營利組織提供的名單中指定一個或若干個受益人。

        (二)民間非營利組織從事受托代理業務時發生的應歸屬于其自身的相關稅費、運輸費等,應當計入當期費用,借記“其他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關于長期股權投資

        (一)對于因接受股權捐贈形成的表決權、分紅權與股權比例不一致的長期股權投資,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根據《民非制度》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并結合經濟業務實質判斷是否對被投資單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關系。

        (二)民間非營利組織因對外投資對被投資單位具有控制權的,應當按照《民非制度》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采用權益法進行核算,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投資凈損益和被投資單位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等信息。

        五、關于限定性凈資產

        (一)《民非制度》第五十六條規定的限定性凈資產中所稱的“限制”,是指由民間非營利組織之外的資產提供者或者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所設置的。該限制只有在比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宗旨、目的或章程等關于資產使用的要求更為具體明確時,才能成為《民非制度》所稱的“限制”。

        (二)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根據《民非制度》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區分以下限制解除的不同情況,確定將限定性凈資產轉為非限定性凈資產的金額:

         1.對于因資產提供者或者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在收到資產后的特定時期之內使用該項資產而形成的限定性凈資產,應當在相應期間之內按照實際使用的相關資產金額轉為非限定性凈資產。

         2.對于因資產提供者或者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在收到資產后的特定日期之后使用該項資產而形成的限定性凈資產,應當在該特定日期全額轉為非限定性凈資產。

         3.對于因資產提供者或者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設置用途限制而形成的限定性凈資產,應當在使用時按照實際用于規定用途的相關資產金額轉為非限定性凈資產。

        其中,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僅設置用途限制的,應當自取得該資產開始,按照計提折舊或計提攤銷的金額,分期將相關限定性凈資產轉為非限定性凈資產。在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時,應當將尚未重分類的相關限定性凈資產全額轉為非限定性凈資產。

         4.如果資產提供者或者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要求民間非營利組織在特定時期之內或特定日期之后將限定性凈資產用于特定用途,應當在相應期間之內或相應日期之后按照實際用于規定用途的相關資產金額轉為非限定性凈資產。

        其中,要求在收到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后的某個特定時期之內將該項資產用于特定用途的,應當在該規定時期內,對相關限定性凈資產金額按期平均分攤,轉為非限定性凈資產。

        要求在收到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后的某個特定日期之后將該項資產用于特定用途的,應當在特定日期之后,自資產用于規定用途開始,在資產預計剩余使用年限內,對相關限定性凈資產金額按期平均分攤,轉為非限定性凈資產。

        與限定性凈資產相關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民非制度》規定計提折舊或計提攤銷。

         5.對于資產提供者或者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撤銷對限定性凈資產所設置限制的,應當在撤銷時全額轉為非限定性凈資產。

        (三)資產提供者或者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以前期間未設置限制的資產增加限制時,應當將相關非限定性凈資產轉為限定性凈資產,借記“非限定性凈資產”科目,貸記“限定性凈資產”科目。

        六、關于注冊資金

        (一)執行《民非制度》的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設立時取得的注冊資金,應當直接計入凈資產。注冊資金的使用受到時間限制或用途限制的,在取得時直接計入限定性凈資產;其使用沒有受到時間限制和用途限制的,在取得時直接計入非限定性凈資產。

        前款規定的注冊資金,應當在現金流量表“收到的其他與業務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中填列。

        (二)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變更登記注冊資金屬于自愿采取的登記事項變更,并不引起資產和凈資產的變動,無需進行會計處理。

        七、關于承接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按照《民非制度》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屬于交換交易,取得的相關收入應當記入“提供服務收入”等收入類科目,不應當記入“政府補助收入”科目。

        八、關于存款利息

        民間非營利組織取得的存款利息,屬于《民非制度》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為購建固定資產而發生的專門借款”產生且在“允許資本化的期間內”的,應當沖減在建工程成本;除此以外的存款利息應當計入其他收入。

        九、關于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的總部撥款收入

        (一)執行《民非制度》的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下同)應當增設“4701 總部撥款收入”科目,核算從其總部取得的撥款收入。

        (二)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取得總部撥款收入時,按照取得的金額,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期末,將本科目本期發生額轉入非限定性凈資產,借記本科目,貸記“非限定性凈資產”科目。

        如果存在限定性總部撥款收入,則應當在本科目設置“限定性收入”、“非限定收入”明細科目,在期末將“限定性收入”明細科目本期發生額轉入限定性凈資產。

        (四)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應當在業務活動表收入部分“投資收益”項目與“其他收入”項目之間增加“總部撥款收入”項目。本項目應當根據“總部撥款收入”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十、關于資產減值損失

        (一)按照《民非制度》第七十一條第(六)項規定,會計報表附注應當披露“重大資產減值情況的說明”。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在“管理費用”科目下設置“資產減值損失”明細科目,核算因提取資產減值準備而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

        (二)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

        十一、關于出資設立其他民間非營利組織

        (一)民間非營利組織按規定出資設立其他民間非營利組織,不屬于《民非制度》規定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計入當期費用。設立與實現本組織業務活動目標相關的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相關出資金額記入“業務活動成本”科目;設立與實現本組織業務活動目標不相關的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相關出資金額記入“其他費用”科目。

        (二)本解釋施行前民間非營利組織出資設立其他民間非營利組織并將出資金額計入長期股權投資的,應當自本解釋施行之日,將原“長期股權投資”科目余額中對其他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出資金額轉入“非限定性凈資產”科目(以前年度出資)或“業務活動成本”、“其他費用”科目(本年度出資)。

        十二、關于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民間非營利組織與關聯方發生關聯方交易的,應當按照《民非制度》第七十一條第(十一)項規定,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該關聯方關系的性質、交易類型及交易要素。

        (一)本解釋所稱的交易要素,至少應當包括:

        1.交易的金額。

        2.未結算項目的金額、條款和條件。

        3.未結算應收項目的壞賬準備金額。

        4.定價政策。

        (二)本解釋所稱關聯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相關各方。以下各方構成民間非營利組織的關聯方:

         1.該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設立人及其所屬企業集團的其他成員單位。

         2.該民間非營利組織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企業。

         3.該民間非營利組織設立的其他民間非營利組織。

         4.由該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設立人及其所屬企業集團的其他成員單位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企業。

         5.由該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設立人及其所屬企業集團的其他成員單位設立的其他民間非營利組織。

         6.該民間非營利組織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并負責計劃、指揮和控制民間非營利組織活動的人員。與關鍵管理人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該組織的交易時可能影響該個人或受該個人影響的家庭成員。關鍵管理人員一般包括:民間非營利組織負責人、理事、監事、分支(代表)機構負責人等。

         7.該民間非營利組織的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企業。

         8.該民間非營利組織的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設立的其他民間非營利組織。

        此外,以面向社會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的民間非營利組織(包括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所規定的主要捐贈人也構成關聯方。

        (三)本解釋所稱關聯方交易,是指關聯方之間轉移資源、勞務或義務的行為,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關聯方交易的類型通常包括以下各項:

         1.購買或銷售商品及其他資產。

         2.提供或接受勞務。

         3.提供或接受捐贈。

         4.提供資金。

         5.租賃。

         6.代理。

         7.許可協議。

         8.代表民間非營利組織或由民間非營利組織代表另一方進行債務結算。

         9.關鍵管理人員薪酬。

        十三、關于生效日期

        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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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折舊攤銷年限稅法政策 Sat, 28 Jan 2023 18:52:10 +0800   一、固定資產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2.應當從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提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從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提折舊。
  3.固定資產在計算折舊前,應當估計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價中減除,殘值比例在原價的5%以內,由企業自行確定;由于情況特殊,需調整殘值比例的,應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4.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不得低于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企業確定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年限高于稅法規定最低年限的,應按照企業確定的折舊年限計提折舊,在匯算清繳時,不需要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二、生物資產

  1.生產性生物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林木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為10年;
  畜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為3年。

  2.企業應當根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預計凈殘值。生產性生物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3.企業應當自生產性生物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4.《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生產性生物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

      

  三、無形資產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文件第六十七條規定,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

2.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文件第七條規定,企業外購的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含)。

3.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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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號) Sat, 28 Jan 2023 18:52:10 +0800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現就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企業或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用于符合法律規定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支出,準予按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本公告第一條所稱公益慈善事業,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三條對公益事業范圍的規定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三條對慈善活動范圍的規定。

  三、本公告第一條所稱公益性社會組織,包括依法設立或登記并按規定條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慈善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群眾團體。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及管理按照現行規定執行。依法登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及管理按本公告執行。

  四、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統稱社會組織),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應當同時符合以下規定:

 ?。ㄒ唬┓掀髽I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到第八項規定的條件。

 ?。ǘ┟磕陸斣?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經審計的上年度專項信息報告。報告應當包括財務收支和資產負債總體情況、開展募捐和接受捐贈情況、公益慈善事業支出及管理費用情況(包括本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比例情況)等內容。

  首次確認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應當報送經審計的前兩個年度的專項信息報告。

 ?。ㄈ┚哂泄_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前兩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業的支出占上年總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計算該支出比例時,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數代替上年總收入。

  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前兩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業的支出占上年末凈資產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計算該比例時,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凈資產平均數代替上年末凈資產。

 ?。ㄋ模┚哂泄_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前兩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費用占當年總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

  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前兩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費用占當年總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2%。

 ?。ㄎ澹┚哂蟹菭I利組織免稅資格,且免稅資格在有效期內。

 ?。┣皟赡甓任词艿降怯浌芾頇C關行政處罰(警告除外)。

 ?。ㄆ撸┣皟赡甓任幢坏怯浌芾頇C關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ò耍┥鐣M織評估等級為3A以上(含3A)且該評估結果在確認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時仍在有效期內。

  公益慈善事業支出、管理費用和總收入的標準和范圍,按照《民政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的通知》(民發〔2016〕189號)關于慈善活動支出、管理費用和上年總收入的有關規定執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新設立或新認定的慈善組織,在其取得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當年,只需要符合本條第一項、第六項、第七項條件即可。

  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確認按以下規定執行:

 ?。ㄒ唬┰诿裾康怯涀缘纳鐣M織,由民政部結合社會組織公益活動情況和日常監督管理、評估等情況,對社會組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進行核實,提出初步意見。根據民政部初步意見,財政部、稅務總局和民政部對照本公告相關規定,聯合確定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名單,并發布公告。

 ?。ǘ┰谑〖壓褪〖壱韵旅裾块T登記注冊的社會組織,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民政部門參照本條第一項規定執行。

 ?。ㄈ┕嫘跃栀浂惽翱鄢Y格的確認對象包括:

  1.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將于當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社會組織;

  2.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但又重新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

  3.登記設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

 ?。ㄋ模┟磕昴甑浊?,省級以上財政、稅務、民政部門按權限完成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確認和名單發布工作,并按本條第三項規定的不同審核對象,分別列示名單及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起始時間。

  六、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有效期為三年。

  本公告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第一種情形,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自發布名單公告的次年1月1日起算。本公告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第二種和第三種情形,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自發布公告的當年1月1日起算。

  七、公益性社會組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ㄒ唬┪窗幢竟嬉幎〞r間和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專項信息報告的;

 ?。ǘ┳罱粋€年度用于公益慈善事業的支出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的;

 ?。ㄈ┳罱粋€年度支出的管理費用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的;

 ?。ㄋ模┓菭I利組織免稅資格到期后超過六個月未重新獲取免稅資格的;

 ?。ㄎ澹┦艿降怯浌芾頇C關行政處罰(警告除外)的;

 ?。┍坏怯浌芾頇C關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ㄆ撸┥鐣M織評估等級低于3A或者無評估等級的。

  八、公益性社會組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且取消資格的當年及之后三個年度內不得重新確認資格:

 ?。ㄒ唬┻`反規定接受捐贈的,包括附加對捐贈人構成利益回報的條件、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性活動、利用慈善捐贈宣傳煙草制品或法律禁止宣傳的產品和事項、接受不符合公益目的或違背社會公德的捐贈等情形;

 ?。ǘ╅_展違反組織章程的活動,或者接受的捐贈款項用于組織章程規定用途之外的;

 ?。ㄈ┰诖_定捐贈財產的用途和受益人時,指定特定受益人,且該受益人與捐贈人或公益性社會組織管理人員存在明顯利益關系的。

  九、公益性社會組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且不得重新確認資格:

 ?。ㄒ唬氖路欠ㄕ位顒拥?;

 ?。ǘ氖?、資助危害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活動的。

  十、對應當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組織,由省級以上財政、稅務、民政部門核實相關信息后,按權限及時向社會發布取消資格名單公告。自發布公告的次月起,相關公益性社會組織不再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十一、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在接受捐贈時,應當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監(?。┲频墓媸聵I捐贈票據,并加蓋本單位的印章。

  企業或個人將符合條件的公益性捐贈支出進行稅前扣除,應當留存相關票據備查。

  十二、公益性社會組織登記成立時的注冊資金捐贈人,在該公益性社會組織首次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當年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可按規定對其注冊資金捐贈額進行稅前扣除。

  十三、除另有規定外,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在接受企業或個人捐贈時,按以下原則確認捐贈額:

 ?。ㄒ唬┙邮艿呢泿判再Y產捐贈,以實際收到的金額確認捐贈額。

 ?。ǘ┙邮艿姆秦泿判再Y產捐贈,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捐贈額。捐贈方在向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時,應當提供注明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的證明;不能提供證明的,接受捐贈方不得向其開具捐贈票據。

  十四、為方便納稅主體查詢,省級以上財政、稅務、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在官方網站上發布具備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名單公告。

  企業或個人可通過上述渠道查詢社會組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及有效期。

  十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敦斦?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 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45 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審批有關調整事項的通知》(財稅〔2015〕141號)同時廢止。

  尚未完成2019年度及以前年度社會組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工作的,各級財政、稅務、民政部門按照原政策規定執行。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確認及管理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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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 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財會〔2017〕29號) Sat, 28 Jan 2023 18:52:10 +0800 新舊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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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財會〔2017〕28號) Sat, 28 Jan 2023 18:52:10 +0800 社?;饡嬛贫?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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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預算內投資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管理暫行辦法(鄂發改規[2016]3號) Sat, 28 Jan 2023 18:52:10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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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概算管理暫行辦法(鄂發改規[2016]2號) Sat, 28 Jan 2023 18:52:10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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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預算內投資補助項目管理辦法(鄂發改規〔2015〕2號) Sat, 28 Jan 2023 18:52:10 +080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省預算內投資補助項目的管理,提高省預算內投資補助資金的使用效益,參照《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投資補助方式使用省預算內投資的項目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補助,是指省發展改革委對符合條件的市(州、林區)和縣(市、區)政府投資項目和各地企業投資項目給予的投資資金補助。投資資金補助原則上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50%。投資補助資金為無償投入。

  第四條 投資補助資金重點用于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經濟和社會領域。主要包括:

 ?。ㄒ唬┕嫘院凸不A設施投資項目;

 ?。ǘ┍Wo和改善生態環境的投資項目;

 ?。ㄈ┦∥?、省政府重大戰略確定重點幫扶地區和重點建設領域相關項目;

 ?。ㄋ模┩七M科技進步、產業升級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的投資項目;

 ?。ㄎ澹┓蠂液褪∮嘘P規定的其他項目。

  第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應當按照宏觀調控的要求,根據省委、省政府制定的戰略決策及省政府確定的工作重點,嚴格遵守“量入為出、綜合平衡,保障重點、突出民生,提高效益、強化配套”的原則,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統籌安排投資補助項目。

  第六條 省發展改革委安排點多面廣的同類投資補助項目,應當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確投資補助的目的、預定目標、實施時間、支持范圍、資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時限要求等主要內容,并針對不同行業、不同地區、不同性質投資項目的具體情況,確定相應的投資補助標準。

  制定工作方案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專項規劃和有關宏觀調控政策的要求。凡不涉及保密內容的,工作方案應當公開,便于各地政府和企業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章 資金申請報告的申報 

  第七條 項目單位申請省預算內投資補助的,應按照要求編制資金申請報告,并向項目所在地的市(州、林區)或縣(市、區)發展改革委(局)提出申請。

  對于點多面廣或制定了省級規劃的項目,應當由各市(州、林區)發展改革委對轄區內項目單位或縣(市)發展改革局上報的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初審后統一上報。對于未編制省級規劃、臨時性安排補助投資的少量項目,具有相關權限的縣(市、區)發展改革局可直接將資金申請報告上報省發展改革委,同時報市(州)發展改革委備案;不具有相關權限的縣(市、區)項目應由市(州)級發展改革委審核上報。向省發展改革委上報資金申請報告的地方發展改革委(局)應當對資金申請報告及有關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省政府出資企業、中央在鄂企事業單位申報省預算內投資補助的,分別由上述企事業單位直接向省發展改革委提交資金申請報告,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 申請省預算內投資補助的項目,應在完成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程序后,再提出資金申請報告。

  按照規定應當報省發展改革委審批(或核準)的項目,可以在報送初步設計、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時一并提出資金申請,不再單獨報送資金申請報告。

  按照規定由地方審批(核準、備案)的項目,由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履行相關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程序后,向省發展改革委提出資金申請報告。

  政府投資項目申報投資補助的具體要求是,安排投資補助300萬元以上(含300萬元)的,必須完成初步設計批復后,提出資金申請報告;安排投資補助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必須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后,提出資金申請報告;安排投資補助50萬元以下的,可直接報送資金申請報告。

  企業投資項目申報投資補助的,必須按規定審批程序核準或者備案后,再提交資金申請報告。

  第九條 資金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ㄒ唬╉椖繂挝坏幕厩闆r;

 ?。ǘ╉椖康幕厩闆r,包括建設內容、總投資及資金來源、建設條件落實情況等;

 ?。ㄈ┥暾埻顿Y補助資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據;

 ?。ㄋ模┕ぷ鞣桨敢筇峁┑钠渌麅热?。

  省發展改革委已經審批、核準的投資項目,單獨報送資金申請報告的,其資金申請報告的內容可以適當簡化,重點說明申請投資補助資金的主要理由和依據。

  第十條 資金申請報告應當按照項目類別分別附具以下文件的復印件:

 ?。ㄒ唬┛尚行匝芯繄蟾婊蛘叱醪皆O計批復文件(實行審批管理的政府投資項目);

 ?。ǘ╉椖可暾垐蟾婧藴逝鷱臀募▽嵭泻藴使芾淼钠髽I投資項目);

 ?。ㄈ﹤浒傅怯涀C(實行備案管理的企業投資項目)。

  省發展改革委在審查資金申請報告時,如認為有必要,可以要求市(州、林區)、縣(市)發展改革委(局)或項目申報單位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或項目申請報告文本,并進行詳細審查。 

第三章 資金申請報告的批復 

  第十一條 省發展改革委受理資金申請報告后,重點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ㄒ唬┦欠穹现醒牒褪∮嘘P政策規定;

 ?。ǘ┦欠穹辖洕鐣l展規劃的總體要求;

 ?。ㄈ┦欠穹鲜☆A算內投資的使用方向;

 ?。ㄋ模┦欠穹嫌嘘P工作方案的要求;

 ?。ㄎ澹┦欠穹贤顿Y補助資金的安排原則;

 ?。┨峤坏南嚓P文件是否齊備、有效;

 ?。ㄆ撸╉椖康闹饕ㄔO條件是否基本落實。

  第十二條 單個項目的投資補助資金原則上應一次性安排。確需分年度安排的,再次申報時應報送項目建設進展情況和已安排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三條 省發展改革委審批資金申請報告可以單獨辦理或者集中辦理。根據審查結果,對同意安排投資補助資金的資金申請報告單獨批復,或者在下達投資計劃的同時一并批復。

  第十四條 對于省政府明確決策以一定形式、一定規模、一定期限專項補助某地方的投資計劃,受補助的市(州、林區)、縣(市、區)發展改革委(局)應及時按照省發展改革委要求上報資金分解和使用方案,明確投資目標、建設任務、補助標準和工作要求等,并及時將項目建設情況報省發展改革委備案。  

  市(州、林區)、縣(市、區)發展改革委(局)對分解安排具體項目的合規性負責,省發展改革委加大監督檢查工作力度。 

第四章 項目實施管理 

  第十五條 使用省預算內投資補助資金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嚴禁轉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資補助資金。

  第十六條 各市(州、林區)、縣(市、區)發展改革委(局)應當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定期將投資補助項目的實施情況報告省發展改革委。

  第十七條 項目建設過程中因不可抗力、國家政策調整等原因不能完成當年既定建設目標的,項目單位和各市(州、林區)發展改革委應當于年底前及時報告情況和原因。省發展改革委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收回相應投資計劃并調劑安排到其它同類項目。

  第十八條 省發展改革委必要時可以對投資補助的項目開展中期評估和后評價工作,并根據評估評價情況及時對有關工作方案和政策作出必要調整。

  第十九條 投資補助項目的財務管理,按照省財政部門的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執行。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不涉及保密要求的省預算內投資補助項目,應當按照政府投資項目公示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省發展改革委接受單位、個人對投資補助項目在審批、建設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二十一條 全省發展改革系統應當依據職責分工,對使用投資補助資金的項目加強監管,防止轉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資補助資金,保證政府投資資金的合理使用和項目順利建設實施。

  第二十二條 省發展改革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投資補助項目進行稽察,對稽察發現的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

  第二十三條 全省各級發展改革部門、項目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自覺接受審計、監察、財政等部門依據職能分工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ㄒ唬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

 ?。ǘ┻`反規定的程序和原則批準資金申請報告的;

 ?。ㄈ┢渌`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對所轄縣(市、區)發展改革局上報的資金申請報告審查不嚴、造成投資補助資金損失的,省發展改革委可根據情節,在一年內不再受理其報送的同類項目的資金申請報告,不再給該地區安排同類項目的省預算內投資補助。各市(州、林區)和縣(市、區)發展改革委(局)指令或授意項目單位提供虛假情況、騙取投資補助資金的,省發展改革委三年之內不再受理其報送的同類項目資金申請報告,不再給該地區安排同類項目省預算內投資補助。

  第二十六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發展改革委責令其限期整改,采取措施核減、收回或者停止撥付投資補助資金,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提請或者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ㄒ唬┨峁┨摷偾闆r,騙取投資補助資金的;

 ?。ǘ┻`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項目前期工作的;

 ?。ㄈ┺D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資補助資金的;

 ?。ㄋ模┥米愿淖冎饕ㄔO內容和建設標準的;

 ?。ㄎ澹o正當理由未及時建設實施的;

 ?。┚懿唤邮芤婪ㄟM行的稽察或者監督檢查的;

 ?。ㄆ撸┢渌`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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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鄂發改規〔2015〕2號) Sat, 28 Jan 2023 18:52:10 +080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和進一步規范省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健全科學、民主的投資決策機制,提高投資效益,參照《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7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以下簡稱直接投資項目或者項目),是指省發展改革委安排省預算內投資建設的省本級(包括省直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省以下垂直管理單位、所屬事業單位)非經營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黨政機關辦公樓建設項目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第三條 直接投資項目實行審批制,應依次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

  經省政府、省發展改革委批準的專項規劃中已經明確、前期工作深度達到項目建議書要求、建設內容簡單、投資規模較小的項目,可以直接編報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在編報可行性研究報告時合并編報項目建議書。

  第四條 所有省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均應報省發展改革委審批,其中特別重大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核報省政府批準。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批準的項目,省發展改革委在編制年度計劃時統籌安排省預算內投資。

  第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審批直接投資項目時,應當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進行咨詢評估。對于估算總投資300萬元以下的項目,可以直接組織專家評估論證;對于估算總投資300萬元以上的項目,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乙級(含)以上工程咨詢機構進行評估論證。咨詢評估費用由省發展改革委按照相關規定和標準支付。

  第六條 直接投資項目在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的編制、審批以及建設過程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設標準和規范。

  第七條 省發展改革委與財政、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金融監管及行業管理等省有關部門建立聯動機制,實現信息共享。

  凡不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法律法規未禁止公開的直接投資項目,審批部門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將項目審批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八條 對于點多面廣、建設標準統一等適宜編制規劃的領域,省發展改革委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專項規劃。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批準的專項規劃,是項目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項目建議書要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主要建設內容、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匡算、資金籌措以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進行初步分析,并附相關文件資料。

  項目建議書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乙級(含)以上工程咨詢機構編制,編制格式、內容和深度應當達到規定要求。

  第十條 項目建議書編制完成后,由項目單位或項目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程序報送省發展改革委審批。省發展改革委對符合有關規定、確有必要建設的項目,批準項目建議書,并將批復文件抄送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

  第十一條 項目單位依據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組織開展可行性研究,并按照規定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等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對于重大項目或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的項目,省發展改革委在批準項目建議書之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公示。公示期間征集到的主要意見和建議,作為編制和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重要參考。

  第十三條 項目建議書批準后,項目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乙級(含)以上工程咨詢機構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對項目在技術和經濟上的可行性以及社會效益、節能、資源綜合利用、生態環境影響、社會穩定風險等進行全面分析論證,落實各項建設和運行保障條件,并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相關許可、審查意見??尚行匝芯繄蟾娴木幹聘袷?、內容和深度應當達到規定要求。

  第十四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含以下招標內容:

 ?。ㄒ唬╉椖康目辈?、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活動的具體招標范圍(全部或者部分招標);

 ?。ǘ╉椖康目辈?、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活動擬采用的招標組織形式(委托招標或者自行招標)。按照有關規定擬自行招標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提交書面材料;

 ?。ㄈ╉椖康目辈?、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活動擬采用的招標方式(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擬邀請招標的,應當提交相關書面材料。

  第十五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完成后,由項目單位按照規定程序報送省發展改革委審批,并應當附以下文件:

 ?。ㄒ唬┏青l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選址意見書;

 ?。ǘ﹪临Y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意見;

 ?。ㄈ┉h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

 ?。ㄋ模╉椖康墓澞茉u估報告書、節能評估報告表或者節能登記表;

 ?。ㄎ澹└鶕嘘P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條 省發展改革委對符合有關規定、具備建設條件的項目,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并將批復文件抄送省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

  第十七條 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是確定建設項目的依據。項目單位應當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按照規定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正式用地手續等,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乙級(含)以上設計單位進行初步設計。

  第十八條 初步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的有關要求,明確各單項工程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設備規格和技術參數等設計方案,并據此編制投資概算。投資概算應當包括國家規定的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

  第十九條 投資概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的投資估算百分之十的,或者項目單位、建設性質、建設地點、建設規模、技術方案等發生重大變更的,項目單位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省發展改革委。省發展改革委可以要求項目單位重新組織編制和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二十條 初步設計編制完成后,由項目單位按照規定程序報送省發展改革委審批。法律法規對直接投資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批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經批準的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應當作為項目建設實施和控制投資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直接投資項目的審批應當符合專項規劃、產業政策、環境保護、土地使用、節約能源、資源利用等方面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二十二條 直接投資項目要嚴格執行《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非經營性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實施“代建制”的通知》(鄂政發〔2009〕56號)要求,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項目管理單位負責組織項目的建設實施。項目管理單位按照與項目單位簽訂的合同,承擔項目建設實施的相關權利義務,嚴格執行項目的投資概算、質量標準和建設工期等要求,在項目竣工驗收后將項目交付項目單位。

  第二十三條 直接投資項目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在具備國家規定的各項開工條件后,方可開工建設。

  第二十四條 直接投資項目的招標采購,按照招標投標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建立項目資金動態調整制度。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批復要求和相關規定,確保項目建設進度和資金撥付使用進度按計劃進行,并向省發展改革委定期報告項目建設進展情況。省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和行業主管部門,建立健全省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資金的使用動態管理機制,加強資金調度,最大限度發揮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條 項目在建設過程中應嚴格按照批復的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實施,不得隨意變更設計或調整投資概算。建設過程中遇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實需調整投資概算的,由項目單位及時提出調整方案,按照規定程序報省發展改革委審批。概算調增幅度超過原批復概算百分之十的,省發展改革委應先商請省審計機關進行審計,并依據審計結論對概算進行適當的調整。變更建設內容、擴大或縮減建設規模、提高或降低建設標準的,均應先報批后實施。

  第二十七條 建立健全直接投資項目的工程保險和工程擔保制度,加強直接投資項目的風險管理。

  第二十八條 直接投資項目應當遵守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做好項目檔案管理工作。項目檔案驗收不合格的,應當限期整改,經復查合格后,方可進行竣工驗收。

  第二十九條 直接投資項目竣工后,應當按照規定編制竣工決算。項目竣工決算具體審查和審批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直接投資項目建成后,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請省發展改革委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十一條 直接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或建成后,省發展改革委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對項目進行稽察,對稽察發現的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對于比較重大的項目,省發展改革委還可以組織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對照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批復文件的相關內容進行對比分析,開展項目后評價,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項目管理,不斷提高決策水平和投資效益。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省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監察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能分工,對直接投資項目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省發展改革委應當依法接受單位、個人對直接投資項目在審批、建設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和舉報,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涉及其他部門處理權限的事項,移交其他相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和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ㄒ唬┻`反本辦法規定批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核定投資概算的;

 ?。ǘ娏罨蛘呤谝忭椖繂挝贿`反本辦法規定的;

 ?。ㄈ┮蚬室饣蛘咧卮筮^失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ㄋ模┢渌`反公務員紀律和職業規范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項目單位和項目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發展改革委和有關部門將其納入不良信用記錄,責令其限期整改、暫停項目建設或者暫停投資安排;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ㄒ唬┨峁┨摷偾闆r騙取項目審批和省預算內投資的;

 ?。ǘ┻`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開工建設的;

 ?。ㄈ┪唇浥鷾噬米哉{整建設標準或者投資規模、改變建設地點或者建設內容的;

 ?。ㄋ模┺D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設資金的;

 ?。ㄎ澹┪醇皶r辦理竣工驗收手續、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呀浥鷾实捻椖?,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實施或者完成的;

 ?。ㄆ撸┎话磭乙幎男姓袠顺绦虻?;

 ?。ò耍┢渌`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有關工程咨詢機構或者設計單位在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以及接受項目稽察、開展咨詢評估或者項目后評價時,弄虛作假或者咨詢評估意見嚴重失實的,省發展改革委和有關部門將其納入不良信用記錄,根據其情節輕重,報請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有關部門給予警告、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撤銷資質等處罰。

  第三十七條 直接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項目單位、項目管理單位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等單位以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 2015年5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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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計準則第1101號—內部審計 基本準則 Sat, 28 Jan 2023 18:52:10 +080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內部審計工作,保證內部審計質量,明確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的責任,根據《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本準則所稱內部審計,是一種獨立、客觀的確認和咨詢活動,它通過運用系統、規范的方法,審查和評價組織的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適當性和有效性,以促進組織完善治理、增加價值和實現目標。

  第三條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其他組織或者人員接受委托、聘用,承辦或者參與內部審計業務,也應當遵守本準則。

  第二章 般準則

  第四條組織應當設置與其目標、性質、規模、治理結構等相適應的內部審計機構,并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內部審計人員。

  第五條內部審計的目標、職責和權限等內容應當在組織的內部審計章程中明確規定。

  第六條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保持獨立性和客觀性,不得負責被審計單位的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決策與執行。

  第七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在實施內部審計業務時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

  第八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勝任能力,并通過后續教育加以保持和提高。

  第九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履行保密義務,對于實施內部審計業務中所獲取的信息保密。

  第三章 作業準則

  第十條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全面關注組織風險,以風險為基礎組織實施內部審計業務。

  第十一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充分運用重要性原則,考慮差異或者缺陷的性質、數量等因素,合理確定重要性水平。

  第十二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組織的風險狀況、管理需要及審計資源的配置情況,編制年度審計計劃。

  第十三條內部審計人員根據年度審計計劃確定的審計項目,編制項目審計方案。

  第十四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或者被審計人員送達審計通知書,做好審計準備工作。

  第十五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深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情況,審查和評價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適當性和有效性,關注信息系統對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影響。

  第十六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關注被審計單位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中的舞弊風險,對舞弊行為進行檢查和報告。

  第十七條內部審計人員可以運用審核、觀察、監盤、訪談、調查、函證、計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獲取相關、可靠和充分的審計證據,以支持審計結論、意見和建議。

  第十八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在審計工作底稿中記錄審計程序的執行過程,獲取的審計證據,以及作出的審計結論。

  第十九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以適當方式提供咨詢服務,改善組織的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

  第四章 報告準則

  第二十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后,及時出具審計報告。

  第二十一條審計報告應當客觀、完整、清晰,具有建設性并體現重要性原則。

  第二十二條審計報告應當包括審計概況、審計依據、審計發現、審計結論、審計意見和審計建議。

  第二十三條審計報告應當包含是否遵循內部審計準則的聲明。如存在未遵循內部審計準則的情形,應當在審計報告中作出解釋和說明。

  第五章 內部管理準則

  第二十四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接受組織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的領導和監督,并保持與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及時、高效的溝通。

  第二十五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建立合理、有效的組織結構,多層級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可以實行集中管理或者分級管理。

  第二十六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內部審計準則及相關規定,結合本組織的實際情況制定內部審計工作手冊,指導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

  第二十七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內部審計質量實施有效控制,建立指導、監督、分級復核和內部審計質量評估制度,并接受內部審計質量外部評估。

  第二十八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編制中長期審計規劃、年度審計計劃、本機構人力資源計劃和財務預算。

  第二十九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進行考核、評價和獎懲。

  第三十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的支持和監督下,做好與外部審計的協調工作。

  第三十一條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對內部審計機構管理的適當性和有效性負主要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并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準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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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01號內部審計實務指南——審計報告 Sat, 28 Jan 2023 18:52:10 +0800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了規范審計報告的編制、復核和報送,提高審計報告的質量,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及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所稱審計報告,是指內部審計人員根據審計計劃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作出審計結論,提出審計意見和審計建議的書面文件。

第三條  本指南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其他組織或者人員接受委托、聘用,承辦或者參與內部審計業務,也應當參照本指南。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獲取相關、可靠和充分的審計證據后,依據適用的法律法規、組織的有關規定或其他相關標準,作出審計結論,提出審計意見和審計建議,出具審計報告。

第五條  審計項目終結后應當編制審計報告,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內部審計人員可以在審計過程中提交中期審計報告,以便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

(一)審計周期過長;

(二)審計項目內容復雜;

(三)突發事件導致對審計的特殊要求;

(四)組織適當管理層需要掌握審計項目進展信息;

(五)其他需要提供中期審計報告的情形。

中期審計報告不能取代項目終結后的審計報告,但可以作為其編制依據。中期審計報告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當簡化審計報告的要素或內容。

第六條  審計報告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實事求是地反映被審計事項,不歪曲事實真相,不遺漏、不隱瞞審計發現的問題;不偏不倚地評價被審計事項,客觀公正地發表審計意見。

(二)要素齊全,行文格式規范,完整反映審計中發現的所有重要問題。

(三)邏輯清晰、脈絡貫通,主次分明、重點突出,用詞準確、簡潔明了、易于理解。也可以適當運用圖表描述事實、歸類問題、分析原因,更直觀地傳遞審計信息。

(四)根據所確定的審計重要性水平,對于重要事項和重大風險作重點說明。

(五)針對被審計單位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可行的改進意見和建議;或者針對審計發現問題之外的其他情形提出完善提高的建議,以促進組織實現目標。

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審計報告的分級復核制度,明確規定審計報告的復核層級、復核重點、復核要求和復核責任,并與審計工作底稿的分級復核制度相結合。

第八條  審計報告經審核無誤后,應當以內部審計機構的名義送達被審計單位,并報送組織適當管理層,必要時可以抄送其他相關單位。

第三章  審計報告的要素和內容

第九條  審計報告主要包括下列要素:

(一)標題;

(二)收件人;

(三)正文;

(四)附件;

(五)簽章;

(六)報告日期;

(七)其他。

第十條  審計報告標題應當說明審計工作的內容,力求言簡意賅并有利于歸檔和索引。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審計單位(或項目);

(二)審計事項(含事項涉及的時間范圍);

(三)其他。

第十一條  審計報告發文字號由發文組織代字、發文年份和文件順序號三個部分組成。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組織的保密制度要求,評估被審計項目的重要程度和保密性,設置審計報告密級和保密期限,并報相關部門審核、備案。

第十三條  審計報告收件人可以根據組織的治理結構、內部審計領導體制、審計類型與審計方式確定。一般包括:

(一)組織的權力機構或主要負責人;

(二)被審計單位;

(三)委托審計的單位(部門);

(四)其他相關單位(部門)或人員。

第十四條  審計報告正文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審計概況;

(二)審計依據;

(三)審計結論;

(四)審計發現;

(五)審計意見;

(六)審計建議。

第十五條  審計概況是對審計項目總體情況的介紹和說明。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立項依據。審計報告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說明審計項目的來源,包括:審計計劃安排的項目;有關單位(部門)委托的項目;根據工作需要臨時安排的項目;其他項目。如有必要,可進一步說明選擇審計項目的目的和理由。

(二)背景介紹。審計報告應當簡要介紹有助于理解審計項目立項的審計對象的基本情況,包括:被審計單位(或項目)的規模、性質、職責范圍或經營范圍、業務活動及其目標,組織結構、管理方式、員工數量、管理人員等情況;與審計項目相關的環境情況,如相關財政財務管理體制和業務管理體制、內部控制及信息系統情況;以往接受內外部審計及其他監督檢查情況;其他情況。

(三)整改情況。審計報告中應當說明上次審計后的整改情況。

(四)審計目標與范圍。審計報告應當明確說明本次審計目標與審計范圍(審計項目涉及的單位、時間和事項范圍)。如果存在未審計過的領域,要在審計報告中指出,特別是某些受到限制無法進行審計的事項,應當說明原因。

(五)審計內容和重點。審計報告應當對審計的主要內容、重點、難點作出必要的說明,并適當說明針對這些方面采取了何種措施(主要審計方法、審計程序等)及其產生的效果。

第十六條  審計依據是實施審計所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內部審計準則、組織內部規章制度等規定。如存在未遵循內部審計準則的情形,應當在審計報告中作出解釋和說明。

第十七條  審計結論是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對被審計單位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適當性和有效性作出的評價。應當圍繞審計事項作總體及有重點的評價,既包括正面評價,概述取得的主要業績和經驗做法等;也包括對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的簡要概括。

(一)業務活動評價。是內部審計人員根據已審計的業務查明的事實,運用恰當的標準,對其適當性和有效性進行評價。主要包括對財政財務收支和有關經濟活動進行的評價。

(二)內部控制評價。是對內部控制設計的合理性和運行的有效性進行評價。既包括對組織層面的內部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內部監督五個要素進行的評價;也包括根據管理需求和業務活動的特點,對某項業務活動內部控制進行的評價。

(三)風險管理評價。是對風險管理的適當性和有效性進行評價。主要包括:對風險管理機制進行評價;對風險識別過程是否遵循了重要性原則進行評價;對風險評估方法的適當性進行評價;對風險應對措施的適當性及有效性進行評價等。

第十八條  審計發現是對被審計單位的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實施審計過程中所發現的主要問題的事實、定性、原因、后果或影響等。一般包括:

(一)審計發現問題的事實。主要是指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在適當性和有效性等方面存在的違規、缺陷或損害的主要問題和具體情節。如經濟活動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和內部管理制度、造假和舞弊等行為;財政財務收支及其會計記錄、財務報告存在不合規、不真實或不完整的情形;內部控制、風險管理或信息系統存在的缺陷、漏洞;以及績效方面存在的問題等。

(二)審計發現問題的定性。主要是指審計發現問題的定性依據、定性標準、定性結論。必要時可包括責任認定。

(三)審計發現問題的原因。即針對審計發現的事實真相,分析研究導致其產生的內部原因和外部原因。

(四)審計發現問題的后果或影響。即從定量和定性兩方面評估審計發現問題已經或可能造成的后果或影響。

第十九條  審計意見是針對審計發現的被審計單位在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違反國家或組織規定的行為,在組織授權的范圍內,提出審計處理意見;或者建議組織適當管理層和相關部門作出的處理意見。

審計意見一般包括:糾正、處理違法違規行為的意見;對違法違規和造成損失浪費的被審計單位和相關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或者追究責任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  審計建議是針對審計中發現的被審計單位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其他需要進一步完善提高的事項,在分析原因和影響的基礎上,提出有價值的建議。

第二十一條  附件是對審計報告正文進行補充說明的文字和數據等支撐性材料。一般包括:

(一)相關問題的計算及分析過程;

(二)審計發現問題的詳細說明;

(三)被審計單位的反饋意見;

(四)記錄審計人員修改意見、明確審計責任、體現審計報告版本的審計清單;

(五)需要提供解釋和說明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二條  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應當由審計組組長簽字,最終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有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的簽名或內部審計機構的公章。

第二十三條  審計報告日期,一般以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簽發日作為報告日期。

第四章  審計報告的格式

第二十四條  審計報告的一般格式包括:

(一)標題。在版頭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時,要詞意完整、排列對稱、長短適宜、間距恰當,標題排列可以使用梯形或菱形。有文頭的審計報告,標題編排在紅色分隔線下空二行位置;沒有文頭的審計報告,標題編排在分隔線上空二行位置。

(二)發文字號。由發文組織代字、發文年份和文件順序號三個部分組成。年份、發文順序號用阿拉伯數字標注;年份應當標全稱,用六角括號“〔〕”括入;發文順序號不加“第”字,不編虛位(即1不編為01),在阿拉伯數字后加“號”字。例如,×審〔20××〕×號。有文頭的審計報告,發文字號在文頭標志下空二行、紅色分隔線上居中排布;沒有文頭的審計報告,發文字號在分隔線下右角排布。

(三)密級和保密期限。如需標注密級和保密期限,頂格編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保密期限中的數字用阿拉伯數字標注,自標明的制發日算起。密級一般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保密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以年計,如秘密5年;在一年以內的,以月計,如秘密6個月。

(四)收件人。有文頭的審計報告,收件人編排于標題下空一行位置;沒有文頭的審計報告,收件人編排于發文字號下空一行位置。收件人居左頂格,回行時仍頂格,最后一個收件人名稱后標全角冒號。

(五)正文。編排于收件人名稱下一行,每個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頂格。文中結構層次序數依次可以用“一、”“(一)”“1.”“(1)”標注;一般第一層用黑體字、第二 層用楷體字、第三層和第四層用仿宋體字標注。

(六)附件。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編排“附件”二字,后標全角冒號和附件名稱。如有多個附件,使用阿拉伯數字標注附件順序號,如“附件:1.××××”;附件名稱后不加標點符號。附件名稱較長需回行時,應當與上一行附件名稱的首字對齊。

(七)內部審計機構署名或蓋章。一般在報告日期之上,以報告日期為準居中編排內部審計機構署名,如使用機構印章,加蓋印章應當端正、居中下壓內部審計機構署名和報告日期,使內部審計機構署名和報告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頂端應當上距正文或附件一行之內。如不使用機構印章,一般在正文之下空一行編排內部審計機構署名及其負責人簽名(主要用于征求意見階段的審計報告),并以報告日期為準居中編排。

(八)報告日期。使用阿拉伯數字將年、月、日標全,年份應當標全稱,月、日不編虛位(即1不編為01)。報告日期一般右空四個字編排。

第五章  審計報告的編制

第二十五條  審計組在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后,應當及時編制審計報告。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批準。

第二十六條  審計組應當按照以下程序編制審計報告:

(一)做好相關準備工作;

(二)編制審計報告初稿;

(三)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

(四)復核、修訂審計報告并定稿。

第二十七條  審計組在進行審計報告的準備工作時,需要討論確定下列事項:

(一)審計目標的實現情況;

(二)審計事項完成情況;

(三)審計證據的相關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四)審計結論的適當性;

(五)審計發現問題的重要性;

(六)審計意見的合理性與合規性;

(七)審計建議的針對性、建設性和可操作性;

(八)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八條  審計組應當根據不同的審計目標,以審計認定的事實為基礎,合理運用重要性原則并評估審計風險,對審計事項作出審計結論。作出審計結論時,需要注意下列事項:

(一)圍繞審計目標,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程序及其他標準,對審計事項進行評價,評價應當客觀公正,并與審計發現問題有密切的相關性。

(二)審計評價應當堅持全面性和重要性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原則。

(三)只對已審計的事項發表審計評價意見,對未經審計的事項、審計證據不充分、評價依據或者標準不明確以及超越審計職責范圍的事項,不發表審計評價意見。

第二十九條  審計組應當根據審計發現的問題及其發生的原因和審計報告的使用對象,從性質和金額兩個方面評估審計發現問題的重要性,合理歸類并按照重要性原則排序,如實在審計報告中予以反映。

第三十條  審計組對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提出處理意見時,需要關注下列因素:

(一)適用的法律法規以及組織內部的規章制度;

(二)審計的職權范圍(在組織授權處理范圍內的,內部審計機構直接提出審計處理意見;超出組織授權范圍的,可以建議組織適當管理層或相關部門作出處理);

(三)審計發現問題的性質、金額、情節、原因和后果;

(四)對同類問題處理處罰的一致性;

(五)需要關注的其他因素。

第三十一條  審計組應當針對審計發現的被審計單位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缺陷和漏洞,以及需要進一步完善提高的事項等,分別提出糾正和改善建議。

第三十二條  審計組應當就審計報告的主要內容與被審計單位及其相關人員進行及時、充分的溝通。

審計組應當根據溝通內容的要求,選擇會議形式或面談形式與被審計單位及其相關人員進行溝通,應當注意溝通技巧,進行平等、誠懇、恰當、充分的交流。

第三十三條  審計報告初稿由審計項目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審計組其他成員起草。如其他人員起草時,應當由審計項目負責人進行復核。審計報告初稿應當在審計組內部進行討論,并根據討論結果進行適當的修改。

第三十四條  審計組提出的審計報告在按照規定程序審批后,應當以內部審計機構的名義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也可以經內部審計機構授權,以審計組的名義征求意見。被審計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以書面形式對審計報告提出意見,否則,視同無異議。

審計報告中涉及重大案件調查等特殊事項,經過規定程序批準,可不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

第三十五條  被審計單位對征求意見的審計報告有異議的,審計組應當進一步核實,并根據核實情況對審計報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審計組應當對采納被審計單位意見的情況和原因,或者被審計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書面意見的情況作出書面說明。

第六章  審計報告的復核、報送和歸檔

第三十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建立審計報告的分級復核制度,加強審計報告的質量控制。重點對下列事項進行復核:

(一)是否按照項目審計方案確定的審計范圍和審計目標實施審計;

(二)與審計事項有關的事實是否清楚、數據是否準確;

(三)審計結論、審計發現問題的定性、處理意見是否適當,適用的法律法規和標準是否準確,所依據的審計證據是否相關、可靠和充分;

(四)審計發現的重要問題是否在審計報告中反映;

(五)審計建議是否具有針對性、建設性和可操作性;

(六)被審計單位反饋的合理意見是否被采納;

(七)其他需要復核的事項。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復核審計報告時,應當審核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書面意見及審計組采納情況的書面說明,以及其他有關材料。

第三十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對審計組報送的材料復核后,可根據情況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審計組補充重要審計證據;

(二)對審計報告進行修改。

復核過程中遇有復雜問題的,可以邀請有關專家進行論證。邀請的專家可以從組織外部聘請,也可以在組織內部指派。

第三十八條  審計報告經復核和修改后,由總審計師或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按照規定程序審定、簽發。

第三十九條  審計報告的報送一般限于組織內部,通常根據組織要求、審計類型和形式確定報送對象。需要將審計報告的全部或部分內容發送給組織外部單位或人員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批準。

第四十條  審計報告按照規定程序批準后,可以在組織內部適當范圍公開。

第四十一條  已經出具的審計報告如果存在重要錯誤或者遺漏,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及時更正,并將更正后的審計報告提交給原審計報告接收者。

第四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按照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的《第2308號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審計檔案工作》,以及組織的檔案管理制度要求,將審計報告及其他業務文檔及時歸入審計檔案,妥善保存。

第七章  附

第四十三條  本指南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并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指南自202011日起施行。200911日起施行的《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第3——審計報告》同時廢止。

第四十五條  本指南主要規范通用審計報告,有關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內容可參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和釋義執行。

 

附錄1:審計報告參考格式

附錄2:審計報告征求意見函參考格式


 

關于****[被審計單位]****

[審計事項]審計的報告

———————————————————————————

**審報〔20**〕**號

 

****[收件人]

根據****年度審計計劃安排[項目來源],我部[內部審計機構自稱]派出審計組,自****年**月**日至**月**日[實施審計的起止時間],對****[被審計單位全稱。寫單位全稱時還應注明“以下簡稱****]****[審計事項]進行了審計?,F將審計情況報告如下:

一、審計概況

(一)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

*****************************************************************************************。

[說明:(1)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被審計單位(或項目)的背景信息,如被審計單位(或項目)的規模、性質、組織結構、職責范圍或經營范圍、業務活動及其目標,相關財政財務管理體制和業務管理體制、內部控制及信息系統情況、財政財務收支情況,以及適用的績效評價標準等;以往接受內外部審計及其他監督檢查情況及其整改情況。(2)表述的內容應當與審計目標密切相關。(3)一般不得引用未經審計核實的數據,如引用,應當注明來源。]

(二)實施審計的情況

*****************************************************************************************。

本項目的審計目標是****,審計范圍包括****[概括表述審計涉及的單位、時間和事項范圍],審計的主要內容和重點是****[可簡要列明審計主要事項及重點],對重要事項進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可列明延伸的單位和追溯的時間]。****[被審計單位簡稱]對其提供的財務會計資料以及其他相關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如被審計單位作出書面承諾,應當注明]。我部[內部審計機構自稱]的責任是按照《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的要求實施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

[說明:如有必要,可增加選擇審計項目的目的和理由,針對審計重點、難點采取的審計方法、審計程序及其產生的效果等情況。]

二、審計依據

本次審計是依據*****************************實施的。

[說明:(1)應聲明本次審計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的規定、組織的規章制度實施的。(2)當確實無法按照《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的要求實施審計時,應當陳述理由,并就可能導致的對審計結論、意見和建議以及審計項目質量的影響作出必要的說明。]

三、審計結論

審計結果表明,*************************************

**************************************。

[說明:(1)圍繞項目審計目標,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程序及其他標準,對審計事項應當作總體及有重點的評價。(2)既包括對良好業績和先進經驗的正面評價,也包括對審計發現主要問題的簡要概括。(3)只對所審計的事項發表審計評價意見,對審計過程中未涉及、審計證據不充分、評價依據或者標準不明確以及超越審計職責范圍的事項,不發表審計評價意見。(4)審計評價意見不能與審計發現的問題相互矛盾。(5)審計評價用語要準確、適當,以寫實為主。]

四、審計發現

(一)******************。[概述問題性質金額等的標題]*************************************************************************。

(二)*******************。[概述問題性質金額等的標題]******************************************************************************************。

……

[說明:(1)違反國家或組織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問題,一般應當表述違法違規事實、定性及依據。(2)影響績效的突出問題,一般應當表述事實、標準、原因及后果。(3)內部控制重大缺陷,一般應當表述有關缺陷情況及后果。(4)如審計期間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發現的重要問題已經整改的,應當說明有關整改情況。(5)如發現上次審計處理未執行的問題,一般列示在本次查出的問題之后。(6)引用作為定性依據或者評判標準的法律法規時,一般應當列明文件名稱、具體條款號及條款內容;引用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時,一般還應列明發文單位、發文字號。]

五、審計意見

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根據*****[審計處理授權規定]的規定,現提出如下處理意見:[適用于組織授權內部審計機構作出審計處理的情形]

建議組織適當管理層或有關部門[可列出具體管理層或部門名稱]作出如下處理:[適用于內部審計機構無權作出審計處理的情形]

(一)********************************************

*****************************。

(二)********************************************

*****************************。

……

[說明:(1)依據組織內部有關規定授予內部審計機構的處理權限,提出對審計發現問題的處理意見;或者建議組織適當管理層及相關部門對審計發現問題作出處理、追究有關人員責任。針對審計發現問題也可以在提出處理意見的基礎上,再建議組織適當管理層及相關部門進一步作出處理(如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等)。(2)提出審計意見的順序應當與審計發現問題的順序基本一致。(3)審計意見應當實事求是、公平、公正,并充分考慮可執行性。]

六、審計建議

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高度概括審計發現的問題,或標明“四、審計發現”中第幾個問題],建議******************

*******************************************************

*********************************。[適用于針對審計發現問題提出建議的情形]

審計中了解到***************************************

****************[詳細描述提出建議所針對的相關事由],建議*****************************************************

***********************。[適用于針對審計發現問題之外的其他事由提出建議的情形]

[說明:(1)審計建議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是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提出進一步改進的建議;二是針對其他需要進一步完善提高的事項(不能認定為違規、差錯、缺陷或損害的問題),提出建議。審計建議應當做到有的放矢。(2)審計建議應當具有針對性、建設性和可操作性,避免過于空泛,便于整改落實。]

 

附件:1. ****************

2. ****************

 

 

 

 

內部審計機構(蓋章)

                                  ****年**月**日

 

 

審計報告征求意見函

—————————————————————————————

**審征〔20**〕**號

 

****[收件人]

我部[內部審計機構自稱]派出審計組于****年**月**日至**月**日,對你單位****[審計期間]****[審計事項]進行了審計。根據****[組織的內部審計章程或者有關規定]的規定,現將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送你單位征求意見。請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個工作日內[根據組織的內部審計章程或者有關規定確定]將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如在此期限內未提出書面意見,視同無異議。

 

附件: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

 

                                  

內部審計機構(蓋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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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09號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內部審計業務外包管理 Sat, 28 Jan 2023 18:52:10 +080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內部審計業務外包管理行為,保證內部審計質量,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內部審計業務外包管理,是指組織及其內部審計機構將業務委托給本組織外部具有一定資質的中介機構,而實施的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接受委托的中介機構在實施內部審計業務時應當遵守中國內部審計準則。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除涉密事項外,內部審計機構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考慮下列因素,對內部審計業務實施外包:

(一)內部審計機構現有的資源無法滿足工作目標要求;

(二)內部審計人員缺乏特定的專業知識或技能;

(三)聘請中介機構符合成本效益原則;

(四)其他因素。

第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需要將內部審計業務外包給中介機構實施的,應當確定外包的具體項目,并經過組織批準。

第六條  內部審計業務外包通常包括業務全部外包和業務部分外包兩種形式:

(一)業務全部外包,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將一個或多個審計項目委托中介機構實施,并由中介機構編制審計項目的審計報告;

(二)業務部分外包,是指一個審計項目中,內部審計機構將部分業務委托給中介機構實施,內部審計機構根據情況利用中介機構的業務成果,編制審計項目的審計報告。

第七條  內部審計業務外包管理的關鍵環節一般包括:選擇中介機構、簽訂業務外包合同(業務約定書)、審計項目外包的質量控制、評價中介機構的工作質量等。

第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中介機構開展的受托業務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評價,并對采用的審計結果負責。

第三章  選擇中介機構

第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外包業務的要求,通過一定的方式,按照一定的標準,遴選一定數量的中介機構,建立中介機構備選庫。

第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確定納入備選庫的中介機構時,應當重點考慮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合法經營,無違法、違規記錄;

(二)具備國家承認的相應專業資質;

(三)從業人員具備相應的專業勝任能力;

(四)擁有良好的職業聲譽。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業務外包需求,以及對中介機構工作質量的評價結果,定期對備選庫進行更新。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可以根據審計項目需要和實際情況,提出對選擇中介機構的具體要求。相關部門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采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詢價、定向談判等形式,確定具體實施審計項目的中介機構。

第四章  簽訂業務外包合同(業務約定書)

第十二條  按照組織合同管理的權限和程序,內部審計機構可以負責起草或者參與起草業務外包合同(業務約定書),正式簽訂前應當將合同文本提交組織的法律部門審查,或征求法律顧問或律師的意見,以規避其中的法律風險。

第十三條  組織應當與選擇確定的中介機構簽訂書面的業務外包合同(業務約定書),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工作目標;

(二)工作內容;

(三)工作質量要求;

(四)成果形式和提交時間;

(五)報酬及支付方式;

(六)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七)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八)保密事項;

(九)雙方的簽字蓋章。

第十四條  如業務外包過程中涉及主合同之外其他特殊權利義務的,組織也可以與中介機構簽訂單獨的補充協議進行約定。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按照組織合同管理有關規定,嚴格履行業務外包合同(業務約定書)相關手續。

第五章   審計項目外包的質量控制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充分參與、了解中介機構編制的項目審計方案的詳細內容,明確審計目標、審計范圍、審計內容、審計程序及方法,確保項目審計方案的科學性。

第十七條  在審計項目實施過程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定期或不定期聽取中介機構工作匯報、詢問了解審計項目實施情況、幫助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等,確保中介機構業務實施過程的順利。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中介機構提交的審計報告初稿進行復核并提出意見,確保審計報告的質量。

第十九條  中介機構完成審計項目工作后,內部審計機構應當督促其按照審計檔案管理相關規定匯總整理并及時提交審計項目的檔案資料。

第二十條  中介機構未能全面有效履行外包合同規定的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內部審計機構可以向組織建議終止合同,拒付或酌情扣減審計費用:

(一)未按合同的要求實施審計,隨意簡化審計程序;

(二)審計程序不規范,審計報告嚴重失實,審計結論不準確,且拒絕進行重新審計或糾正;

(三)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項等重大錯漏;

(四)違反職業道德,弄虛作假、串通作弊、泄露被審計單位秘密;

(五)擅自將受托審計業務委托給第三方;

(六)其他損害委托方或被審計單位的行為。

第六章  評價中介機構的工作質量

第二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可以針對具體的審計項目對中介機構的工作質量進行評價,也可以針對中介機構一定時期的工作質量進行總體評價。

第二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對中介機構工作質量的評價,一般包括:

(一)履行業務外包合同(業務約定書)承諾的情況;

(二)審計項目的質量;

(三)專業勝任能力和職業道德;

(四)歸檔資料的完整性;

(五)其他方面。

第二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可以采用定性、定量或者定性定量相結合的方式對中介機構的工作質量進行評價。

第二十四條  組織及其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把對中介機構工作質量評價的結果,作為建立中介機構備選庫、選擇和確定中介機構的重要參考。中介機構違背業務外包合同(業務約定書)的,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評價結果,依照合同約定,向組織建議追究中介機構的違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并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準則自20196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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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意向公開參考文本 Sat, 28 Jan 2023 18:52:10 +0800 (單位名稱)________(至)____

政府采購意向

為便于供應商及時了解政府采購信息,根據《財政部關于開展政府采購意向公開工作的通知》(財庫〔202010號)等有關規定,現將(單位名稱)(至)月采購意向公開如下:


序號

采購項目

名稱

采購需求概況

預算金額

(萬元)

預計采購時間

(填寫到月)

備注


填寫具體采購項目的名稱

填寫采購標的名稱,采購標的需實現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標,采購標的數量,以及采購標的需滿足的質量、服務、安全、時限等要求

精確到萬元

填寫到月

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






……





本次公開的采購意向是本單位政府采購工作的初步安排,具體采購項目情況以相關采購公告和采購文件為準。

                                                           XX(單位名稱)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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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開展政府采購意向公開工作的通知(財庫〔2020〕10號) Sat, 28 Jan 2023 18:52:10 +0800 各中央預算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進一步提高政府采購透明度,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根據《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和《財政部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有關要求,現就政府采購意向公開有關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 高度重視采購意向公開工作

推進采購意向公開是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做好采購意向公開工作有助于提高政府采購透明度,方便供應商提前了解政府采購信息,對于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提升采購績效,防范抑制腐敗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此項工作的重要意義,高度重視、精心組織,認真做好采購意向公開工作。

二、 關于采購意向公開工作推進步驟

采購意向公開工作遵循“試點先行,分步實施”的原則。2020年在中央預算單位和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市本級預算單位開展試點。對202071日起實施的采購項目,中央預算單位和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市本級預算單位應當按規定公開采購意向。各試點地區應根據地方實際盡快推進其他各級預算單位采購意向公開。其他地區可根據地方實際確定采購意向公開時間,原則上省級預算單位202111日起實施的采購項目,省級以下各級預算單位202211日起實施的采購項目,應當按規定公開采購意向;具備條件的地區可適當提前開展采購意向公開工作。

三、 關于采購意向公開的主體和渠道

采購意向由預算單位負責公開。中央預算單位的采購意向在中國政府采購網(www.ccgp.gov.cn)中央主網公開,地方預算單位的采購意向在中國政府采購網地方分網公開,采購意向也可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其他媒體同步公開。主管預算單位可匯總本部門、本系統所屬預算單位的采購意向集中公開,有條件的部門可在其部門門戶網站同步公開本部門、本系統的采購意向。

四、 關于采購意向公開的內容

采購意向按采購項目公開。除以協議供貨、定點采購方式實施的小額零星采購和由集中采購機構統一組織的批量集中采購外,按項目實施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服務采購均應當公開采購意向。

采購意向公開的內容應當包括采購項目名稱、采購需求概況、預算金額、預計采購時間等,政府采購意向公開參考文本見附件。其中,采購需求概況應當包括采購標的名稱,采購標的需實現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標,采購標的數量,以及采購標的需滿足的質量、服務、安全、時限等要求。采購意向應當盡可能清晰完整,便于供應商提前做好參與采購活動的準備。采購意向僅作為供應商了解各單位初步采購安排的參考,采購項目實際采購需求、預算金額和執行時間以預算單位最終發布的采購公告和采購文件為準。

五、 關于采購意向公開的依據和時間

采購意向由預算單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公開。部門預算批復前公開的采購意向,以部門預算“二上”內容為依據;部門預算批復后公開的采購意向,以部門預算為依據。預算執行中新增采購項目應當及時公開采購意向。采購意向公開時間應當盡量提前,原則上不得晚于采購活動開始前30日公開采購意向。因預算單位不可預見的原因急需開展的采購項目,可不公開采購意向。

六、 工作要求

各中央預算單位要加強采購活動的計劃性,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時、全面公開采購意向。各中央主管預算單位應當做好統籌協調工作,及時安排部署,加強對本部門所屬預算單位的督促和指導,確保所屬預算單位嚴格按規定公開采購意向,做到不遺漏、不延誤。

各省級財政部門要根據本通知要求抓緊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對本地區采購意向公開工作進行布置,著重加強對市縣級預算單位政府采購意向公開工作的指導,并在中國政府采購網地方分網設置相關專欄,確保本地區各級預算單位按要求完成采購意向公開工作。

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總結采購意向公開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經驗,對推進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要研究完善有關舉措,并及時向財政部反映。財政部將結合政府采購透明度評估工作,對采購意向公開情況進行檢查并對檢查結果予以通報。

特此通知。

附件:政府采購意向公開參考文本


                                 財  政  部    

                               20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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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 Sat, 28 Jan 2023 18:52:10 +0800 為支持廣大個體工商戶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時加快復工復業,現就有關增值稅政策公告如下: